1,白酒文化的底蕴在哪里
白酒文件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白酒是用粮食通过漫长的酿造和沉淀形成的,所以人们常说:酒为五谷之精华,酒是粮食精。酒一直是不可代替的饮品。无论是祭拜天地还是招待亲朋好友,我们都会拿出最好的酒;在重大的节日或者珍贵的情感碰撞上,我们也都会拿出最好的饮料-白酒。我们中华民族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古至今,众多皇亲国戚,达官显贵,文臣武将,雅士高人直到平民百姓,都与酒结下了不解之缘,并留下诸多关于酒的传奇故事和诗文美篇。酒是一种文化载体,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以来,文人墨客们赋予了酒特殊的意义。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古代有“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的酒文化、也有“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的酒文化。人生当有酒,无酒事难全。有人说,喝冷酒伤肝,喝热酒伤肺,但是不喝酒会伤心。一杯酒下肚,可以兴起,两杯酒下肚,可以忘忧,三杯酒下肚,则上下五千年,纵横两万里...在浩瀚的宇宙中,人是渺小的。而在世界上的千万个奇迹里,人却又是伟大的。我们的祖先在不经意间发现了酒,之后,经过长期的实践——完善,再实践——再完善,传承至今,并终于有了一套造酒的绝技。他们在别具匠心的构想下,严守精致的配方和巧妙的工艺,把稻、麦、五谷及水果等食物,变戏法似的转化成了白酒、黄酒等各样的美酒,令人叹为观止。人生当有酒,无酒事难全。喜庆待客,走亲访友,社交运作,相扰求人等等,哪一宗哪一件能离开了酒?酒是人脉关系的润滑剂,是人际交往的开路先锋。人脉的关系的建立往往先从递上一支烟、敬上一杯酒开始。有一句俗话很流行,叫做“无酒不成席”。把亲情、友情、梦想、期盼、欢乐、伤感……写进酒杯,溢满酒宴,让情感渲染奔涌,让好事酝酿圆满。对待任何美好的事物,都切莫贪婪。凡事皆有度,总是要适当、花看半开,酒至微醺,恰当为妙!
2,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泸州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增强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白酒历史文化遗产是指与泸州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和体现泸州特色的各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酒类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酒类产业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工作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并制定评审规则。 专家委员会由酒业、规划、环境保护、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规划、评审、认定和评估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 每年3月为“泸州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宣传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泸州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一节 名录建立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项目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团体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窖池;或者持续生产浓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窖池; (二)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作坊;或者持续生产酱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作坊; (三)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陈酿功能的储酒空间;或者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持续使用三十年以上且仍在使用的储酒空间; (四)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 (五)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以下称“文物点”); (六)历史上各时代能够反映白酒文化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七)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及其技艺代表人; (八)能够反映白酒历史文化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应当是熟练掌握和运用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行业公认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和建档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线索和资料。第十二条 已经确定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市级以上与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名录。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按照下列程序进入名录: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编制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非物质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列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