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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国家政策法规,国家对红酒的有利政策红酒

1,国家对红酒的有利政策红酒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6月15日表示,中国将进一步下调进口关税,一般是15%到25%之间,有的则高达50%(比如化妆品和酒类)。

国家对红酒的有利政策红酒

2,国家对酒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有没有具体的立法的吗

只有酒类生产和销售的相关规定!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国家性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与美国、日本类似的是在各地方立法中有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因各地情形之差异而略有不同。
好象还没有吧,有也是在其他法规中有一小部分的吧!

国家对酒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有没有具体的立法的吗

3,关于酒类的法律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http://315.cztv.tv/folder626/2008/02/2008-02-2682761.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lar&gid=16789529

关于酒类的法律

4,国内有哪些有关于葡萄酒的法律法规

遵循食品安全法,葡萄酒中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规定之外的物质,不能添加酒精、色素,种植葡萄园不能使用农药、催熟剂等,葡萄保鲜不能使用有毒致病溶剂。
红酒中文标签设计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 2、中英文标签样张 3、外文标签需提供一对一的中文翻译件 4、产品成分详细说明 5、产品的原产国、制作过程、保存条件、进口商、保存日期等。

5,对于酒后驾驶我国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1、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关于饮料酒国家出台了多少标准

你可以去食品伙伴网的下载中心搜索一下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16468.html 这个是GB/T 17204-2008 饮料酒分类 还有其他的包装方面的,你可以输入<饮料酒>搜索一下
理化要求 注:以上系指60度蒸馏酒的标准,高于或低于60度者,按60度折算。 ㈡、GB10781.1--10781.3--89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 GB10781.1--89浓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 ⑴感官要求项 目 指 标 甲醇(g/100ml) 以谷类为原料者 以薯干及代用品为原料者 ≤0.04 ≤0.12 杂醇油(g/100ml,以异丁醇与异戊醇计)) ≤0.20 氰化物(mg/l,以HCN计) 以木薯为原料者 以代用品为原料者 ≤5 ≤2 铅(mg/l,以Pb计) ≤1 铅(mg/l,以Mn计) ≤2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81规定 项目 优级 一级 二级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具有浓郁的已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具有较浓郁的已酵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具有已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口味 绵甜爽净,香味谐调,余味悠长 较绵甜爽净,香味谐调,余味较长 入口纯正,后味较净 风格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⑵理化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二级 酒精度(V/V)% 41.0?9.0 总酸(以乙酸计),g/L 0.5?.70 0.04?.00 0.30?.0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2.50 ≥2.50 ≥2.50 已酸乙酯,g/L 1.50?.50 1.00?.50 0.60?.00 固形物,g/L ≤0.40     注:①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度。 ②酒精度40.0-9.0度,固形物可为0.50g/L。 ③优级、一级、二级酒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 GB10781.2-89清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 ⑴感官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二级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清香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清雅、谐调的复合香气 清香较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香气 清香较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香气 口味 口感柔和,绵甜爽净,谐调,余味悠长 口感柔和,绵甜爽净,较谐调,余味较长 较绵甜爽净,有余味 风格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

7,中国白酒政策

近年来我国的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粮食白酒降5%,薯类白酒提高5%。 申办散装白酒出售各项证件办法: 销售散装白酒需先到辖区工商所核名称,因你只卖酒,不涉及生产,只需到区工商局食品科办理流通许可证后就可办理经营执照。你如果要做成包装酒销售,必须取得合法的商标名称和标识,具体可向区工商局联系。你销售酒,需交纳增值税,可向区国税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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