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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酒业,国家对酒类行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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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酒类行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酒的生产和消费等有关行为的约束禁止。它属于酒政的一部分内容。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禁酒政策的出台常与饮酒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相关。就中国历史而论,禁酒政策亦可谓源远流长。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节约粮食,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产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其他含酒精饮料和食用酒精。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调控酒类发展,鼓励低酒精度酒类产品的发展,限制高酒精度酒类产品的发展。国家对酒类生产和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酒类行业的政策

2,国家对白酒产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对白酒企业的衡量将在以往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如企业纳税情况等软指标的评定。第二,为打破地区壁垒,加强白酒的全国流通,国家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第三,调节白酒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第四,加强税收征管。第五,要制订全国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家对白酒产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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