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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啤酒厂实施技改搬迁,无名啤酒厂谁知道往哪搬迁

1,无名啤酒厂谁知道往哪搬迁

矿泉水产地

无名啤酒厂谁知道往哪搬迁

2,锦州啤酒厂要搬迁是真的吗

只是听说,还不确定

锦州啤酒厂要搬迁是真的吗

3,求案例分析的答案急速

1唐某应享有专利权的或专利费用的百分之多少。。。。。(不好意思我忘了,你可以看一下知识产权法)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是有效的 3唐某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4该专利是具有新型性的 5丁公司的行应是剽窃

求案例分析的答案急速

4,请教各位帮我做下面的案例分析题

1.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超市仅负责出售2.应该赔偿医药费3.可以.因为......你卖的什么破啤酒啊?!害人不浅啊!还钱来!
1.超市承担责任是一定的,因为超市是将市场中的流量带到自己超市来销售,而他们应该对自己产品或物品都要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过期产品,有害产品。所以啤酒瓶爆炸,和超市有一定的关系。2。它应该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以后治疗费用一半。3。超市可以向啤酒厂返偿,因为物品第一个是从它那儿销出的。所以啤酒厂的责任是最大的。

5,某工厂实行技术改造产量年均增长率为x已知2009年产量为1万件

∵某工厂实行技术改造,产量年均增长率为x,2009年产量为1万件,∴2010年产量为:1×(1+x);2011年的产量y与x间的关系式为:y=1×(1+x)×(1+x)=(1+x)2;即:y=(1+x)2.故答案为:y=(1+x)2.
(1)易知2009年的产量为400*(1+x) 所以2010年的产量为400*(1+x)*(1+x)即y=400*(1+x)*(1+x) (2)y=400*(1+x)*(1+x)=484 即(1+x)*(1+x)=1.21 即(1+x)=1.1或-1.1 则x=0.1或-2.1(负值不合题意,舍去) 所以x=0.1

6,某啤酒厂为适应市场需要2012年起引进葡萄酒生产线同时生产啤

解:设从2011年起,该车第 年啤酒和葡萄酒年生产 量分别为 吨和 吨,经过 年后啤酒和葡萄酒各年生产量的总量分别为 吨和 吨。 (1)设第 年啤酒和葡萄酒生产的年生产量为 吨,依题意, = , = ,( ),·············································· 4分 则 = + = , 当且仅当 ,即 时取等号, 故 年啤酒和葡萄酒生产的年生产量最低,为 吨。································· 7分 (2)依题意, ,得 , ∵ , , ∴ , ∵ ,∴ ,∴ ,[来源:学#科#网Z#X#X#K] 从第6年起,葡萄酒各年生产的总量不低于啤酒各年生产总量 与葡萄酒各年生产总量之和的 。 15分
楼上的算个毛毛的答案啊

7,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应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一般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具体来所应当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01型号的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原告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相对而言被告则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传真及拒绝收货,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饭店要赔偿的.可以,因为他们两个负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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