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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葡萄酒厂案例答案,求一道经济法案例分析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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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一道经济法案例分析详细答案

编制厂要求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因为虽然编织厂违约在先,但是红光厂应该在向编织厂主张标的物有瑕疵后30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逾期未作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红光厂仍然可以要求编织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可另行起诉.光就这个告诉来看,请求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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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线等关于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第一项答辩不能成立,叶某是公司的副总,其可作为公司业务的代理人,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表见代理形成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项可以成立,借款是1996年发生的,银行的催款通知、被告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只能证明事实的客观性,无法形成新的诉讼时效,不构成时效的中断,所以,该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1.该合同只要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都是有效合同。2.乙毛织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交货,显然属于违约。3.双方已约定违约金,可以适用该违约金条款让违约方赔偿,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不易得到法院认可。不足部分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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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法案例解答 求高手

**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下称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黄麒麟(下称丙)是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秦宗炳(下称甲)因A企业要运矿石便雇请驾驶员给其跑运输,结算运费为9492元,由于无现款支付,A企业便叫其出纳刘继宏(下称乙)给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A企业欠甲运费9492元。2004年5月20日,A企业因与陈国海(下称丁)发生民事纠纷,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其全部财产作价410万元卖给了丁。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故A企业变成了新投资人的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下称B企业),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2004年6月,甲找乙支付运费,乙说自己离开了A企业,叫甲去找丙。甲又去找丙,丙说A企业已卖给了丁并由丁成立了B企业。甲来到B企业,见其名称未变,认为就是A企业,遂要其现任出纳支付运费9492元并出示欠条。交涉未果,便诉诸法院。 【问题】(1)甲运费该不该B企业支付?为什么? (2)甲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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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急求商务谈判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一个案例的关键在于寻找共同点 曾经学过沟通技巧中 其中一个就是明确对方喜好(也叫寻找共同点)如果你想跟一个人交谈 就要知道他喜欢谈论什么方面的问题 彼此有了共同语言后 再谈及其他问题 也就事半功倍了 第二个案例的技巧在于,魄力,实力。 为什么把魄力放在前面 因为没有魄力的公司领导是做不出这样的决策的 之后之所以日方多家制鞋厂签约 是看中了上海鞋厂的实力 跟这样的公司做生意能不放心么 。
第一个问题,美方利用了抓住对手软肋进行指责,并表现出强烈不满,这样给巴西方面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使得巴方不得不连连道歉,这样在士气上就占了下风。 问题二,巴方代表既然已经迟到,何不就此机会赞扬下美方风格高,有风度呢?然后便切入正题就不用在这个事上纠缠了。既然都等了45分钟,说明美方很想谈成这比买卖,巴方代表这时就应该适度硬朗起来,阐述己方观点,美方也会乖乖就犯了 。 第3个问题,巴西代表应该采取谦恭的态度,首先为迟到道歉,并称赞一番美方代表,待气氛稍微缓和的 时候再谈,一定要避其锋芒,不应在迟到一事上作过多解释。

5,关于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本案中没有侵权人,因为甲厂并没有注册该商标,所以其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相反,乙厂已经注册了,其使用是受保护的。但同时,乙也无权要求甲停止使用,因为甲在乙注册之前已经在使用了,甲可以在现有的规模上继续使用。在经济法上本案没有侵权可诉。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乙厂的技术厂长反而构成了侵权,没有注意到任职回避,因为他在甲厂任的是技术员,到乙厂从事同样的行业和同样的工作,所以构成了侵权,但这是劳动法的问题。还要看他在离开甲厂后多久去的乙厂。
本案是一件平等法律关系的民商事合同案件,无关于经济法律关系。①合同主体是某印刷厂与某文具商店,根据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印刷厂多提了三箱印刷纸,这是印刷厂的工作人员不当行为,但并不构成什么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经文具商店请求后,已返还多提的纸张。假如印刷厂另外再付这三箱纸的货款也是可以的。②有关主体方面,前面已经说过了,但相对于提货行为人,他是受雇于印刷厂的员工,其行为对印刷厂负责。他们的内容是为完成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客体是纸张的所有权和货款的所有权。

6,电大竞争法作业 案例分析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观点不一。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  案例分析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  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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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道公司法案例分析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1.《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转增股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发行前3年连续向股东分配利润为必要条件。(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指故意的隐瞒重大事实和不实陈述。(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司才有可能发行新股。2.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在决议中应当明确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新股的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做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f公司不经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违法行为。3.《公司法》第210条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f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亏损,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为规避法律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法情况严重,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处罚,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对f公司处以3万至3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视其违法责任的大小,给予警告或罚款。
劳务在我们目前不能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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