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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西商贸了不得酒业,猫不在人为的情况下能不能摔死

1,猫不在人为的情况下能不能摔死

能呢,这世上没有摔不死的活物。
要是在商贸大厦之类的地方……不管人为不人为都没可能活 猫的掌垫缓冲也是有限度的
肯定能啊,不小心掉下去了不就摔死了 马有失蹄呢,何况是猫

猫不在人为的情况下能不能摔死

2,赞助的代金券备注了N多的说明不能累计使用算不算贸易欺诈

建议后期的合作,取消代金券的合作或者把代金券变得更实用些,多给坛友点实际的东西;
我发的代金券永久使用,可不像其他的那些赞助商!都来吃我的火锅,代金券可以累积使用!
你做的够多的了 也已经够好的了谢谢对论坛的支持

赞助的代金券备注了N多的说明不能累计使用算不算贸易欺诈

3,国际贸易案例题

属于合同法的范畴 买方违约在先 属于违反先决条件 在本案中 商务合同中的时间条款属于合同条件,买方违反了“条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基于买方的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按合同规定找买方索赔!
买方存在的问题:一、合同中规定买方在5月25日至31 日之间到指定的目的地提货,买方并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到达,对卖方的催促没有做出任何的反应。二、买方直至6月7日依然没有到指定额目的地提货。无故无故违约。卖方的问题: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擅自将货物易主销售。针对上述案例,买卖双方都存在违约的问题,卖方可以通过与买方的协商来解决问题,如若不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就此问题,我个人认为买方的责任比较大。

国际贸易案例题

4,请翻译下这首诗谢谢

The congratulatory remark mu rain is drunk wind thin the new bamboo shoots sprouting from old stump to moisten the dew, and how satisfied relies on one another bold Ma Qingkua to soar to the clouds the bold outstanding compete to eat delicacies Yuxi to live concurrently civil and military arrogant national capital the date to think of canopy the merry life gold list to raise to be glad happily difficultly to
Happy bithday to Sun Xiaoxiao.

5,KTV收取自带酒水或食品合理不

首先,禁止自带酒水和食品是娱乐饮食业也包括ktv的行业惯例。当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进行消费时,无形中侵犯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高额的利润是“谢绝自带酒水”做法的利益驱动。据业内人士透露,酒水利润和酒水“进场费”的双重利润,这也是一般酒店、ktv等商业场所是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目前,酒店等场所酒水利润为其批发价的60%-85%,饮料利润在200%-300%。 其次,在ktv公司大堂、收银台、ktv包厢均张帖有“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的告示牌,在ktv已明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下,顾客仍自愿选择此处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ktv“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本身属于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ktv的行为没有侵害顾客的合法权益。 所以,本人认为ktv收取自带是合理的。 ktv等娱乐场所本来就是高消费的地方,如果消费不高,那大排档就都要关门咯。身为一个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都应该明白,有些东西是处在法律与非法律的中间地带,但是有个东西叫做“潜规则”。消费者有消费者的,经营者有经营者的。顾客只有是在经营者觉得合适的范围内才是上帝,这年头,有钱还是要舍得花的。
1、KTV卖的不单是酒水、食品,优秀的管理都会知道更要卖服务。这里的服务不是指的PA服务,而是现场服务。2、夜店本身就是靠你说的这些挣钱,请问您是觉得这家店不错,去开心帮衬生意的呢;还是对这家店有不满想去祸害它一下的。如果现在你经营一间KTV的话,请问你会怎么规定?

6,急求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答案

林大的吧,呵呵公选课的作业 哈哈~~ 我也一样,我找到答案了,分享给你。1.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被申请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1990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使得申请人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维也纳 公约 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请人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到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被申请人理应为此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1608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申请人。2.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但是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请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货,因此把申请人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1992年10月底,故申请人提供的由商检局于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3.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被申请人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2%的短溢条款,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货物,这多收的2%货物款仍应退给卖方。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089.93美元及相应利息。

7,了解企业的办税程序和内容

——税务登记——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事项须知(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申请条件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国家机关和个人除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申报材料纳税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件、资料:1、开业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表;(2)营业执照;(3)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其他许可证;(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书;(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2、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3)纳税人变更登记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5)其他有关资料。(四)办理程序1、开业税务登记(1)领取税务登记表;(2)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3)向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证件资料;(4)工作人员核准;(5)工作人员打印税务登记证件;(6)窗口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下岗人员除外);(7)工作人员发给税务登记证件;(8)业户根据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宜。2、变更税务登记(1)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2)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3)向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证件、资料;(4)工作人员审核有关证件、资料;(5)工作人员打印新税务登记证件;(6)窗口缴纳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下岗人员除外);(7)工作人员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8)业户根据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宜。(五)办理时限30日内办结。——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1号)、《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计监局综发[1996]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62号)。(二)申请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的种类不同,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1、开业登记。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2、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的企业;3、注销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三)申报材料——申请开业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1、企业据实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开业登记的税务登记表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三类,分别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2、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包括:(1)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有关合同、协议、章程;(5)银行帐号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1、企业据实填写的《税务登记变更表》(适用于各类涉外企业)一式三份。2、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包括:(1)企业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2)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关作出的变更决议;(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1、企业据实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各类涉外企业)一式三份。2、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包括:(1)企业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报告;(2)主管国税机关关于企业已结清税务事项的批文;(3)企业主管机关(指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4)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其他税务登记证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四)办理程序1、开业登记。新办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开业登记申报材料,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变更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登记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发生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注销登记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注销登记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五)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国税局有关文件精神,办理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与内资企业相同,即证件50元,镜框及其他15元。——发票配售——办理普通发票印制事项须知1、法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十二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第十二条规定:发票印制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2、申请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3、申报材料(1)单位自拟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电脑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2)自拟普通发票式样五套。4、办理程序(1)根据申请印制自拟发票的版式,领取申请(审批)表;(2)县(市、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征管处)签署审批意见,或市国税局签署意见再转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审批;(3)按规定向县级国税局缴纳普通发票印制工本费;(4)市国税局或省国税局通知定点印刷厂按规定印制;(5)定点印刷厂送交印制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专用发票开票最大限额和购票数量核定1、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一次购买专用发票前,应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1)《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2)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3)购票员身份证明;(4)发票专用章印模。(5)税控IC卡和防伪税控培训合格证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2、审核(1)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2)经办人身份证明应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3)核对纳税人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与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来的信息或资料,看是否一致;(4)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信息与税务登记岗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所传递来的相关认定和登记信息,看是否一致;(5)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传递的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和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6)审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7)如果纳税人所报资料不能满足需要,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证件,并进行审核。3、核定、发证(1)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票种核定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报经有关领导审批,登记相关信息。(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号码,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注明准购专用发票数量、开票限额、购票方式、保管方式等。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新认定的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062号)对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限额及以上)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须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专用发票的,须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3)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纳税人补正。(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1、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购买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4)已开具完的专用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5)税控IC卡(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1、管理部门审核(1)对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完的专用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进行审查,无问题的出具已验旧、交旧的证明;(2)对纳税人提出的购票数量按规定权限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审核签字;(3)核查纳税人有无其他税务违章行为或欠税等不得配售专用发票的情况。2、发票发售审核(1)购票经办人员出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是否吻合;(2)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3)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是否符合要求;(4)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5)是否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是否属关、停、并、转户或非正常户;(7)有无管理部门出具的已验旧、交旧的证明。经审核,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数量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开具《完税证》。——出口退税的程序——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办理程序(即免抵退方式退税)(一)要求企业将已在账上做了销售的出口情况(申报数据)录入申报系统,(二)将录入的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盘(明细申报数据)报送县局法制征管科进行预申报。(三)在县局法制征管科预审后会产生一份反馈信息,出口企业要将县局的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四)查看反馈信息的情况,并进行疑点调整。(五)再次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应模拟出具进料免税证明。(六)进行平常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七)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情况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八)生成(录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九)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汇总数据)(十)将正式申报软盘报县局法制征管科进行正式申报。(十一)县国税局将预审核过后的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国税局退税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理程序(即先征后退方式)1、外贸企业要在财务上做销售2、收齐退税所需的“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将申报数据录入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5.1版,将明细申报数据报县局法制征管科预审。4、企业读入县局法制征管科预审的反馈信息,对有疑点的数据进行修改。5、填写汇总表项目数据并生成正式申报。6、将正式申报软盘及各种退税申报表格报县局法制征管科进行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3、营业执照;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银行账号证明;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三)初审1、主管部门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辖权限和认定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辖权限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③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指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062号)④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由管理部门派员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2)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四)审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时限: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对新开业的纳税人,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注明暂认定期限;(2)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暂认定期满,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业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以及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专用发票。4、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发生变更事项涉及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认定——纳税定额核定及调整程序、标准和结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程序国税机关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二)典型调查。主管国税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三)定额核定。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国税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四)下达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国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国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增值税减免税审核备案程序(一)申请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属增值税减免税范围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德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免税货物备案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审核县级国税机关对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减免税项目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1、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在《德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免税货物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纳税人。2、不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在《德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免税货物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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