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酒怎么避税的
众所周知,烟草是我国税负相当沉重的行业,经常被繁琐又沉重的税负搞得焦头烂额。(文章中段有实际案例分析)酒,森罗万象。分白酒、黄酒、啤酒、果酒、红酒、药酒等等。很多酒的品目不同,其实征收的税率也是不同的,你以为这就完了?不,甚至连生产工艺不同的酒,征收的税率也不相同。而且酒水类长期得不到国家照顾,几乎没有专项政策给到酒类企业降低税负压力。当然了,作为发展历史这么久的一个行业,酒水类贸易还是有一些节税小技巧的,虽然不是特别吃香,但蚊子再小也是肉,下面和小编一起大致了解下吧。1、消费税改革后,售价5元以下的酒消费税大增。此时,主要做低端类酒水的企业可以适当做一些中高档酒水,起到一个经济杠杆调节作用。2、调整生产工艺。经过过滤法生产的酒属于黄酒,而通过蒸馏法生产的酒属于白酒。但蒸馏法生产的酒比其他生产方式出来的酒普遍税率较高一点。其实想改变生产工艺不太现实,但可以尽可能在保持口味的前提下转型升级工艺降低税负。3、选择合适生产原料。生产出来的酒,粮食类原料的税率最高,薯类的较低,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生产原料降低税负。在配置药酒时也一样,用白酒配置的高于黄酒配置的税率。4、尽量少采用委托加工。这个不能进行消费税抵扣了,而且还可能涉及虚假,所以尽量少用。5、还有的比如利用出口、利用外汇结算、利用纳税环节来节省税负等方法,涉及的问题较为隐晦,小编在这里也不过多赘述。以上方法都是酒类贸易中可以用到的一些小方法,但是效果都不太明显,而且有些方法还有涉事风险和可行度较低的问题存在。那么题目中我们也说到了是实际案例分析,我们现在来看看实际案例中酒类贸易是如何操作的呢:首先咱们现在看得最多的节税方式是地方税收优惠园区通过政策。但是,之前烟草类和酒水类贸易行业的企业没有一家有过入驻到园区享受政策的先例。在今年三月份的时候,我司成功接洽且办理成功一家长沙酒水贸易公司入驻到我国返税比例最高的江苏园区。虽然这家企业年纳税300万,我司携该企业老板和江苏园区财政局人员实地接洽,最终让这家酒水贸易公司成为了第一个到园区“吃螃蟹”的公司,从此酒水类企业有了前人之鉴,也可通过园区大幅降低税负压力。我国不止江苏园区,还有重庆、山东、浙江等园区,但江苏园区返税比例绝无仅有,能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文中提到的长沙白酒企业作为第一个接洽的酒类公司,也是获得了高达80%的返还比例(平时其他行业在这个年纳税额下园区给到的是70%)。该公司300万的税负,将获得园区财政局120万的奖励返还。当然,作为总部经济招商的园区,是不需要企业实地入驻的,只需在园区新办一家公司或者迁移公司注册地址、或者在园区新办分公司子公司的形式来承接主体公司业务,然后在园区纳税,即可获得园区财政局返还奖励。比起文中前文提到的各类节税方式,通过园区政策的节税方式,更简单粗暴,节税效果更加明显,也不用担心涉及风险,受当地政府支持保护。专注各行业税务筹划,更多详情可通过我的名字了解。{0}
2,酒类企业在应对消费税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消费税这一块目前只能通过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负担。第二,酒类企业可以通过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筹划,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白酒消费税基本政策:白酒企业生产销售白酒课征消费税源于1994年,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后,目前为止,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收政策主要有:(一)白酒消费税基本政策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实施单一环节征税,即设在生产或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而在之后的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不再征税。为了限制价格低廉的白酒生产和销售,我国于2001年5月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调整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指出了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等。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关于委托加工的征税政策对于白酒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白酒的行为,目前我国税法将其视为生产白酒的另外一种形式,也进行征税,但征税政策与自产销售有所不同。委托加工业务中是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在加工完毕后交货时负责代收代缴税款。一般是按受托方销售同类白酒的售价计算税款,若无同类白酒售价,则使用组价计算税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自此,白酒生产企业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销售,如果售价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为直接销售,不需再缴消费税;如果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需要继续缴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外,《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7号)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三)外部采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停止扣除政策财税[2001]84号文,从2001年5月起,对白酒企业外部采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生产的酒,其外部采购或委托加工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得从当月应纳消费税总额中扣除。这一严厉的政策客观上会对白酒企业造成重复征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们有园区可以接受酒类贸易的有限公司,企业在园区内是可以享受到高奖励返还,得到地方的奖励扶持,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在园区内纳税之后,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地方留存的部分,目前园区的地方留存都是全额留存的,增值税留存50%,所得税留存40%。奖励扶持都是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给企业的,因此企业可以放心的,因为奖励扶持是财政局给到企业的,奖励扶持比例高可以达到90%,低就有70%政策稳定,奖励及时,入驻园区就可以享受!其实企业在园区纳税越多,能够享受到的比例也更高,而且是合理合法去享受的。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不用企业实地办公,在园区内经营就可以。{1}
3,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
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 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 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2.筹划方法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3)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当然,对不同材料生产酒类产品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筹划方案如果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应当考虑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的影响,进而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改造和增加,应当详细计算增加的选择费用与节约税款的对比关系。 (二)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后对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者税负明显高于后者。 2.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3.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与购进实现利润的对比关系。 比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 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白酒税率:在税率为25%的基础上每斤再加收0.5元的消费税) 对此案例分析发现: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0001000×6×25%+1000000×2×0.5=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 -100 = 150(万元)。 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二、对生产酒类产品购进材料的增值税的筹划 (一)对购货对象的选择 1.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酒厂从一般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生产,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可能会多纳税。因而很多企业不考虑购进原料价格而仅考虑税收因素,结构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已经考虑了相关税收抵扣差异因素,进而会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价格有所差异。这样形成了对购货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差异点。 2.税收筹划方法。 购进货物税负平衡点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加工,最终生产的酒产品销售时的含税售价是相同的,且销售时适用税率为17%,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进价称为“小规模不含税进价”,那么用现金流量法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得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 含税销售价- 3.运用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通过上述方法的使用发现,对购进货物的选择主要判断标准是不含税进价的高低,另外,特别注意的时,无论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原料,适宜于采用购进货物不含税进价判断法,其假设条件有两点:一是品质规格相同;二是货物(包括用购进货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相同。如果购进货物在品质上是有差异得,那么在销售产品价格上也不同,就应当分别计算现金净流量。 (二)对购进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1.企业在购进原料时,注意取得合法的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这一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发票的管理中也应该注意发票的开具管理问题,首先一点是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否则不能进行抵扣;不使用违法增值税发票。 2.企业在购进酒类原料时,应当及时去的发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实际付款开具发票,而尽量不在支付签订货款后开具。 3.法制其他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故意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已取得增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购货方与销售方的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