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网 > 美酒常识
资讯 产品 行情 交易 品牌 知识

男子打碎茅台赔了多少钱,请问这个人赔了多少钱

本文目录一览

1,请问这个人赔了多少钱

97
197元

请问这个人赔了多少钱

2,快递茅台保价1万8损坏后只愿赔5千合理吗

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来说并无不合理的地方。只是作为服务行业,德邦快递如果想有更好的口碑和发展,就应该体现出该有的担当,以此来获得大众更多的信任。最近,南京的张女士通过德邦快递给客户寄去了6瓶茅台酒,保价18000元。但是在到货之后,客户拒绝签收。了解情况之后,张女士就要求快递小哥当场“验货”,结果发现这6瓶茅台酒中有2瓶已经完全破碎,另外的4瓶也有所损坏(瓶帽损坏)。得知是这种情形后,张女士就和德邦快递进行了沟通协商,德邦快递表示愿意赔偿5000元。不过对此张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对方需要赔偿自己18000元。而德邦快递的工作人员则解释称:“理赔小组会对货物的真伪、价值进行评估,并非客户保价多少就赔多少”最终经过一系列的协商,德邦快递表示愿意赔偿张女士18000元,并把6瓶茅台酒收回,双方达成一致。对于这件事我为何说从法律层面来看,茅台最初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呢?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结合这次的事件来看,对于张女士茅台酒的赔偿应该是参照“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并不是按照保价18000进行赔偿的。不过,虽然德邦快递的做法在法律上来说是合理的,但是作为物流行业的大企业,他应该展示出自身的担当。按照保价去赔偿,德邦快递最多也就是损失10000多元,但是却能够提升自己的口碑,好口碑带来的收益肯定远远不止这万把块。这应该也是他最终“妥协”的主要原因吧。对于这件事,有小伙伴说德邦快递的做法太没担当了,明明是自己有错在先,但是却不愿意赔偿保价,最后也是迫于“舆情”才选择妥协的,以后再也不会使用这家快递了。总之对于这次的事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反正我觉得德邦快递的做法在法律层面是没有过错的,更多是“取舍”问题。

快递茅台保价1万8损坏后只愿赔5千合理吗

3,茅台保价杯子碎了赔多少

有保价一般就是会按保价进行赔偿,损害价值小于保价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运单背面有赔偿规则。保价是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包裹等,如有遗失,邮电部门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

茅台保价杯子碎了赔多少

4,翻车导致司机死亡 车主应赔偿多少 死者男44岁 农村户口

这个应该根据法律上的系统来定,如果说,车是租给受害者的话,不应赔钱,责任归于受害者技术问题,二来看,案发现场,是否有目击者,受害者有无驾驶证,是否饮酒,都将是证据。如果以上没有批漏,车主则不应该承担责任损失,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谢谢采纳。
我的商品混泥土罐车翻车司机当场死亡,司机自己全责但死亡了司机有一农村户口婴儿,我的责任有那些,应该赔偿死者多少钱。

5,今天上班不小心打破一瓶酒价值200多现在都没心情上班

打破了就赔跟工作没有关系。我心情不好也不想上班可以吗?为了生活 钱而已了 开心点
唉!人都有倒霉的时候!今天上班可能就赔本了呢!下次注意点儿吧!拿酒时一定要轻拿轻放!
多开导开导他啊……下班回去好好安慰他,或许给他找工作
这要看老板怎么说,也许不会让你赔偿的,只让你以后工作小心谨慎点!
打碎东西就应该赔偿,我们应该学会有错必改,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老板近人情就会收个底价或是叫你以后注意一类的话,怎么处理自己都要有个心里准备,以后都要注意错误不能重犯。

6,15年前法院判的该赔偿一万元钱一直没赔偿现在该赔偿多少 搜

现在要加上利息就是1W+1W*4%*15==16000你只要到法院申请执行即可。生效的判决对方要随时履行。
当然不是必须交法院的。根据判决的内容,一般要求履行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天内自动履行。也就是说,服判的情况下,履行义务人完全可以自动向权利人支付赔偿。把赔偿直接付给对方时,要求对方打收条(写明履行某某号判决),这样一般不会有太多麻烦(一般情况下,人家收到钱后,也不会费事再去申请执行的,因为那申请强制执行也是费时、费力,而且肯定赢不了的!)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帮助。
如当初未申请强制执行,那现在已过执行期限,就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如当初已经申请强制执行,那现在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即可。
早已经超过执行期限现在一分也不用赔了,大概一倍左右,这个要按照银行利率计算,我估计可能性很小,能否执行都是问题。假如仍然有效的话,你去法院问问吧,实际上也多不了多少

7,在校小孩间嬉戏打闹中受害者崩坏了一颗牙涉及到赔偿问题请问责任

看孩子多大了,牙齿还能长上来吗,学校应该有责任,你买保险了吗,孩子的家长也应该有赔偿责任,咨询一下律师吧
小孩子多大了呢?如果换牙之前掉了牙齿,会长新牙的,陪不了多少钱吧。学校有监管责任,家长是监护人,孩子出了事情,都有责任。
只是嬉戏打闹都能崩坏一颗牙,如果真的殴打还不半死?小孩而已,牙掉了还能再长,小孩的牙本来就不结实,如果关系好随便赔点礼意思意思得了,关系不好那就协商吧,你家是施害者你家理亏,迁就一下受害者,如果受害家狮子大开口,就跟他家讲就算告到法院也赔偿不了多少又不是成年人打坏牙,种个假牙都得1万多还不给报销那种,还得有精神损失费之类
如果小孩是独自一人,那么监护人的责任;如果有他人在场,看此人先前行为是否有引起小孩溺水危险的情形,若有,则就有防止义务,最后要承担责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其实孩子间的嬉闹误伤了对方,这可以通过学校和家长的沟通去私了。孩子不懂事,更不是故意的,至于大动干戈吗?但如果实在行不通,那只能走法律渠道,详细情况只有去咨询了

8,到底赔了多少钱

靠 显然是97 先考虑邻居 邻居在交易中并没有经济损失 完全是个搅局的 这个人原先钱为0 走的时候带走进价为18的东西还有79元 总共价值97 也就是老板的损失 这个假币跟邻居的关系完全不需要考虑
老板给了顾客的商品加上找给顾客的零钱一共是一百元,又给了邻居一百,加起来总共二百元整,再减去(21-18=3),所以老板总共赔了197元
97老板最初付了 18元进价后来得到100元,这100元是假的,应记为0 所以还是-18换成零钱后得到了真的100元,应记为+100 所以是+82找买东西的人79元,应记为-79 所以是+3把100元真币配给邻居之后,记为-100 所以是-97另外一种简单的方法:这样绕来绕去之后,老板亏了这些钱转来转去都是在这3个人的手里,所以总量是不变的所以顾客赚的钱就是老板亏的钱顾客等于说没花1分钱就买到了一个进价18元的商品这18元是老板付的另外他还拿到了79元找给的所以他一共赚了18+79=97即老板亏了97
解:100+18=118只算成本与100块的假币。我有一本书,上面有原题,这么写包你对!
老板最初付了 18元(进价) 记为-18后来得到100元,这100元是假的,应记为0 所以还是-18换成零钱后得到了真的100元,应记为+100 所以是+82找买东西的人79元,应记为-79 所以是+3把100元真币配给邻居之后,记为-100 所以是-97老板赔了97元 另外一种简单的方法:这样绕来绕去之后,明显邻居不亏也不赚而顾客明显赚了,老板亏了这些钱转来转去都是在这3个人的手里,所以总量是不变的所以顾客赚的钱就是老板亏的钱顾客等于说没花1分钱就买到了一个进价18元的商品这18元是老板付的另外他还拿到了79元找给的所以他一共赚了18+79=97即老板亏了97
算利润在内 王老板亏掉:100元整 不计算利润 王老板亏掉:97元整 除此之外任何答案都是错误的,这个题已经被论证. 换钱过程是影响大家出现错误判断的真正原因. 只要理清楚换钱这个过程,一切都变得很简单.... 王老板拿一百(假的) 换了领居一百(真的) 然后领居找他,王老板还领居一百 其实这个过程王老板没有任何损失;只不过先前找的钱是从领居袋里拿出来的.后来领居找来了,自己掏出来赔了. 整个过程只要看王老板自己从袋子里掏了多少钱,那他就是损失多少钱.(找的零钱是换零居的,不是自己袋里的.) 如果谁还不信服,可以找三个朋友做试验. 事实证明一切.

9,如何看待安徽男子王桂安误被逮捕后获国家赔偿检方却迟迟未向其道

据《新京报》报道,安徽男子王桂安在被错误羁押560天后才迎来取保候审,此后又奔波了近三年才等来一纸《国家赔偿决定书》。然而一晃三年多又过去了,王桂安至今仍未等来办案单位的赔礼道歉。那么在这场持续八年的拉锯战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治密码? 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无罪判决难,无罪之后的赔偿和追责更难。安徽男子王桂安虽然没能等来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总算拿到了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决定。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从恢复自由的角度看,两者没有差别。但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两者差别明显。无罪判决,是法院直接宣告当事人无罪,是一个确定性的结论;而撤回起诉,仅仅是检察机关不再指控,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虽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不清楚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因此未必能在社会上自动恢复王桂安的名誉和清白。用王桂安自己的话说,“天长是个小地方,如果被当成诈骗犯,会令我在当地无法继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王桂安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特别要求检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很显然,王桂安的请求不仅符合事实和情理,而且也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错误逮捕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理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没有任何执行难度,检察机关本不应该拒绝。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涉事检方至今仍仅仅进行了经济赔偿。戏剧性的是,王桂安诈骗罪不成立后,又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而王桂安涉罪的理由正是在获得14万元国家赔偿款后,没有交付给其债权人,而是将该款项转移给了案外人房某。如果把王桂安的前案和后案结合起来看,有三个方面非常值得关注:其一,王桂安诈骗罪未能成立后,其债权人很快转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也即,所谓的王桂安诈骗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王桂安被以诈骗罪抓捕和起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在这起错案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王桂安触犯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与此前的诈骗罪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但却是由同一行为事实所引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与前面那个诈骗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一致。很显然,涉事检方一方面作为诈骗案的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又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主体,其中的利益冲突不言而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前案未结,有关单位应该自行回避办理后案。其三,涉事检方一方面指控王桂安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自己却同样拒不执行滁州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滁州中院早在2016年3月2日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已决定涉事检方应向王桂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过令人疑惑的是,当地检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未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涉事检方的行为逻辑,还有另外的脉络可供说明。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王桂安国家赔偿申请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涉事检方。即使不服涉事检方的决定,王桂安也需要先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而此案最后的赔偿决定正是由滁州中院做出的,这意味着此前的两级检察机关均未就赔偿项目、方式或金额给出令王桂安满意的答复。做错事给别人造成损害,赔礼道歉应该是最基本的态度。有关单位办了错案,造成别人无辜被羁押、名誉受损害,更应该主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权机关掌握权柄,更应当戒慎恐惧,更应当谦卑坦荡。放下权力的傲慢,大胆承认错误,不但不会没面子,相反会赢得更大的尊重。因为不认错,就不会有反省,就还可能会有下一次。认错反省,不仅是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也同样是给自己一个交代,给法律一个交代。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相关文章推荐...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