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勾对白酒企业需要办生产许可证
勾兑白酒、酿造白酒都要有生产资质,体现生产资质的证书就是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都要去省会城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地方政府不予受理。
2,勾兑液态白酒怎么办证
你是想做散酒还是瓶装,现在的白酒生产许可证不好办了,2001年国家五部委已经限制新办了,如果现在还想做的话可以考虑收购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酒厂。如果是做散酒的话,在地方做一般要求也不是很严格,通常情况下不办理都可以,你可以到当地质检局咨询下哈,本人在酒厂做白酒勾兑技术,有机会可以交流下。
3,白酒的生产流程
白酒是通过工厂生产出来的。现今有两种生产方法,一种是传统的纯粮酿造方法。一种是现代工业四塔蒸馏,然后勾兑出白酒。玉米成熟后,收割,脱棒,晾晒,粉碎,拌曲,入窖,出窖,入甑,蒸馏,出酒。其他流程也可以,收割,脱棒,整粒研磨,加入糖化酶,入缸,出酒精。
白酒的生产流程:高粱、小麦、玉米等原料,经过粉碎、蒸煮、摊凉、加曲、加浆、入窖发酵,蒸馏、原酒、储存、勾兑、调味、化验指标、再储存、灌装成品。玉米需要先晒干---便于保存,用时粉碎,蒸熟,适宜温度加曲,入甑发酵,蒸酒,再拌梁加曲,依次循环进行。
4,申请白酒厂有哪些程序
白酒厂需具备工业用地证明;厂房、生产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相关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申报白酒生产许可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白酒生产许可证,在本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处办证服务大厅柜台办理。需要准备白酒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复印件,生产流水线布局图,企业平面布局图,采购原材料对方索证、质检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交由省局审查,材料若符合要求,就会现场核查,如果条件符合要求,大概需要三个月就可拿到证。但现在白酒及酒精属于国家限制产业,原来没证的,申请下来的可能性很小。---供你参考
双城白酒厂位于双同路4.5公里处,酒的品牌有东北妞、双城人家、道光十一、金渠道、双城堡粮液、天德兴等十几个品牌系列白酒。其中“东北妞”酒--双城市白酒厂主打产品之一。据《双城县志》记载:双城市白酒厂始建于1831年;清道光十一年;是双城堡成立以后最早的白酒厂。主打产品还有《爱久1314》;“爱久1314”非常适合喜宴、宴会用,外形美观,而且名字也非常有意义。
5,白酒怎么进行勾兑方法
白酒勾兑
勾兑
“勾兑”是白酒酿造的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工艺。简单说就是白酒刚造出来以后,不同车间出的酒味道是不一样的,需要靠勾兑统一口味,去除杂质,协调香味。而勾兑也不是简简单单的向酒里掺水,而是包括了不同基础酒的组合和调味,是平衡酒体,使之保持独有风格的专门技术。
在蒸馏白酒中,大约98%的成分是乙醇和水,2%是微量成分,这些微量成分虽然很少,却能决定着白酒的风格和质量。酒厂不同车间,同车间不同生产时间生产出来的白酒,所含的主要微量成分的量或者量比关系肯定不会完全一致,所以口感上就会参差不齐。要使酒的质量完美、符合品牌的传统风格、出厂产品质量统一,勾兑便必不可少。现代化的勾兑是先进行酒体设计,按统一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检验,最后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对微量香味成分进行综合平衡的一种特殊工艺。
各种国际著名的蒸馏酒,如五粮液、威士忌、白兰地、金酒、朗姆酒等都是用高品质的基酒勾兑出来的。
在白酒的生产过程中,生香靠发酵、提香靠蒸馏、成型靠勾兑,勾兑技术可以称得上是酿酒的画龙点睛之笔。以名酒五粮液为例,五粮液的勾兑技术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上世纪70年代末,勾兑大师范玉平的优选法取得不断的技术进步,华罗庚先生为之两度致电祝贺并赠诗:“名酒五粮液,优选味更醇,省粮五百担,产量增五成,豪饮李太白,雅酌陶渊明,深恨生太早,只能享老春”,赞扬宜宾五粮液酒厂“为中外驰名的五粮液增添了光彩”。现在五粮液拥有计算机勾兑和人工尝评相结合的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被业界誉为“勾兑双绝”,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目前,五粮液用来勾兑调味酒属于特级酒,来自明代延用至今,有着600多年历史的古窖池,酒味丰富全面,对基础酒有固其本、辅其弱、扬其优、克其短的奇效,体现出一种综合美感,确保了消费者喝到的每一口五粮液的口感和品质都是一致的。五粮液整个勾兑调和过程,绝不添加任何香精和味素,最终达到“各味谐调,恰到好处”。所以五粮液宣传的“中庸和谐”的企业文化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建立在产品风格的基础上的。
从“陈氏秘方”到六百年古窖,从特有的“包包曲”工艺到世界领先的“勾兑双绝”,五粮液对待消费者就像它的酒质一样,晶莹剔透,醇香至真。国内某些品牌刻意回避“勾兑”概念,一定程度上抹杀了公众的知情权,属于一种欺骗行为。
因而,要想解决人们对勾兑问题的误读,最好的做法就是学习五粮液,把产品的真实特性告知公众,让消费者根据情况自己做判断。一些对于勾兑的妖魔化的行为,只能造成酒类市场的混乱,不利于酒业的发展。
把不同多数、不同口味、不同年份的纯粮原浆酒调到一起,调出一种特定风味就称为勾兑;如果使用酒精、香精等再点点原酒应该称为配制酒。市面上有颇多的配制酒冒充勾兑酒,行内称为狗对的。
刚生产出的酒是有新酒味的,放半年就好了, 不需要勾兑。
可以加速老熟过程,用一些陈味调味酒进行勾兑
6,在哪能学会白酒勾兑技术
跟酒厂的勾兑人员学,也可买书自学,但效果差(一无实践,二来书上的东西就那么回事),这里必须提一下,想学勾兑先要会品酒,这是勾兑的基础。
白酒勾兑是门综合技术,在中国有专门的培训学校和专门的培训机构,当然也可以到酒厂学习,白酒勾兑需要以白酒酿造技术和白酒品评为基础。
首先需要会品酒,然后学习勾兑的基本原理。勾兑技术是酒厂的核心技术一般不外传。可去当地酿酒协会打听一下近期有否调酒培训班。
白酒勾兑技术是每一个白酒生产企业最重要的技术,并且每个白酒生产企业勾兑技术是不一样的,例如酱香大曲白酒就有盘勾、小型勾兑、大型勾兑之分,盘勾就是同轮次的酒小型勾兑、大型勾兑,小型勾兑、大型勾兑就是一至七轮次的酒按一定比例相互参合的过程。但是学勾兑之前必须具备学会白酒品评、相应的白酒生产知识,必须通过实践和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才能学会本领。
白酒的勾兑和调味 勾兑 白酒在生产过程中,将蒸出的酒和各种酒互相掺和,称为勾兑,这是白酒生产中一道重要的工序。因为生产出的酒,质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勾兑能使酒的质量差别得到缩小,质量得到提高,使酒在出厂前稳定质量,取长补短,统一标准。勾兑好的酒,称为基础酒,质量上要基本达到同等级酒的水平。 勾兑酒的作用,主要是使酒中各种微量成分配比适当,达到该种白酒标准要求和或理想的香味感觉和风格特点。勾兑的做法就是把生产车间的酒逐一品尝,分析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将它们互相掺和,使各种微量成分按比例配合,酒体更加谐调。 好酒与差酒相勾兑,勾兑后的酒可以变好酒;差酒与差酒相勾兑,勾兑后的酒也可以变好酒;如果好酒与好酒勾兑,比例不当,各种酒的性质、气味不合,也可能使勾兑后的酒质量下降。但一般来说,好酒与好酒勾兑,质量总是提高的。 由于有了勾兑这一工序,所以各种杂味酒不一定是不好的酒,它们可以用作调味酒,尤其是苦、酸、涩、麻的酒,还可能是好酒。后味苦的酒,可以增加酒的陈酿味。后来涩的酒,可以增加酒的香味,可作带酒、搭酒。有焦糊味的酒,有酒尾味的酒,以及有霉味、倒烧味、丢糟味的酒,如果这些酒异味较轻微而又有其特点,也可作为搭酒,少量用以勾兑,可增加酒的香气。 调味 调味是对勾兑后的基础酒的一项加工技术。调味的效果与基础酒是否合格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基础酒好,调味就容易,调味酒的用量也少。调味酒又称精华酒,是采用特殊少量的(一般在1/1000左右)调味酒来弥补基础酒的不足,加强基础酒的香味,突出其风格,使基础酒在某一点或某一方面有较明显的改进,质量有较明显的提高。 白酒调味的作用可归纳为三种:即添加作用、化学反应作用和平衡作用。调味前对基础酒必须有明确的了解,要选择好调味酒,在方法上要行作小样试验。调味后的酒还须再贮存7—15天,然后再经品尝,确认合格后才能包装、出厂。 调味酒的种类很多。单独品尝调味酒时,常常感到味怪而不谐调,容易误认为是坏酒。调味酒的种类、质量、数量与调味效果也有密切的关系。 酒的勾兑和调味都需要有精细的尝酒水平,尝评技术是勾兑和调味的基础。尝评水平差,必须影响勾兑、调味效果。为尽可能保证准确无误,对勾兑、调味后的酒,还可采取集体尝评的方法,以减少误差。 介绍你一本书籍:白酒勾兑技术问答 http://www.yoyoto.cn/prodetail.asp?id=10003575
7,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