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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含食品添加剂的食物有哪些 这9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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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食品添加剂的食物有哪些 这9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最高

含食品添加剂最多的食品1.方便面一包方便面最多可有25种食品添加剂,常见的有谷氨酸钠、焦糖色、柠檬酸、特丁基对苯二酚等。儿童长期食用含柠檬酸的产品,可能导致低钙血症。2.火腿肠所含添加剂包括亚硝酸钠、山梨酸钾等。其中亚硝酸钠可能在体内生成致癌物亚硝胺。3.蜜饯所含添加剂为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等。其中苯甲酸钠会破坏维生素B1,并影响儿童对钙的吸收。4.果冻山梨酸钾、柠檬酸及卡拉胶等添加剂运用最普遍。过多摄入山梨酸钾会导致过敏反应,并影响孩子对钙的吸收。5.冰激凌人工香精、增稠剂、人工合成色素等添加剂使用最普遍。而其中有的人工色素,国外规定不能用于食品。6.饼干所含添加剂包括焦亚硫酸钠、柠檬酸、山梨糖醇。大量的焦亚硫酸钠会损伤细胞,具有生物毒性。7.奶茶所含添加剂包括山梨酸钾、六偏磷酸钠等。后者过量会引起钙代谢紊乱。8.口香糖可能含阿斯巴甜、山梨糖醇、柠檬酸等添加剂。过多的山梨糖醇会引起腹泻。9.薯片可能含有的添加剂包括谷氨酸钠、―鸟苷酸二钠等。上述两种都是被禁止用于婴幼儿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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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见的食物添加剂有哪些

延长食物的保质期。常用的有: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钾等。多用于碳酸饮料、果酱、蜜饯、酱菜、酱油、食醋、果汁饮料等食品。着色剂:  甜味剂:是赋予食品以甜味的添加剂。常用的有:糖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麦芽糖醇、山梨糖醇、木糖醇等。使用甜味剂的食品有很多,像:饮料、酱菜、糕点、饼干、面包、雪糕、蜜饯、糖果、调味料、肉类罐头等几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都会加用不同种类的甜味剂。香料:糖果与巧克力中一般有香精油、香精、粉体香料浸膏几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又有无数品种,如在糖果与巧克力中,按香型可分为果香型、果仁香型、乳香型、花香型、酒香型等不同品种。酸度调节剂:具有增进食品质量的功能,常用的有:柠檬酸、酒石酸、乳酸、苹果酸。普遍用于各类食品中,例如:相当一部分糖果与巧克力制品,尤其是水果型的制品。食品中的其他添加剂抗氧化剂、漂白剂、面粉处理剂、矿物盐、乳化剂、生化酶等。而最近著名的“塑化剂”是一种有毒的化工业用塑料软化剂,不仅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甚至不允许用在食品的外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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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食物添加剂有哪些

3,食品添加剂包括什么

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强化剂;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加入的防腐剂(苯甲酸、食盐、醋等);抗氧化剂;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新红、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香料、漂白粉、增味剂(柠檬酸、味精)、甜味剂(糖精、蔗糖、葡萄糖、果糖、果葡糖浆、糖精钠)、疏松剂(碳酸氢钠)等;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乳化剂、稳定剂等。 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一位食品行业的权威专家表示,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适口性和健康的需要。如果一种食品不香、不甜、不好看,有谁会去买,而食品添加剂恰恰弥补了加工食品的缺陷;其次从健康的角度来讲,一些食品添加剂可以替代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如最近欧盟委员会批准了食品添加剂行业巨头丹尼斯科公司开发的一种新型食品添加剂——低卡路里脂肪(Salatrium),该添加剂是用作糖果、烘烤食品特别是巧克力中油脂的替代物,减少食物中的脂肪含量。此外,一些防腐剂还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便于长途运输。 尽管添加剂在加工食品中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是过量或违规使用或滥用会带来致命危害,这无疑给食品安全蒙上了一层阴影。

食品添加剂包括什么

4,食品中的添加剂有哪些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1)防腐剂(2)抗氧化剂(3)发色剂(4)漂白剂(5)酸味剂(6)凝固剂(7)疏松剂(8)增稠剂(9)消泡剂(10)甜味剂(11)着色剂(12)乳化剂(13)品质改良剂(14)抗结剂(15)增味剂(16)酶制剂(17)被膜剂(18)发泡剂(19)保鲜剂(20)香料(21)营养强化剂(22)其他添加剂(23)加工助剂
漂白剂 漂白剂在食品加工中应用甚广,种类有氧化漂白及还原漂白两类。氧化漂白剂可使食品的营养成分遭到氧化破坏。消费者在购买时要认清“原色”食品才购买。食品的外表异乎寻常的光亮和雪白,可能会有问题。 着色剂 着色剂是使食品着色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通常包括食用合成色素和食用天然色素两大类等。消费者遇到的颜色过分浓艳的食品,可能存在滥用着色剂的现象。 防腐剂 狭义的防腐剂主要指山梨酸、苯甲酸等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个别企业为节省成本,选择并超量使用苯甲酸,甚至使用甲醛和福尔马林等非食品级的工业原料,来强行杀菌。 香精香料 香精是含有两种以上香料的混合物,而相关标准中没有对食用香精在产品中的使用上限作规定,只对食用香料的使用上限进行了规定。个别企业私自生产、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食品香料,或使用低质、违规原料,以牟取暴利。 甜味剂 甜味剂是指赋予食品以甜味的食品添加剂,有蔗糖、葡萄糖、果糖、果葡糖浆、糖精钠等。成本较低的糖精钠,使用有一定上限。过量使用糖精钠的现象不少,特别是在某些劣质饮料、蜜饯和果脯中。 另据了解,按照最新公布的《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现行加工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年内有望得到调整完善。根据计划,今后将在标准中明确列出所有禁止添加物质的名单。

5,我国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 (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 (四)生产工艺;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十一)产品样品; (十二)标签(含说明书); (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 (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样品; (六)标签(含说明书); (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表; (二)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 (三) 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四) 生产工艺; (五) 质量标准或规范; (六) 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含说明书)。 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第十三条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第十九条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不标注中文标识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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