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生产(包括加工改装,下同)、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接受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管理。第四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产、批发销售(包括零售兼批发)酒类商品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初审,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和批发销售业务。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向所在地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领取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第八条 生产酒类商品的单位,应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要求的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条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生产,禁止粗制滥造。 酒类商品出厂必须经过批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新开发的酒类商品还须经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第九条 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劣质、变质、假冒或不标明厂名、地名的酒类商品。 严禁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第十条 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向市外采购酒类商品及其半成品时,须同时索取产地的价格证明、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地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还须按《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的规定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向市外采购酒类商品及其半成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将所采购商品及其半成品的样品,连同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证明送交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后,方可销售。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下列各项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无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擅自经营酒类商品批发销售业务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次违犯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生产、销售劣质、变质、假冒或不标明厂名、地名的酒类商品,或者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的,可给予追缴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销售、没收或销毁商品、停业整顿和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擅自出售未经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的酒类商品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如已出售的酒类商品有质量、卫生等问题的,除责令出售者追回商品、承担全部后果外,可给予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可比照上述各项中最相近的情形处罚。 前款各项中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第十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标准计量、物价等部门应与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酒类商品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个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按《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五条 本市过去有关酒类商品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酒类商品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酒类商品的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食用酒精、果露酒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等(含半成品)。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接受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第四条 从事批发销售(包括零售兼批发)酒类商品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县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初审,报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许可证。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不兼批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的批发销售业务。 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的批发销售业务,由各级副食品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第五条 从自治区外采购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以外的酒类商品,实行酒类商品调入许可证制度。 凡申领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从自治区外采购除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以外的其它酒类商品时,必须持酒类商品产地近期(六个月)的价格证明、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以及所采购酒类商品的样品,向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申领酒类商品调入许可证。经审核,发给酒类商品调入许可证后方可采购。第六条 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由自治区副食品公司按商业部下达的计划统一组织调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从自治区外采购。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八条 领取了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销售经营活动。第九条 酒类商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当地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不得出厂。 食用酒精要严格标志管理,禁止用无食用标志的酒精配制食用酒。散装白酒的加浆调度由生产单位进行,经销单位不得加浆和用酒精配制白酒。第十条 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经营劣质、变质、假冒和包装上不标明厂名、产地、出厂日期的酒类商品。严禁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各项予以处罚: (一)无零售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批发业务,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的,可以吊销其零售许可证。 (三)销售假冒、劣质、变质、不标明产地、厂名和出厂日期的酒类商品,或者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没收或销毁酒类商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零售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二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酒类商品调入许可证从自治区外采购酒类商品的,或者擅自从自治区外采购国家计划管理的名酒的,以及擅自出售未经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的酒类商品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以扣留、没收所采购酒类商品、没收非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二条 酒类商品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统一制发的酒类商品专卖管理检查证。 酒类专卖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由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标准计量、物价、公安等部门应当与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酒类商品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经核查属实,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商业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酒类商品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求一酒业公司管理细则我们公司新成立卖白酒以前没有做过酒百度
酒类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保 密 制 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