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罚款
公司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如果没有抽逃资金不承担责任
如果处罚是针对公司的,恐怕是破产了。罚款应由公司资产出,法定代表人个人不承担罚款,但是由于出资还不到位,股东应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2,我卖了侵权别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什么后果 我卖的蓝色贵宾经典今天被
和你有J8关系·厂家负责~!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首先你的产品会被没收。一般罚款在10W以下。
没收产品、罚款
对的
工商局会依法扣押没收产品,给予罚款
第一、如果你是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卖的酒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你只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的停止侵权责任;第二、如果你是明知的,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数额达到五万元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借款验资取得公司登记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
××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出具了货币出资__万元验资报告用于验资__万元借款转回xx信用社自己账户并用另外___万元其公司办理验资转回信用社自己账户xx市工商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该公司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来xx市工商局接举报调查核实认xx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予该公司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该公司认借款验资属于虚报注册资本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市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此案审理过程对该公司借款验资行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产生了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该公司借款验资行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因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并未作限定上述借款应属于有限公司财产用于验资该公司行应属于抽逃出资工商机关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种意见认:该公司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其办理借款手续虽该公司借款手续完备其实质虚假借款该公司并未实际控制过该笔借款所借款项直由会计师事务所掌握因此该公司借款验资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第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赖生存和经营物质基础也公司债务总担保公司无资本则能成立更无法存续该公司无注册资本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信用社借款用于验资直未实际控制借款财产所有权该项借款属于公司财产借款行成立第二我国《公司法》虽未对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作限制对借款成立公司也未作出禁止规定对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有明确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从时间上看该公司成立前有借款即视有资本;公司成立归还借款才没了资本而认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依据看公司成立前抽走借款还成立抽走借款 综上所述该公司依据虚假借款票据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行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而且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比例达___%性质严重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上、百分之十下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工商机关对该公司予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还触犯公司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24条了怎么办
首先明确提问者问题是不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3条是针对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24条是针对的虚假广告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其次如果确定,那么就是确定罚款如何缴纳问题:“倒闭”是公司的破产还是解散?如果是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是破产并经过破产程序,工商罚款确实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当然,如果公司尚处于存续状态,工商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项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企业被吊销执照后的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 甲、乙两自人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善无意再经营下去工商部门年检时得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债权人追讨其债权意欲起诉知谁被告该法人吧执照已被吊销股东吧债务法人所欠其实企业被吊销执照其主体资格存只要区分同情况 ()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45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公司从出生(设立)死亡(终止)其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准即从开业登记始注销登记止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存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诉讼自企业名义进行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何确定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存续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 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见企业被吊销执照行政主体资格存存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违法被法院撤销企业行政主体资格自始存 (三) 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被吊销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主体资格也存仍该企业刑事责任处罚对象与我国现行《刑法》承认法人犯罪并其作刑事责任主体致《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行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依法剥夺其继续经营权利能力只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资格并意味着企业终止其清算、注销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依存当其认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当其有违法行时仍该企业处罚对象 该文章已同步:
6,A公司占甲公司70的股份出资70万元现在A公司将70的股份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二、虚报注册资本(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7,驰名商标侵权案例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股份有限公司、要约、驰名商标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