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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适合举办什么线上活动,与酒有关的活动有哪些

1,与酒有关的活动有哪些

酒会啊,KTV,酒吧,吧台。

与酒有关的活动有哪些

2,白酒经常的促销手段有哪些

白酒的促销活动最常见的就是降价,打折、买送等活动,但是有些品牌也不怎么搞活动,四季财白酒经常采用的就是满额送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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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经常的促销手段有哪些

3,白酒产品的推广活动有哪些

现在微信比较火,在微信朋友圈做宣传就比较好。比如你的白酒产品信息链接到微信朋友圈就可以领取红包,吸引客户来主动帮你宣传,而且客户微信好友都是一些亲戚朋友,看到他发的朋友圈肯定会主动打开来看,当看到转发朋友圈就可以领取红包的时候肯定转发。这样你的活动就以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裂变下去,让更多的用户看到。
分零售和批发零售通常就是卖场铺货和酒店入驻。前者主要针对商店、超市。超市可能要求你交入场费用,商店会要求你免费铺货。后者针对饮食餐饮类企业。一般要交入场费用。

白酒产品的推广活动有哪些

4,中国白酒怎么做活动

中国白酒,太大。个别品牌做宣传有以下活动:1、买一送一,就是买贵一点一件白酒,送一件便宜的白酒。2、酒店只要经销这个白酒,每个服务员(老板)送一些礼品。3、活动期间,特价酒水。4、酒瓶的外包装盒里面赠送顾客礼品。5、内瓶盖与外瓶盖之间夹带港澳流通货币。等等,主要引起消费者购买力、推动推销员的动力。都是好的方案。
提供以下几个点子给你:1,免费试饮。吸引目标消费群,同时也是一种宣传手段,提高影响力。2,集点优待。吸引回头客,留住回头客,形成忠实消费者,从而稳定白酒的销量。3,在村里举办一些与白酒相关的小型活动。吸引村民积极参与,从而更大程度上带动白酒的销量。4。捆绑销售。一次性购买散装白酒达一定量以上,可获得什么优惠或赠送。

5,现在这个季节白酒如何做些促销活动

酒完成销售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酒店促销员或服务员将产品成功推荐给消费者,这产品销售尤其是白酒产品实现销售工作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后的“临门一脚”。那么,如何激发酒店促销员或服务员推销产品的积极性,无疑就成为各白酒厂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白酒新产品的专职促销员也是产品品牌的载体,她们偕同白酒产品一同在终端出现,对产品的销售具有很强的推动力。同时具有良好形象和促销技巧的专职促销员,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支撑品牌的口碑宣传,提升产品品牌的消费形象度,有效拉近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   促销手段:   对于白酒新品而言,在特定上市时期率先突破特定酒店(非连锁性大店以及管理不太规范的酒店),能够快速激发酒店终端氛围,激活区域市场。通过一系列的调研分析,我们发现一个开发酒店促销员或服务员积极性最为有效的策略手段———设置开瓶费。主要是通过在每瓶酒内设置一个特定的身份验证号码,酒店促销员或服务员凭借这个独一无二的号码和厂家(或经销商)直接兑换现金。同时对不同的产品档次进行细分,比如高档礼品装每瓶可兑奖20~30元;主销产品每瓶兑奖8~15元;中低档每瓶设置5元。对于专职促销员促销,也可以根据产品的档次予以提成。该方案优点是促销员能及时得到实惠,有效提高其积极性;但其缺点是如果酒店老板一旦发现,活动便很难继续开展。   促销策略:   文化性促销。招聘仪表端庄、得体、形象佳、语言表达流利的年轻女性专职促销员,并为她们从整体设计简洁不失其秀气的统一服装,风格要与产品品牌风格相一致,让她们熟悉促销产品品质及品牌内涵,尤其是产品包装所内涵的酒文化,让她们在推荐产品的时候传播其内在的文化内涵。   娱乐化促销。在酒店由专职促销员组织一些具有娱乐性的节目,比如在酒店设置卡拉ok卡座,凡是饮用该产品的消费者都可以挑选专职促销员唱歌,或为朋友现场点歌之类的,也可以在晚宴上参加幸运抽奖等活动。
买一赠一呀,你可以提一下价,但是要比以前的价低(比如以前买50元,现在可以买88买一赠一),现在的人都比较现实
你觉得现在做促销有用吗?!

6,白酒的促销活动怎么搞

白酒的促销活动怎么做?白酒作为酒水行业的高档酒水做促销一定要有质量的出校,一些只知道降价的促销活动只有短期的效果对长期经营伤害很大。加盟白酒店面经营从长远来看,降价经营的行为很可能给价格秩序埋下祸患。特别是对高中档次的白酒而言,价格是至关重要的,价格的滑坡就是自贬身价,对白酒经营店面形象和消费者的忠诚度都是很大的伤害。经营者一定要明确所作的促销活动更多是针对消费者的。象这样的渠道促销从大局来看是弊大于利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加盟白酒店面经营市场促销是无可厚非。灵活促销,促销上量,对渠道和终端的促销是买方市场的永恒主题。在打市场的种种招式中,促销是一个比广告运用更普遍、投入更多的市场拓展工具。从目前的市场竞争环境———产品相对过剩来看,渠道和终端的促销在整体市场推广预算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不同的产品的促销方式应该有所区别。普通的白酒市场需求量较大属于速消费品、低值易耗,小礼品等促销都可以临时改变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而对于高档次的白酒,价格越高,购买的“介入度”越高,忠诚越容易形成。高档、超高档酒如果使用小礼品、促销、贿赂等战术,短期作用明显不如中低档酒,且负作用更快,几乎是立即出现。加盟白酒经营市场促销活动各异,白酒经营者可以开展一些体验式的促销,不仅增加产品销售量,而且,还将增强品牌的忠诚度,创造消费者的兴趣和认知,同时,还往往能获得通路上分销商和终端商的支持和拥护。是比较适合白酒促销的一种形式。
白酒市场主要还是在餐饮,以餐饮带动超市和商店是正确的思路!酒类促销应以买赠活动为上!即买一赠一或买大瓶曾小瓶最好!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主要以电视广告为主,若想出名就得电视广告; 但如果没有那么大的资金,也可以用以下几点: 1.酒店销售:主要往名烟名酒店进行推销,以低价位,高档次,进行推销;还可以在瓶盖上搞兑奖活动,放打火机,往农村销售。 2.饭店销售:主要以酒盒内放钱或放些礼物,以引起酒店售酒小姐拿提成。 3.批发销售:主要往各类批发市场售酒,让推销员进行地毯式推推销,销挨家挨户上门推销,也可用渔网式推销,套大鱼,往有实力的销售大户推销。 4.优惠促销:在各大商场,市场进行搭台售酒,以忽悠为主,只要售出就有机会出名。 5.各类酒品有不同的销售方式,若要想知道加我qq:744454504,只有星期六,星期天上午8:00到下午5:00有人!
很多人不喝白酒是因为很容易醉,不过它是送礼的好东西!再做促销的时候,包装很重要,还要白酒和啤酒的区别,白酒的酒精是熟酒精,啤酒的是生酒精!促销的时候多选年纪比较大一点的,告诉他们喝酒对身体的好处!

7,酒类促销活动

仙人醉酒,白狐金钻酒,要卖出酒的卖点。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03-28 16:55:21选出 <p>酒类流通管理办法<br><br>  第一章 总 则<br><br>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r><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br><br>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br><br>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br><br>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br><br>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二章 备案登记<br><br>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br><br>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br><br>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mofcom.gov.cn" target="_blank">www.mofcom.gov.cn</a>)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br><br>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br><br>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br><br>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br><br>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br><br>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br><br>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br><br>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br><br>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br><br>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br><br>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br><br>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br><br>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br><br>  第三章 经营规则<br><br>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br><br>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br><br>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br><br>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br><br>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br><br>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br><br>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br><br>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br><br>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br><br>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br><br>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br><br>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br><br>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br><br>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br><br>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br><br>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br><br>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br><br>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br><br>  第四章 监督管理<br><br>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br><br>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br><br>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br><br>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br><br>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br><br>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br><br>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br><br>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br><br>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br><br>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br><br>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br><br>  第五章 法律责任<br><br>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br><br>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br><br>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br><br>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br><br>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r><br>  第六章 附 则<br><br>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br><br>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br><br>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br><br>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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