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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证据,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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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

就是你不能有明确证据表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那么当公司出现债务或责任是个人承担和公司要以个人财产承当公司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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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欠债50万怎么办

是欠你的话,就去告他们啊!前提是你需要提供一些欠条,或者证据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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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怎么证明对方汹酒

您好,您可以搜集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等其他证据材料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即可!
可以向你的律师或者在法庭上说出这事情,法院会从中考虑,并且,告知你的律师,不想让男方得到抚养权,但最终的前提你必须要好好的照顾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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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限责任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个别人私自搞年薪制侵害国家参股及其他

构成职务侵占。至于股东会,国情所致这个基本对于多数企业是可有可无的文字条款。你莫要太当真了。
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劳动纠纷被告公司注销

如果要起诉股东在清算后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起诉股东。 清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职工工资问题,如果未解决,公司又已注销,股东又分得了红利,那么,等同于股东的红利里面包含了应该分配的工资,权利人有权追回。 我觉得B公司如果不是股东的话,不是被诉的主体。那份证明只能说明B公司承接了A公司的业务而已,不能说明其对A公司的债权债务有连带责任。 你说A和B同属于一个法人,给我的理解是,他们的大股东是一个,如果是这样的话,不能说明什么。 从实务的角度来讲,我认为把股东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实惠。 不起诉,考虑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你们的证据,A公司已经与B公司合并,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所以你们的工资应由B公司承担,由于A公司已经注销,你们可以变更诉讼主体,或者重新起诉,直接起诉B公司。
我认为这件事你们可以直接起诉B公司,因B公司是A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着 责任完全由B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公司的合并情况的一种即 A+B=B
A公司已经与B公司合并,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所以你们的工资应由B公司承担,由于A公司已经注销,你们可以变更诉讼主体,或者重新起诉,直接起诉B公司。我认为把股东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实惠。 不起诉,考虑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经典传奇曲洪禹真的坐牢了

曲洪禹利用职务之便,将江西金向日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资产一千多万元资产侵占为已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多次要求交出被其侵占的资产,曲洪禹漠视法纪,认为陈波没有能力追究其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曲洪禹利用职务之便及欺骗行为,挪用公司公款50多万9年11月2日至2009年11月9日,曲洪禹采用暴力行为连续多次殴打陈波。并在2009年11月5日开始限制陈波个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连续两天,在被曲洪禹关押期间,陈波被曲洪禹采取暴力行为殴打陈波逼迫陈波签字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他的一纸“协议”,曲洪禹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罪。陈波多次向派出所、刑侦大队报案,结果不了了之。曲洪禹的暴力行为甚至连治安处罚都未做出禹2009年11月5日从公司抢走公司证照、印章等公司资产,被曲洪禹抢走公司印章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向派出所报案,并已经在2009年11月在新法制报登报挂失。曲洪禹还是利用已经挂失的公司公章私自进行公司财务审计,并且还私自代表公司参加法院诉讼。曲洪禹此行为严重损失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禹诬告陷害陈波,以陈波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南昌市公安局举报。公安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调查,此罪名不成立,后来采取诬告更多的罪名来陷害陈波。曲洪禹抢走公司全部资产包括公司帐册、印章、汽车、服务器设备、公司花几百万开发的程序代码,将陈波陷害入看守所后,将陈波投资的凭证私自去掉后用已经被公司挂失的公章进行非法审计,造成陈波在看守所无法提交陈波投资证据,被冤判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年。七、金融诈骗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曲洪禹诬告陷害陈波,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之后。用被其从公司抢走的部份财务凭证,通过伪造会计凭证,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将曲洪禹自身的经济犯罪行为掩盖。并且将陈波在公司投资的凭证去除,造成陈波投资不足虚报注册资本的假象,达到曲洪禹成功诬告陷害陈波的目的。八、造谣、恶意诽谤罪曲洪禹身穿公安警服,在公司员工面前冒允国家公安干警人员,制造公司暴乱,曲洪禹随之抢占公司资产。

7,股权转让是否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

缘由:在经手的项目中,证监会在反馈意见里要求对两家公司就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后发生的代持行为进行解释其原因。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里提到由于该转让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即代持行为的委托人并没有获得股权,所以委托代持的前提不存在,因而不存在代持。首先tony觉得律师的回答跑偏,审核员既然问到了代持的原因,自然是认可其行为是代持,何必去提及是不是代持?除此之外,这样的逻辑否定了现实存在大量代持行为,tony不认为其行为不是股权代持。在实务中,隐名股东大量存在,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要求依法解除代持。那么股权转让与工商变更登记到底是什么关系?在印象中,深刻想到一道司考题一房二卖,后来与原房主甲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善意第三人丙办理过户手续后受让有效,给人暗示就是原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乙并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就归于无效?学习:这个问题归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我国立法的漏洞,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繁多,有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了甄别真假股东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面对五花八门的证据,应当作出层次的区分,以比较在矛盾情况之下的效力优先次序。证据大致可分为: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1、源泉证据系股东获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一)原始取得(出资证明书、股票);(二)继受取得(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与其他证据之前是源与流的关系,一旦取得源泉证据就可以要求修改股东名册、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换言之,未载入股东名册,但持有源泉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对公司主张股权。若转让双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则转让方丧失了在公司的股权,而受让人取而代之。2、效力证据对上市公司而言,此类证据是中登公司的股权登记资料,非上市公司则是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有推定的证明力。依法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而现实中,并非所有公司都备置了股东名册或及时更新,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草稿)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备置股东名册,或者因为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有证据证明其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立法者的事实求是态度,我们可以认定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并不妨碍股东资格的认定及股东权利的主张。与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股东名册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就是说,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就被推翻。从而,源泉证据效力优于效力证据!3、对抗证据系在公司登记机关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ldqu
您好,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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