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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验证标准,可以把酒厂采购管理标准的一些制度告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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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把酒厂采购管理标准的一些制度告诉我吗

1、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 2、主要原材料、外协件质量验证/检验制度 等

可以把酒厂采购管理标准的一些制度告诉我吗

2,贵州茅台酒厂执行标准GB10781啥意思

GB1078.1为浓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无特殊含义。适用于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本标准不适用于40度以下的低度浓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具有芳香浓郁、绵柔甘洌、香味协调、入口甜、落口绵、尾净余长等特点,这也是判断浓香型白酒酒质优劣的主要依据。构成浓香型酒典型风格的主体是己酸乙酯,这种成分含香量较高且香气突出。扩展资料喝酒注意事项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0.05%时,酒精的作用开始显露,出现兴奋和欣快感;当血中乙醇浓度达到0.1%时,人就会失去自制能力。如达到0.2%时,人已到了酩酊大醉的地步;达到0.4%时,人就可失去知觉,昏迷不醒,甚至有生命危险。肝脏分解酒精的速度是每小时约10毫升,酒中所含的纯酒精(乙醇)的量,可通过酒瓶标签上标示的度数计算。如酒精度数为16%的250毫升酒,用250毫升×0.16=40毫升,那么酒精的量就是40毫升。如果一个人花4小时喝完,那么平均每小时摄入的酒精量是10毫升,刚刚符合肝脏的处理速度。按这一速度喝,能最大程度降低酒精对肝脏的负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浓香型白酒——相关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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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水的体系认证是什么

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族是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也适用于酒厂。可以采用ISO9002国际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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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酒需要检验哪些指标

  卫生指标  甲醇 甲醇和乙醇(即酒精)虽同属脂肪醇,结构上仅有一碳之差,但其毒性却大相径庭。甲醇是有着严重毒性的有机化合物,少量饮用后轻则失明,重则致死。甲醇加水稀释后与酒精有相近的气味,且售价远低于食用酒精,严格地讲,甲醇兑的产品纯属毒液。  饮料酒(包含各种蒸馏酒及发酵酒)都含有极微量的甲醇,白酒自然也不例外。国家标准规定,以谷类为原料的白酒中甲醇含量不得超过0.04g/100ml(折成酒度为60度计,下同),以薯干及代用品为原料的白酒中甲醇含量不得超过0.12g/100ml。事实上,只要按正常酿造工艺组织生产,即使是普通白酒,甲醇含量也不至于超过这一限量标准。  杂醇油 杂醇油是由酿酒原料所含的氨基酸与糖类在发酵过程中经一系列的生化反应而生成的,其构成部分有各自的香气与口味,其总量及各种醇类的含量比例直接左右着白酒的风味,因此白酒中不能没有杂醇油。但是杂醇油的含量不可过高,多量的杂醇油将导致人头疼、头晕,它在人体内氧化分解的速度较慢,毒性较乙醇强,且随碳数的增加呈加剧的趋势。因此,白酒中杂醇油的含量应严格控制在国标规定的范围内——60°蒸馏酒的杂醇油含量应不超过0.20g/100ml(以异丁醇与异戊醇计)。  铅 铅是一种毒性很强的重金属,直接摄入少量即可中毒,20克可致人死命。由于铅在人体骨骼中有蓄积作用,且可移入血液而导致慢性中毒的急性发作,因此,即使是微量的铅也不容忽视。国标规定,60°蒸馏酒的铅含量不得超过1mg/L(以Pv.b计)。  理化指标  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中乙醇在20℃时的体积百分含量,它是白酒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国标规定白酒必须蒸馏后再测定酒精度。由于普通白酒中,除乙醇、水以外,其他成分含量很少,接近于乙醇和水的二无混合物的组成,而且乙醇含量又比较高,所以不经蒸馏,直接用酒精表测定的结果,准确度完全可满足国家标准对酒精度指标的要求(标签标注的酒度±1°),但像特型酒这类允许含糖的白酒和有添加物的营养性白酒,则必须经蒸馏后再进行酒精度的测度。  总酸 白酒中有机酸分为挥发性和非挥发性酸两类。甲醇、乙醇、丙酸、丁酸等属于挥发性酸,它们对酒香起到烘托作用,又起着缓冲作用;非挥发性酸以乳酸为主,它们比较柔和,由于具有羧基和羟基,因而能和很多成分亲和,对酒的后味起着缓冲、平衡作用,使酒质调和,减少烈性。有机酸本身具有香气,是呈味物质,在酒中还起到调味作用,因此只要含量及比例适当,饮后会感到清爽利口,醇滑绵甜,反之若酸量少,就会使酒寡淡、后味短,而酸量过大则会使人感到酸味重、刺鼻。  总酯 白酒的香味物质中种类最多、对香气影响最大的是酯类。酯类除乙酸乙酯、己酸乙酯及乳酸乙酯三大酯类在呈香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外,其他酯类在呈香过程中起着烘托的作用。它们聚集在酒内以不同的强度放香,汇成白酒的复合香气,衬托出主体香韵,形成白酒的独特风格。因此白酒中总酯的含量及它们相互之间的配比对白酒的质量及香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固形物 白酒固形物是指在测定的温度(100℃~105℃)下,经蒸发排除乙醇、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组分后的残留物。  酿造用水中的无机成分是固形物的主要来源。如果水中有较大量的无机盐和不溶物,不仅会使成品酒固形物超标,也会影响酒的口味,甚至出现沉淀或浑浊,这样的水质必须经预处理。在生产降度酒及低度酒的过程中使用的淀粉或抗絮凝剂等物质,未能过滤除净,这是低度酒固形物含量较高的一个原因。按国标规定,由粮谷发酵酿造的白酒,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但一些酒厂仍在使用添加剂,其中有些是不挥发物,如食糖、甘油、蛋白糖和各种香精中所含的高沸点成分等,这常是固形物含量超标和测定时无法恒重的原因。

5,白酒企业标准认证流程

白酒企业需备案标准,是在相关产品没有国标的情况下,或者产品某一项指标有别于其他同类产品或高于相关国标时,可以备案企业标准。准备好材料到省级卫生厅递交,审查无问题即给通过,没有太复杂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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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怎么判断一个酒厂是不是正规

1.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合法,要验证有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国家税务登记证和地方税务登记证。2.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正规,要看有没有相应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企业文化。3.判断一个企业产品质量是不是合格,要看有没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是不是超范围经营等等。
你好!你去百度知道那里逛逛,逛着逛着你就会忘了这事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7,汤沟酒通过了哪些标准

白酒国家标准根据香型进行区分,有很多标准:清香型白酒标准、浓香型白酒标准、芝麻香香型白酒标准、酱香型白酒标准、凤香型白酒标准、米香型白酒标准、兼香型白酒标准等等。所有香型白酒都要符合白酒卫生标准gb2757标准。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已先后通过了ISO9001、ISO14001国际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及HACCP国际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汤沟酒酿造技艺被省政府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
高沟酒厂已经在1996年倒闭,后改为今世缘酒业,目前年销售额约35亿元。汤沟酒厂在2004年进行民营股份制改制,不过最近县政府又有收回国有股份的念头,现年销售额约14亿元。历史上,汤沟酒的产值一直远高于高沟酒,但是在进入21世纪后,由于各种原因,逐渐被高沟酒赶上和超过。但是真正传承历史的还是汤沟酒,因为汤沟酒一直沿用汤沟的老牌商标,而高沟酒现在已经更名了,少了些许历史厚重感。

8,如何鉴别真假酒

一、外包装识别: 1、包装盒:包装盒制作精细,印刷质量高,色彩鲜艳,套色准确,文字、图案清晰规范,光亮度好。而假冒酒的包装盒制作粗糙,印刷质量差,套色重叠或者错位,文字、图案模糊、不规范,盒表面复膜有皱折或气泡,整个盒体色彩不谐调. 2、瓶盖:真酒为铝质扭断式防盗盖,其特点是选用材料好、制作精良、盖体光滑形状统一,均经磨光处理,光洁度好,精细美观,扭断连接处喷码(为出厂日期、批号等),盖上图案、文字、喷码清晰规范,封口严密,用手一拧即断;而假冒的瓶盖用料不好,制作粗糙,盖面图案、文字、喷码模糊不清,残缺不全,手工封口,封口不严,有漏酒现象,盖子不易扭断。 3、商标:制版精细,色泽鲜明协调,文字、图案清晰规范,裁边整齐,白边均匀,弧边圆滑自然;而假酒商标印刷精糙,文字、图案不规范,非凹凸版印刷,裁边不齐。   4.有个别酒厂有专门的验酒器可验证,大的经销商也有自己的防伪贴示. 二、内在质量鉴别: 1、酒度:真酒保存期限一年内,误差范围在±1度以内;而假酒一般酒度低,酒度和标签不一致。 2、色、香、味、风格:真酒清亮透明,香气优雅,口感愉快,具有醇香典雅,甘润挺爽,诸味协调,尾净幽长的独特风格:假酒大多是酒精勾兑而成,有香精味,有些是用廉价酒改制而成,口感差,有杂味、异味.酒体中有沉淀物、悬浮物或杂质。 三. 价格鉴别 有些店铺假酒的价格当作正品酒价格来卖,更有甚者价位比正品的价格还高.主要是抓住消费者的购物心理.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孰不知正好落入圈套.   现在酒类市场名目繁多,鱼目混杂,这也正好给不法商家混水摸鱼.好酒不怕巷子深,好的酒是喝多出来的,不是吹出来的.在选酒时根据个人喜好适合的选择,总有一款适合你
仔细观察外包装 1)瓶子是否破旧,封口是否有磨损,破损的瓶子多来源于回收瓶。 2)地址是否详细,合格的酒类产品的地址都十分具体详细。 3)酒类产品的命名是否过于“豪华”,比如有一种就命名“中华”,这是非法的,任何酒类产品都不可以以国家的名字来命名的。 4)酒的品牌与价格是否“门当户对”。  5)合格酒类产品的英文说明在换行的时候是不会出现连字符的,也就是说换行前的那个英文单词一定是完整的,不会被拆行。 品酒   以葡萄酒为例,如果消费者在品酒过程中觉得酒过甜就应该有所警惕。一般来讲,葡萄酒的甜度为14%,很少超过此标准

9,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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