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今年17岁在一家工厂做临时工我刚来的时候我说要做一个半月的
您好,协议中是一个半月,而自己不想做了(口头协议也算)非公司开除,一般是不会给了,毕竟工厂也有工厂的规矩,不是说来就来说走就走的。
个人所得税要在3500元以上才会征收,同时20%的税要在月入20万以上的工资才有哪么高的,你这明显就是被吃回扣了,找带你们进来的哪个领班吧,估计是两头吃。厂里肯定是不会扣你们钱的。
晕。当然不给结啊。
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收入为
这种一两百的事就算了,当然,买卖当然生效,在彩电正常的情况下李某自然无需返还钱
能力
买了就买了,好比吃进去的东西在吐出来也于事无补,觉得有损失可以卖给想要的人
其一判断张某是否具有合法的购买权利其二张某是在患病前还是患病后
此买卖有效,因为张某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主要生活,并且当时他还没有疯。
3,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此买卖有效,我国年满1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张某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买卖的发生是在双方平等、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故张某的购买行为有效。
此买卖有效,因为张某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主要生活,并且当时他还没有疯。
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