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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9000斤取得销

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9000斤取得销

不含税收入=34040/(1+17%)=29094.02元应交消费税=29094.02*20%+9000*0.5=5818.80+4500=10318.80元
j:银行存款(现金) 14040 d:主营业务收入--白酒销售收入 12000 d: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040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9000斤取得销

2,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自己生产的白酒15吨开具增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5.1万元是包装物吧,应该计入销售额,但一般是含增值税的,所以必须通过35.1/1.17(即:35.1÷(1+17%))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所以(100+35.1/1.17)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00是将万元单位换算为以元为单位计税;×20%是从价计税计算应纳的消费税税额。15×2000×0.5是从量计税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因为以500克为计税单位。而15吨里有多少个计税单位呢?15吨÷500克=(15×1000×1000)克÷500克=15×2000个计税单位。所以,从量计税的消费税额就是15×2000×0.5(元)。最后一个除数10000,就是将以元为单位,又换算为以万元为单位,其应交的消费税税额是27.5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自己生产的白酒15吨开具增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1496+2040=3536 10296/1.17*17%=1496 200*6*10*17%=2040 应缴纳的消费税=3200+14500+3600=21300 10296/1.17/(1-20%)*20%=2200 1000*2*0.5+2200=3200 (5*6000*(1+10%)+5*2000*0.5)/(1-20%)=47500 47500*20%+5*2000*0.5=14500 200*6*2*0.5+200*6*10*20%=3600
1)(3+0.2)÷(1-20%)×20%+0.5×4×2000÷10000=1.2万 2)12日,84×20%+0.5×140×2000=3.08万9÷1.16×20%=1.55万22日,140000÷1.16×20%+30000×0.5=39137.93元合计消费税为85437.93
1。产生进项税 3.98万元(26.91//1.17+1x7%=3.98万元) 2。产生进项税1.36万元 3。产生销项税10.2万元(70.2//1.17x17%=10.2) 4.产生进项税额转出2.72万元(1.36x2=2.72) 本月应纳增值税==10.2-3.98-1.36+2.72=7.58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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