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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海关怎么退税,我在慕尼黑机场免税店买的酒回北京转沈阳可以过海关吗

1,我在慕尼黑机场免税店买的酒回北京转沈阳可以过海关吗

你到北京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回沈阳就不能拿着上飞机了,只能托运。
装在密封包装袋里的1l是可以带的,多余的不可以。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在北京取行李装进去后再托运。

我在慕尼黑机场免税店买的酒回北京转沈阳可以过海关吗

2,从深圳过关到香港能带酒么

一瓶酒是没有问题的。不过烟草只能带19支!
带一瓶酒肯定没问题,烟好像是最多2条
你好!香港海关对烟酒都有禁带限制,一瓶酒肯定不能带入香港,除非你能混过去。打字不易,采纳哦!

从深圳过关到香港能带酒么

3,往俄罗斯发白酒算违法吗

如果和俄罗斯签订有贸易往来,出口白酒是不违法的,但要有海关报货单和验证。俄罗斯常饮的酒是俄得克(伏特加),酒度40度左右,你的白酒度数最好别太高,不然税率很高。
国际贸易标准 酒度40 就是烈酒了 高度酒要加税 您能承受得了 俄罗斯这几年酒贸易管的特别严 不太好做啊

往俄罗斯发白酒算违法吗

4,生产性企业的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 出口消费税如何退税

生产企业自产的白酒出口消费税免税,视同自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可依据受托(供货)企业开具的消费税税票退税。
除以一万是按计量消费税由每斤(500克)0.5元换算成万元。除以要除以一万元。
生产性企业的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出口消费税免税,不存在退税的说法。

5,酒类公司报关时如果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上的金额比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很严重,答案是 可以报关,但是能不能清关要看你运气。原因: 海关检查其实也就是看你所有单据上的数据,你们把所有单据上的箱数改成一致,这是最简单的一种方法,但是这样做也有可能带来最严重的后果。如果海关抽查到你们的货要开箱查货,那么多了29箱这个应该是可以查出来的。如果查出来了,那你们所有的单据就都是错的,都要重新来做,这一套单子重新做下来,时间和难度你懂得。(付汇合同这个问题不大,可以和银行打个招呼。) 如果运气好,海关不严的话。那只要他们看到单据一直,也是没有问题的! 祝你们好运了!

6,某进出口公司购进粮食白酒1吨价值4万元全部出口试计算其应退

看答案,消费税应该是全退的,所以,你只要算出这批白酒购进时缴纳的消费税即可。在我国,卷烟和白酒都是采用从量和从价两种方法进行缴纳消费税的。因此,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为先按率计算,再按重量计算4*20%即为从价,1×1000×2×0.5中,1是一顿,1000是1000公斤,2是每公斤为2斤,0.5是每斤需要按量计价。
消费税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比例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1元/公斤(1000元/吨)9月份消费税=1500*20%+50*0.1=300+5=305万元

7,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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