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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环保验收具备哪些条件,酒厂对周边环境有什么要求

本文目录一览

1,酒厂对周边环境有什么要求

要有干净的水源

酒厂对周边环境有什么要求

2,泥浆和岩屑废弃物处理应该需要哪些资质

环保企业在环保局备案需要以下资质和材料一、先期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评估工作。二、项目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的开工建设。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申请试生产或直接生产。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投入试生产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试生产申请,自批复同意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污控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总量科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和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任务占坑

泥浆和岩屑废弃物处理应该需要哪些资质

3,企业要通过环境评价应具备哪些硬性要求

需要非常多的条件,挑主要几个问题说下: 1:规划相容---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主要是选址应该符合规划相容性。 2:清洁生产---项目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不能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工艺,技术、产品、材料等。 3:污染控制---三废排放必须进行科学的处理。 4:公众参与---项目符合公众参与的要求,就是不能有很多人反对---。 5:产业导向---产业必须符合当地的要求。 6: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 7:其他---不能与现有的各级法律法规有所冲突。 --- 一个复杂点的项目要通过环评审批,理论上需要一本厚厚的书来论证。呵呵! 都是硬性要求,违反什么都不能通过审批的,环保对项目建设拥有一票否决权。只能通过各种办法符合审批要求---

企业要通过环境评价应具备哪些硬性要求

4,环保程序是什么

什么程序?审批还是什么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申请→确定评价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建设单位填写影响登记表→现场勘查(专家论证)→作出审批意见
诈H支持你一下回去帮你找找环保程序是什么
环保验收程序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流程:建设项目建成→提交试生产申请→现场检查→试生产→验收申请→委托监测→监测方案→验收监测→编制监测报告→提交验收资料→验收组验收→验收批复

5,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计图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 1、由竣工验收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包括水压、通电、排污主管通球、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层高、方正度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单位盖章; 5、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组将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验收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但各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委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各单位公章; 7、当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协商不成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商裁决

6,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检查和验收内容有哪些要求

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检查和验收内容要求如下:一、屋面工程的质量要求屋面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2.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3.找平层表面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4.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5.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6.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7.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8.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9.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结牢固,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10.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二、屋面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内容1.准备工作的检查验收2.基层质量的检查验收3.保温层质量的检查验收4.防水层的质量检查验收5.保护层的质量检查验收6.瓦屋面的质量检查验收7.隔热屋面的验收8.屋面防水层的渗漏检查
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检查和验收内容有哪些要建筑防水工程涉及屋面1、防水工程质量目前按《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施行。2、防水是系统,其质量要求有:1)防水设计文件(图纸)、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2)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人员上岗证;3)防水材料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及外观质量检验记录;4)混凝土、砂浆的施工配合比、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报告、砂浆粘结强度、抗渗性能检测报告等;5)中间验收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查记录等。
(一)屋面工程的质量要求屋面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2.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3.找平层表面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4.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5.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6.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7.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8.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9.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结牢固,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10.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二)屋面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内容1.准备工作的检查验收:在防水工程施工前,应检查屋面工程是否通过图纸会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内容是否完整,工序安排是否合理,进度是否科学,质量要求是否明确,质量目标是否制订;审查防水专业施工队的资质等级和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检查屋面材料的进场情况,材料现场外观检查是否合格,现场抽检取样是否符合标准,测试数据是否有效,能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施工机具和劳保用品数量和完好程度。2.基层质量的检查验收:找平层施工前,检查结构基层的质量是否符合防水工程施工的要求,找平层原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配比是否准确,水灰比和稠度是否适当;分格缝模板的位置是否准确,水泥砂浆抹压是否密实,坡度是否准确,是否及时进行二次压光;找平层表面质量检查。3.保温层质量的检查验收:保温层材料的品种是否正确,质量是否合格,板材的厚度是否准确;整体现浇保温层的配比是否正确,搅拌是否均匀,压实程度是否符合要求;松散保温材料的分层虚铺厚度和压实程度是否与试验确定的参数相同;板状保温材料铺贴是否平稳,板缝间隙是否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上下板块接缝是否错开;保温层施工完成后是否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如在覆盖前遇雨,有否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雨后应重新测定保温层的含水率。4.防水层的质量检查验收:防水层施工前应检查基层(找平层)质量是否合格;防水层材料及配套材料有否抽样检验合格,防水层施工时的气候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细部构造有否按照要求增设附加增强层;卷材铺贴前有否弹线,卷材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是否正确,铺贴方向是否正确,粘结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卷材底面空气是否排尽,卷材的搭接宽度是否满足要求,卷材接缝是否可靠,封口是否严密;防水涂料配比是否准确,搅拌是否均匀,每遍涂刷的用量是否适当,涂刷的均匀程度,涂刷的遍数和涂料的总用量是否达到要求,涂刷的间隔时间是否足够,胎体增强材料的铺设方向、搭接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涂膜防水层的厚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刚性防水层与结构基层间有否设隔离层,分格缝模板的位置是否正确,模板是否牢固,钢筋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筋间距和位置是杏正确;细石混凝土的配比是否准确,搅拌是否均匀,每格的混凝土是否连续浇筑,混凝土有否压实抹光,是否及时进行二次压光,养护是否及时充分,养护时间是否达到要求,表面有无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是否符合要求。5.保护层的质量检查验收:防水层是否已经验收合格,保护层施工时有否采取保护防水层的措施;浅色涂料保护层涂刷是否均匀,有无漏涂、露底现象;绿豆砂、云母或蛭石撒布是否均匀,粘结是否牢固;水泥砂浆、块材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防水层间有否设置隔离层,分格缝的位置是否准确,水泥砂浆或混凝土是否密实,表面有无缺陷;保护层的排水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瓦屋面的质量检查验收:瓦及其配套材料是否抽样检验合格,基层质量是否合格,节点部位有否增强处理,防水层有否检查验收;平瓦屋面的顺水条、挂瓦条分档是否与材料尺寸匹配,铺钉是否平整牢固;平瓦铺置是否牢固,坡度过大时有否采取固定措施,瓦面是否整齐、平整、顺直,脊瓦与平瓦、脊瓦之间、平瓦之间的搭盖方向和尺寸是否正确,屋脊与斜脊是否顺直;油毡瓦固定钉的数量是否足够,有否钉平、钉牢,钉帽有无外露现象,与基层是否紧贴,油毡瓦间的对缝是否错开;金属板材的安装固定方法是否正确,搭接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板材间的接缝是否有密封措施,密封是否严密,螺栓固定点密封是否严密,檐口线、泛水段是否顺直。7.隔热屋面的验收:隔热层施工前防水层有否验收合格,有无采取保护防水层的措施;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架空板施工前,屋面有否清理干净,支墩底部有无加强措施,支墩的间距是否准确,架空板是否采用座浆铺砌,铺设是否平整、稳固,相邻板面的高低差是否符合标准,板缝是否勾填密实;蓄水区的划分及构造是否正确,排水管、溢水口、给水管、过水孔的位置尺寸、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种植屋面的排水坡度是否准确,种植层、疏水层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泄水孔的位置、尺寸、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特指园林工程

下列内容为石家庄市的,其它城市可以参考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园林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工程的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竣工验收的具体监督可委托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园林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园林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其中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绿化土壤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园林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初验: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先进行自查自评; 在自查自评等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其中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还应包括绿化完工验收情况和一年养护情况。 (二)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先提请规划(设计审查部门)、公安消防、环保、城建(园林)档案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使用专项验收。按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组织 (1) 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并审查各项验收条件后,应将园林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技术资料情况和专项验收情况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 经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并同意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 (3)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时间后,应通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2、竣工验收组成人员: (1) 建设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技术负责人。 (3) 设计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专业设计人。 (4)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现场监理人员。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政府投资的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3、竣工验收(绿化完工验收)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地址、性质、结构、规模等基本情况。 (2)验收依据:本工程验收使用的标准、规范情况,图纸设计和审批情况,工程资料情况等。 (3)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 (4)工程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各方各方汇报工程情况。 (5)验收程序、内容和组成形式。 4、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的实施: (1)建设单位主持人宣布验收方案和验收组成员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专项验收情况和工程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 (4)按土建、安装、绿化组成专业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查验。 (5)对工程实体查验数据进行记录,查验人签字。 (6)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绿化效果、观感效果、安全和使用以及各管理环节做出总体评价,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的,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或《绿化完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园林绿化审批部门、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或《绿化完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的人员、组织形式、各方的质量合格文件、技术资料情况、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验收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园林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参与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授权部门或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时进行验收。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验收监督记录表,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验收情况提出评价。对通过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的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中提出备案建议,在《绿化完工验收报告》中签署监督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二)园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园林工程审批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档案管理体制部门出具的园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的监督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验收备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出具《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对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绿化完工验收报告》签署监督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绿化养护期,并书面报告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园林工程决算的必备文件。 《绿化完工验收报告》是施工单位进入绿化养护期、进行绿化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决算评审的前提。绿化工程在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绿化完工验收报告签署日期进入一年养护期,一年养护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款责任。 第十六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城建(园林)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能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园[200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园林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其中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绿化土壤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园林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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