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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保管台账,呼和浩特酒类流通随附单

1,呼和浩特酒类流通随附单

第十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按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   《随附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一式三联,《随附单》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随附单》须加盖经营者印章,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第十一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进口酒类经营者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随附单,和发货清单一样。全名是随货同行单,你货物的详细名称,数量,等等。不存在收费问题,这个是你要给出具的,买不来,手写,或者是电脑打印均可。哪怕是你送去不要钱的赠品也是要打印这个东西的,所以你送一瓶也要出具随附单,是很正常的事情。没有地方可以领取的。

呼和浩特酒类流通随附单

2,如果公司在外部开设个农产品收购点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财税〔2002〕12号)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所开具使用的收购凭证,必须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必须依法取得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并正确开具,才可以抵扣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四、必须验收入库或支付货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免税农业产品属于上述规定中“货物”的范畴。依据上述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要验收入库;属于商业企业的,必须要支付货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准抵扣。  五、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依照《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时,第一,要健全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至少应按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有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及其“进项税额”等子目;二是进行真实的账务处理;三是如实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第二,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如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收购发票的抵扣联、进项税额报表等。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的规定,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计算抵扣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6×5000×13%+2000×7%=10540元;
主要把握两个环节:1、农产品的验收定价2、仓库进出管理下面我分别做一简单说明:一、人员分工。 应当有一名财务人员负责结算货款、有一名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产品存放及发运管理、另有一名产品验收定价人员、收购人员若干人。 财务人员,负责结算货款和与仓库管理人员的对帐工作,以保证钱款两清,两帐相符。 仓库管理员,负责产品存放区域划分、存放方式及数量规划,负责验收入库产品与入库单据的对应关系,并办理入库手续,根据存货情况联系公司车辆运货,并办理出库手续,记录出库情况,并每月或季进行定期盘点,上报公司盘点表。 产品验收定价员,主要负责验收村民送来的产品质量,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标出产品等级,按照等级标准支付货款。 收购人员,负责信息收集,广告宣传,负责联系贷源,并协助村民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二、工作流程(步骤)1、收购人员发布采购信息2、收购人员收集货源信息,并进行整理,拟定采购地点和拟定入先供应商3、与供应商或村民沟通、协商,联系供应商。4、供就在商送货到采购站5、验收定价员按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收购货票(填写时间、品种、名称、等级、单价等有关信息)6、送货人持收购货票去仓库办理收购手续。称重计量,填写采购总价,并在收购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办理入库手续。收购货票,一联交送货人,一联留收购人员。7、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一联交收购工作人员,一联记帐,一联随盘点表月未上交财务。8、送货人持收购货标去财务结算货款,财务收回收购货票,要求票钱一致。9、仓库管理员根据存货情况,联系公司人员来拉产品。10、车辆到达后,由运输人员办理出库手续,一联交运输人员、一联留在记帐,一联随盘点表上交财务审核。三、工作要点1、验收产品要严格公平,不能降低等级,也不能以次充好,降低等级损害农户利益,不利于长期发展,以次充好损害公司利益。2、计量一定要准确。以示公平。3、收购人员留存的入库单与收购货票数量、等级要一致,并与财务付款货票相符。4、出库量大品种多时,可以单独制作发货票,列明货物清单并统一编号,这样公司与采购站就可以通过发货票快速对帐。5、财务审核注意:收购货票与付款金额一致,并与收购人员留存一致,仓库进销存报表原始凭证--入库单、收购货票、出库单、发货票均要相符。有关制度有:1、产品验收办法2、产品质量评定规范3、产品收购价目表4、出入库规范5、物资库存管理办法6、发货台帐记录规范7、仓库定期盘点制度8、财务结算报表9、月度工作总结模板

如果公司在外部开设个农产品收购点

3,有关葡萄酒厂的税法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  2006-05-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 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 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  第十一条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 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 年7月1 日起实施。  ?  其他税种对葡萄酒没有单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2006-05-1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nbsp;nbsp;nbsp;nbsp;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国家税务总局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六年五月十四日nbsp;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一条nbsp;nbsp;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bsp;nbsp;nbsp;nbsp;第二条nbsp;nbsp;nbsp;nbs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nbsp;nbsp;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nbsp;nbsp;nbsp;nbsp;第三条nbsp;nbsp;nbsp;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nbsp;nbsp;nbsp;nbsp;第四条nbsp;nbsp;nbsp;nbsp;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nbsp;nbsp;nbsp;nbsp;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nbsp;nbsp;nbsp;nbsp;第五条nbsp;nbsp;nbsp;nbsp;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nbsp;nbsp;nbsp;nbsp;第六条nbsp;nbsp;nbsp;nbsp;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nbsp;nbsp;nbsp;nbsp;第七条nbsp;nbsp;nbsp;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nbsp;nbsp;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nbsp;nbsp;nbsp;nbsp;第八条nbsp;nbsp;nbsp;nbsp;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nbsp;nbsp;nbsp;nbsp;第九条nbsp;nbsp;nbsp;nbsp;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nbsp;nbsp;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nbsp;nbsp;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nbsp;nbsp;nbsp;nbsp;第十条nbsp;nbsp;nbsp;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十一条nbsp;nbsp;nbsp;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nbsp;nbsp;nbsp;nbsp;第十二条nbsp;nbsp;nbsp;nbsp;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nbsp;nbsp;nbsp;nbsp;第十三条nbsp;nbsp;nbsp;nbsp;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nbsp;nbsp;nbsp;nbsp;第十四条nbsp;nbsp;nbsp;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nbsp;nbsp;nbsp;nbsp;第十五条nbsp;nbsp;nbsp;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nbsp;nbsp;nbsp;nbsp;第十六条nbsp;nbsp;nbsp;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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