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王健牌蓝莓王酒多少钱一箱我要吉林省白裕富强酒业印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因为有类似的酒淘宝价为4.5元每瓶,用于会议营销,而这款酒:王健牌蓝莓王酒 我丈母娘刚好今天从会场领回来一瓶:酒精含量5%,所以我核算一箱应该少于4.5*12=54元。 估计品质一般,应该算饮料更合适。 我朋友代加工的低度酒3.8度,存放时间不长就出现酸败现象了,这酒如果防腐剂放少了就会坏,放多了就没法喝了。
{0}
2,吉林省白裕富强酒业饮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省白裕富强酒业饮品有限公司是2006-12-29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杨家沟村。吉林省白裕富强酒业饮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101795225237T,企业法人白淑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吉林省白裕富强酒业饮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生产、经销,冷库租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参、鹿制品、蜂蜜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184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5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吉林省白裕富强酒业饮品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1}
3,华茅现在的当家人是谁现在华茅酒是什么公司
看完你就明白了1952年,政府并购、没收当时
茅台镇的三家酒厂(荣和烧坊、成裕烧坊和恒兴烧坊)成立了国营贵州茅台酒厂。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三家酒厂的后人分别开办了私营酿酒厂。由于后人分支旁系复杂,三大祖传品牌围绕商标和品牌的争战也异常激烈,加之一些冒牌投机者的浑水摸鱼,致使人们眼花缭乱,不知内里和真相。历史上的三大酿酒作坊生产的均为茅台酒,为了区分不同作坊的产品,人们习惯以作坊老板大姓为之冠名:荣和老板姓王,就称其酒为王茅。成裕老板姓华,就称其酒为华茅。恒兴老板姓赖,就称其酒为
赖茅。三家酒厂的酒,只有荣和的王茅和成裕的华茅是1915年以“茅台造酒公司”名义荣获巴拿马世博会金奖的茅台。如今,王茅后人成功注册了“荣和”、“荣和烧坊”商标。在与国营茅台酒厂打了近三十年官司之后,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判定“荣和”、“荣和烧坊”商标归属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王氏外在陈云强于1982年创办富强酒厂,后更名荣和酒业),同时批准“荣太和王氏家”商标归属贵州荣太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自称王氏后人于2000年创办),“荣太和”商标迄今没有注册成功。王茅股东之一王立夫(合并之前已经退出荣和王茅)的后人也生产了“王天和王立夫”、“王立夫烧坊”等品牌酒,但无一与“王立夫”相关的商标注册成功。华茅后人不太显眼,一些企业生产了类似“华联辉”(华茅创始人)、“成义烧坊”一类酒,但迄今无一个与“华茅”、“成裕”、“成义”或“华联辉”相关的商标注册成功,而且这些企业基本上与华氏后人关系不大。赖茅后人倒是很多很热闹,他们都纷纷办厂酿酒。由于互争正统嫡传地位,“赖茅”牌酒倒是名声远所扬,但迄今同样无一与“赖茅”相关的商标注册成功,导致贵州大小酒厂都在生产赖茅,质量参差不齐,不法投机混迹其中,发展也成问题。茅台镇有几百家酿酒企业,有工商登记的也有一百多家。真正与茅台祖先扯得上关系的只有王茅、华茅和赖茅。如今,叫得最响但质量良莠不齐的是赖茅;名气不大但脚踏实地,品质优良的是王茅,即“荣和”(茅台镇荣和酒业)、“荣太和王氏家”(茅台镇荣太和酒业)两家企业。牌子杂乱,也没名气的是华茅。分析茅台镇的酿酒企业,三大酒系之中,唯王茅系发展前途看好。目前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富强酒厂)已经成功注册与“荣和”相关的商标有十几个,正在扩建厂房,产量有望达到3000吨规模,是国营茅台产量的十分之一。该厂产酒品质优良,尤其“荣和”系列酒品质不差茅台,有一个好的发展基础。茅台镇的酿酒企业最大的是国营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其次是贵州
国台酒业有限公司。国台与王茅、华茅、赖茅和国营茅台均没有关系,但投资大,企业有规模,品质也较好。祖先传下来的王茅、华茅和赖茅能否发扬光大并与茅台、国台竞争或比肩,还有待努力。
{2}
4,谁能介绍下商鞅变法后的秦国
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官僚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等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出奔外国,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出:“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简徭律》说:禁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既按官爵等级分配田宅,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死,儿子才能承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隶。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就可以说明国家是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可能用买卖的办法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还是被秦王婉言拒绝。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强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此类记载绝非个别现象,更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众。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性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法律答问》说:“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当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部佐”,乃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即当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基层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安排人力修缮围墙,以防牛马出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会对基层官吏作出这样细致的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约束。 秦不但将大部分土地授给农民耕种,同时还有相当部分土地由国家奴隶直接耕种。《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仓库的官吏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种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绝不在少数。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还有着许多面积广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宫厩等。饲养着大批公家的牛马,其中包含着相当数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进行耕牛评比,成绩优秀的有奖赏,成绩低劣的要处罚,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保护耕牛,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这些牛去耕种,如果耕牛减少或体质减弱,都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同时,国家还有专门人员“牧公马牛”,游牧于若干县或更大的地区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马死亡,便应及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核验后上缴。这种国家管理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区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生产。 2009-6-10 16:38 回复 西秦庶子 5位粉丝 2楼三 秦的国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有一些有力的佐证。我们先看“啬夫”官职的普遍设置,秦律中有大啬夫、县啬夫、官啬夫、田啬夫、仓啬夫、库啬夫、亭啬夫、司空啬夫、厩啬夫、皂啬夫、苑啬夫、工室啬夫、漆园啬夫等十多种,实际社会中恐怕还不止此数。其中大多数为基层管理经济部门的官员,加上其佐官、工师、曹长等,数目很是庞大。高敏指出:“秦时封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特别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正因为如此,就引起了设置各种‘官啬夫’以管理国有土地、耕牛、农具、种籽以及大车的制作与维修,仆役的征集与奖惩等等的需要”。一句话,就是大量的国有制经济部门需要有关的各级官吏去管理。我们看到汉代“啬夫”官职的设置要明显少于秦代,主要只有乡一级的“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而已。为什么秦汉官职设置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汉社会的封建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联系的”。很有卓见。拙作《论两汉地主阶级的形成及其性质特证》详尽论证了两汉土地私有制相对成立的过程,再加上两汉私营工商业在较为松弛的统治下发展迅速的情况,都互相参证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 我们再来看秦国实行的禀给制度,或可称国家供给制。据《金布律》、《仓律》、《司空律》、《传食律》、《佚名律》的记载,秦时由官府禀给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几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隶、各类工匠、各种刑徒、现役军人和各级大小官吏,皇室人员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来的宾客。自然对各种人,禀给的内容和等级的差别是很大的。对于奴隶、刑徒和军人主要禀给衣、食,而对官吏则优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禄,官府并配给厨师、车夫、车辆,直至牛马的饲料,官员出差时还给予“传食”津贴,传食津贴除了粮食,甚至包括酱、菜、盐之类。 我们知道,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其国有制经济的规划性也相当突出,且管理严格。《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则,计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出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仓律》内容可以看到,国家主要使用仓库加强对粮食诸农产品的管理。首先谷物、刍、等入仓,都要登记封印,统计后向朝廷内史上报,同时上报当地食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费用开支,这样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粮食诸农产品的收支情况。仓库进出都要称量核对,物资如有被盗、损失、误差,都要处罚有关人员。可以说,仓库是国家农业生产规划运作的枢纽。 《秦律杂抄》规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规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按朝廷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2009-6-10 18:13 回复 西秦庶子 5位粉丝 3楼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品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考核评比。《秦律杂抄》规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具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品被评为下等,官吏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品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还有产品勒名制度,《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根据上面对秦国经济基础的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秦国的社会性质下一结论。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规划和一系列细致的管理制度。而当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地主阶级,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毕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这个概念,仅限于农民受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当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作者杨师群,1951年生,华东政法学院副研究员〕 2009-6-10 18:14 回复 西秦庶子 5位粉丝 4楼另外,专供统治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占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广大国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种包含着远近山岭的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广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水为长池,东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宫,规模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承认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宫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种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田律还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配的地位。 二 秦国于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才十几年,商鞅变法就开始设置重法,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简直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奴隶。云梦秦简也大致继承了这一基本国策,使私营工商业在变法后也没有多少发展余地。 《商君书·垦令》是变法“垦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简中也有反映。首先“重关市之赋”,就是“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关市盘剥私商的利润,从而限制其发展。《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盗出珠玉邦关及卖于客者,上珠玉内史,内史材予购”。这里严禁偷运贵重物品出境贸易,否则大多要处以“耐罪以上”。可见由于关赋之重,偷运之事不少,而其严禁又必将阻碍各国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 再者,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秦律杂抄》中记载秦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等,可见规模不小。《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规定:“上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输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政府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负担。商鞅规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都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可以说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者特别歧视。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阻止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的发展。《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样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发展的。 所以,当战国之际,东方诸国随着工商业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商业都会,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没有一处是秦国的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