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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偷税漏税,中小白酒企业如何走出困境除了偷税漏税有什么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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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白酒企业如何走出困境除了偷税漏税有什么好方法

走高端路线,用宣传造势!针对某种群体,而不是广布!不过产品的质量才是王道!其它的不难,如果信得过,我可以给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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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偷税漏税逃税哪个严重

对照《刑法》看看吧,哪个都可以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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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了逃税工资超出2000元部分一律以提供发票形式计录发放

不同意撒,个税是你自己交,又不是公司交。只要你愿意交,那还有什么关系。要求打在工资单上发放,交税就交税,这样比走费用报销方式好得多。能怎么办?工资给你发两千,剩下的你找发票报帐。就这样简单!如果你觉得这样麻烦,你让他们把工资全做进去就是了,按标准缴税!那你就多凑点发票呗,小公司为了省钱好多都这样。工资拿发票换是非法的,涉嫌偷税,公司当然有问题。当然要检查了才能确切知道所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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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酒会计涉及的税务问题

A给B生产加工消费品白酒A要交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额=[(加工费+仓储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额=(加工费+仓储费+消费税额)*17%B收回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由A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商品成本,交纳增值税=售价*17%这个由于AB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法人,没有什么可避税的如果A和B属于C集团的分公司的话,可以采用合并交纳所得税是可以合法避税的,增值税可以对开发票抵扣,但消费税用于直接出售是无法避税的你好!老老实实遵守国家法律吧!别想歪点子了,被抓就后悔了,逃税可不行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5,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酒分给职工计入应付福利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把自产应税消费品,无偿的分给职工做福利,应该视为销售,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消费税,这是正确的做法。当然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消费税,那就视为偷税了,不是说将自产的白酒分给职工,且记入应付福利费算是偷税。2、举个例子:企业把自产白酒5吨,成本价为20000元,计税价格为50000元分给职工做福利,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从量征收消费税为每吨0.5元: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8500结转应交消费税=(从价征收)50000*20%+(从量征收)5*1000*2*0.5=10000+5000=15000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贷:库存商品 20000特此回答!

6,一般纳税人的酒厂所购粮食能抵扣进项税吗怎么抵扣

如果是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自开票,开票抵扣13%如果从农户手中开票收购,抵扣10%;从粮食企业购进要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抵扣13%。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只要你有增值税的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不过,印象中,你是基本找不到粮食的进项发票的1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如果是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是根据发票来确定的 2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营业外处理,这其中会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的货物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票 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在此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会减少应纳税额,为了控制企业偷漏税,所以你要作4*17%扣除. 不知道这样说能明白不,因为我也好久没有看这方面的书了.希望能帮到你. 那个应该 属于你们的原材料啊 当然可以了~

7,企业有消费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核定标准: 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3.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这里要注意几点: 一是层级核定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二是从高适用计税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售价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售价申报纳税;实际售价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三是重新核定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假设某酒厂年销售白酒1500吨,年销售额预计800万元。2009年8月份销售白酒12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应纳消费税=(120×6000+10×4500)×20%+(120×2000+10×2000)×0.5=283000(元)。 如果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吨、散装白酒价格为3000元/吨,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则该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计税价格需要经过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假设省级国税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分别为白酒5500元/吨、散装白酒4000元/吨,酒厂应纳消费税=(120×5500+10×4000)×20%+(120×2000+10×2000)×0.5=270000(万元),而不能按照(120×4000+10×3000)×20%+(120×2000+10×2000)×0.5=232000(万元)缴纳消费税。题在哪儿呀?违法行为.根据经济法上处理了.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额1万元以下1—10万10万元以上 偷税比例10%以下10—30% 30%以上 处罚征管法处罚: ①补税 ②滞纳金 ③罚款偷税数额50%—5倍。 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②判刑:3—7年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8,山西省关于对酒类专卖的手续要求

山西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1978年7月24日 晋革发〔1978〕119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一、主产管理   1、现有的国营专业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今后新邀国营专业酒厂,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省级主管工业部门审查,并同省商业局、粮食局协商同意,加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意见后按照新增工业厂、点的报批手续办理,经省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才能进行生产。   2、凡属粮食、副食加工、饲养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部门,为了综合利用加工副产品、饲料、下脚料等为酿酒原料(先酿酒后以酒糟作饲料)开办的制酒车间,经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专卖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方可进行生产。   以上各种类型的酒厂,一律不准搞“来料加工”或“以酒换料”,都要服从专卖管理,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粮食白酒出厂度数,不能低于六十三度,商业收购仍按六十一度折算,生产单位只能按原度出厂,不能加浆,并要保证色泽透明,无混触,无异味。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统一收购,安排市场供应,绝对禁止酒厂自销。   3、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利用当地的野生原料,残次水果酿酒的,须按地产地销的原则并经当地专卖部门同意后,报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专卖部门发给“临时酿酒执照”方可组织生产。   4、除国营专业酒厂生产的瓶装酒使用商标外,非专业性的酒厂用代用品或综合利用原料生产的瓶装酒,一律不使用商标。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代用品酒包括果露酒,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简单的装横图案(注明厂名、地址)。   凡使用商标的产品,都必须附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质量检验证明。   二、销售管理   1、酒类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部门批准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城乡合作商店、代销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各级专卖机构要加强对零售酒的检查管理,做到保质、保度、保量、保价。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2、城乡市场,须要建立酒类销售网,搞好酒类的供应工作。凡是需要设立零售酒类的销售单位,均由当地专卖部门审查核批,发给专营酒类或兼营酒类许可证(由省专卖管理局统一印制)方可营业。   三、运输管理   1、凡经铁路按整车办理酒类运输,在提报运输计划时,必须县级以上(包括县)专卖部门开具证明。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变更计划,均按运输计划归口管理的规定,经省商业局按照国家调拨计划或三类物资交流会签订的合同和合理流向审查盖章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受理。   2、凡属铁路零担和公路运输,本省按行政区,属于跨县的,由县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县商业局审查盖章;跨地区的由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地区商业局审查盖章;运往省外的内地、市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报省糖业烟酒公司审查同意,经省商业局审查盖章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受理。   3、对外国在中国的人员托运的酒类不受本办法限制。   四、市场管理   1、为加强酒类的行政管理,各级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在当地党委和革委的领导下,共同组成酒类市场管理小组,负责对酒类市场的管理。   2、对私酿、私卖、偷税、漏税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个人,要停止其酿卖。对已生产未销出的酒,除照章补税外,以质论价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售。烧酒工具进行封存。对其它违章违法行为者,由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性质和情节,按照政策正确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注:《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从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78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1978年07月2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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