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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酒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在其旗下其他公司参股或控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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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在其旗下其他公司参股或控股可以

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其在参股公司中的股份,或协助执行 。如果是其投资的全资公司则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在其旗下其他公司参股或控股可以

2,开晓胜列入失信人 开晓胜是什么人

开晓胜是盛运环保第一大股东。以下是新闻原文,供参考。开晓胜列入失信人。近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名单再添一人。盛运环保是一家主营焚烧炉及其他设备、工程收入、垃圾处置及发电、环保设备等的公司。环保行业向来都有政策扶持,而盛运环保却没能加以利用,发展壮大公司。据公开信息显示,盛运环保第一大股东开晓胜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列入原因为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惩戒措施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起始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盛运环保称开晓胜现未在公司任职,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开晓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无明显不利影响。开晓胜一直强调在积极筹措资金履行其公开承诺。据报道,盛运环保 2010 年上市,自2015年起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净流出计 39.63亿元,其中 2015 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出 2.5 亿元、2016 年净流出 16.07 亿元、2017 年净流出 21.06 亿元,并且3年间投资性现金净流出 26.51亿元,相对于 2015 年末总资产 119 亿元的公司,3年间需筹资 66.14亿元,极其困难。由于缺乏现金流,因此盛运环保向股东分红能力弱,分红融资比为 0.0312 倍。2010 年上市以来募集资金 33.72 亿元,历年分红 1.05 亿元,自2015年 10派 0.5元后,再无分红。

开晓胜列入失信人 开晓胜是什么人

3,执行局会拒绝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执行局会拒绝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我记得回答过这个问题的。首先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主体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施行)》98年的,第83条规定的范围予以追加,并且执行裁决一般不用实体法律,需要适用实体法律来追加被执行人的,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即将股东作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综上,你的请求估计人民法院执行局会驳回。

执行局会拒绝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4,被判决不承担责任的人可否在执行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查证,被执行人空调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能否追加担保人研究所为被执行人和执行研究所的财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担保人研究所并执行其财产,因为法院在审理运贸公司与空调公司主合同纠纷一案中,研究所提供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未经法院审判,法院不能依据对运贸公司与空调公司主合同纠纷所作出的判决,直接追加研究所为被执行人和执行其财产。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已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研究所是让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不能把研究所提供的担保视作运贸公司与空调公司安装合同的从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研究所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笔者认为,此案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主要是对研究所提供担保的性质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所致。执行规定第八十五条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而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的内容是: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这两者并不矛盾,也互不影响。这两种担保还是有所区别的:第一、两者出现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现的,如法院要查封被告的财产或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后,其他人为被告提出担保,要求法院不进行保全或解除查封,而后者在主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后者的出现早于前者;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前者是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现的,财产保全是一种执行措施,其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执行,因此担保人的担保目的也是为了将来的执行,而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成立、生效并得以履行;第三、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前者是法院在收到其他人的担保书后,不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查封后开始生效,直到案件最终执行完毕,且法院只能执行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财产,而后者则一般规定有期限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这里不再赘述。第四、两者的对象不同,前者的担保人虽然是为一方当事人担保,但其对象则主要针对法院,而不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担保作用,也只有法院认可其担保后,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时,才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作用或影响,后者的对象则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总之执行规定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担保是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现的,我们可以视为执行担保,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是对执行权的限制,防止了执行权的任意扩大和滥用。第一种意见把研究所提供的担保作为从合同显然是不正确的,它不是为保证主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而设定的,也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限制执行范畴,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研究所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综上,笔者认为,在执行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对担保人提供担保要求法院不保全或解除查封的,应慎重处理,以免给执行工作造成被动。因为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这时担保人要求法院不保全或解除查封的担保,是一种反担保,实物担保应将实物交到法院或办理登记手续,一般应当大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或小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法院则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或对已经查封的财产不能予以解除,其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则应考察其他人的实力后再作出判断。否则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反担保会成为一张白纸,申请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实现。最后笔者建议,法院的审判庭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最好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在判决中把担保人判进去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5,能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你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 xxx,男, 生于xxx年x月, 汉族, 住xxx申请事项:追加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xxx法人、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根据xxx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xxxx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经查实,xxxx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股东出资情况为xxxx有限公司持股50%,xxxx有限公司持股20%、xxx持股15%、xxx15%。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公司未支付xx%工程垫款xxxxxx元,退还工程保证金xxxx元,诉讼费保全费xxxx元及利息和迟履利息。《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xxxx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该公司有注册资金不实,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规定“27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将其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xxx(法人)、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为本案被执行人。
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6,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前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人员我们现在想变更

可以变更法人。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可以变更法人。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影响公司信誉,失信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及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可以变更法人。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变更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所需证件  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7,我把客户资料丢失老总说我要赔24亿坐3年牢对不对

不可能,你是过失,只陪直接损失
上面的那楼主条列好多太复杂着急的心看不进去了.还是没那么复杂的.主要这些资料和客户还没彻底谈好,所以你老板说用来估算照平常的消费额那是绝对说不通的.何况资料没备份这些谁都有过失不是你一个人.你现在需要做的是和老板协商,最好老板能原谅你扣除奖金之类的.你要做到的是自己用行动表示:与其追究责任还不如赶快行动弥补过失,你可以重新找新客户拉单子,有了新的业绩老板也就气消了,钞票又回来了嘛!别太懊恼凡事有的商量,我也相信你老板是聪明人,总不想去做一件没收获的事吧24亿他生气随便说的.朋友勇于面对挫折,承担错误,大胆走下去!
哈哈,他最多每个月扣你20%的工资。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你是否符合这种情形,如果符合的话,你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可能要赔24亿。2、如果你不符合上述情形,根据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只需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就行,而且这个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你们公司提供直接损失证明,你抗辩,法院最后认定。3、至于坐牢,没有的事。凭你老板说的这些话,你可以跳槽了,这么垃圾的人还当老板,早点炒他鱿鱼吧。4、针对补充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所以说,如果你的老板穷追不舍,法院严格执行起来,你是很难逃避赔偿责任的。这样过日子也没什么意思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你是否符合这种情形,如果符合的话,你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可能要赔24亿。 2、如果你不符合上述情形,根据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你只需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就行,而且这个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你们公司提供直接损失证明,你抗辩,法院最后认定。 3、至于坐牢,没有的事。凭你老板说的这些话,你可以跳槽了,这么垃圾的人还当老板,早点炒他鱿鱼吧。 4、针对补充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如果你的老板穷追不舍,法院严格执行起来,你是很难逃避赔偿责任的。这样过日子也没什么意思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你是否符合这种情形,如果符合的话,你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可能要赔24亿。 2、如果你不符合上述情形,根据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你只需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就行,而且这个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你们公司提供直接损失证明,你抗辩,法院最后认定。 3、至于坐牢,没有的事。凭你老板说的这些话,你可以跳槽了,这么垃圾的人还当老板,早点炒他鱿鱼吧。 4、针对补充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如果你的老板穷追不舍,法院严格执行起来,你是很难逃避赔偿责任的。这样过日子也没什么意思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你是否符合这种情形,如果符合的话,你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可能要赔24亿。 2、如果你不符合上述情形,根据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你只需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就行,而且这个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你们公司提供直接损失证明,你抗辩,法院最后认定。 3、至于坐牢,没有的事。凭你老板说的这些话,你可以跳槽了,这么垃圾的人还当老板,早点炒他鱿鱼吧。 4、针对补充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如果你的老板穷追不舍,法院严格执行起来,你是很难逃避赔偿责任的。这样过日子也没什么意思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你是否符合这种情形,如果符合的话,你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可能要赔24亿。 2、如果你不符合上述情形,根据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你只需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就行,而且这个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你们公司提供直接损失证明,你抗辩,法院最后认定。 3、至于坐牢,没有的事。凭你老板说的这些话,你可以跳槽了,这么垃圾的人还当老板,早点炒他鱿鱼吧。 4、针对补充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如果你的老板穷追不舍,法院严格执行起来,你是很难逃避赔偿责任的。这样过日子也没什么意思吧!
你要赔偿的是直接损失,即取得该客户资料必须的费用,而不是间接造成的损失。而且该主张有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要被老板吓倒,他的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也不通。不要担心。由于你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是事实,但是这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不赔得,何况这种估算法出来的损失,更没有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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