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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华东酒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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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问题

只要各股东都已经按时缴纳了出资,则按照现在剩下的30万元进行分配。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问题

2,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怎么办

您这边有债权的话,需向管理人申报。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怎么办

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后小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需要,以破产清算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股东无需承担债务。前提:股东已足额出资,并无抽逃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后小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各种问题

如果企业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话,劳动关系在企业依法宣布破产之日起就终止了,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之后,依法成立清算小组,进入清算阶段,因此,你说的工资停放是合理的,因为劳动关系已经在宣布破产之日就终止了,劳动关系终止后,工资,社保医保,自然就停缴状态,劳动者这时候就应该依法向劳动仲裁办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仲裁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将仲裁文本提交给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之后就会转交给清算小组,劳动者自然也就可以再就业,并无直接影响。

5,公司破产员工的集资款和内部入股款怎样偿还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因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申报债权,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偿还。而职工入股则是职工出资公司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享有的是利润分配权,因而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支付必要的税费和偿还全部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的工资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但是对于你们的入股行为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只能等到企业的债务偿还完毕以后才能得到最后的受偿。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国企破产清算职工能得到什么补偿

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支付经济补偿。|
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以及和解和整顿的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7,公司资不抵债是不是一定要破产清算

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了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债权人和企业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如果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及和解的申请;在法院已经宣告受理破产申请但是未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重整。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可以提出重整或者和解,这样企业还有继续存续的可能;如果企业不想继续存续,直接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进而根据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关系进行最后的分配,除非债权人有担保,否则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可能得到全额补充,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对企业来说则是一种解脱,因为这样债权债务关系得到了解除。即使后期股东再成立新的公司,也不需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企业不想破产,可以自行进行清算,但是前提是企业可以承担全部的债务,即还没有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如果清算过程当中,发现企业全部资产仍不能偿还企业全部债务,那么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
下面由法律快车知识编辑整理提供:公司在解散清算进行到一定阶段甚至在财产处理完毕时才发现资产不足抵偿债务,此时的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已经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就清偿比例达成和解而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否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转向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的和解,属于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8,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审计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会计是做账核算报表,审计是检查审核。破产清算会计是对企业破产阶段的经济内容进行核算报表,破产清算审计自然是对应的审计检查,当然审计人员要有资质,检查完毕要出具审计报告了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会计是做账核算报表,审计是检查审核。破产清算会计是对企业破产阶段的经济内容进行核算报表,破产清算审计自然是对应的审计检查,当然审计人员要有资质,检查完毕要出具审计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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