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冠以省或县湖南公司是与登记机关有关还是与注册资
与注册资金有关。
2,开口笑9年陈酿口感怎么样
……没喝过……开口笑产品由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属浓香型白酒,在工艺上延续并发展了独特的“古遗六酿法”,采用地理罕见的天然山洞洞藏,口感独特、绵甜香醇。
额
3,李时珍家方酒网上有买的吗
李时珍家方酒配方源自《本草纲目》是李时珍的私家秘方。纯本草酿制:李时珍家方酒天猫官方旗舰店购买请至,健康养生,增强活力
是由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汪潮涌投资的李时珍健康酒业有限公司,联合打造的一款本草养生酒,由李时珍医药集团生产,李时珍健康酒业进行营运。
4,想代理一种白酒上次看了杜康酒不错请问杜康酒可以吗
这个在我们这里喝的人很少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你可以去试试,我知道杜康一个系列的白酒是在湖南有全国总代理的。在一个市销售都是200W+,不管什么酒,只要有信心没有销售不出去的,除非你资金,网络,不给力!
杜康已经过气了,不是很好卖
5,好食上跟57度湘的关系
长沙五十七度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为湖南省好食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9日,公司成立之初在餐饮行业首推体验式服务模式,以“没有门槛的消费”观念及明亮的风格、亲切的服务、丰富的出品,奠定了品牌基石。后为适应多品牌发展需要,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更名为湖南省长沙五十七度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拥有好食上、海食上、57度湘、我爱鱼头、水货主题餐厅、好食上青年餐厅、卓信咨询管理等七个品牌。
我知道57度湘采用创绿的铁板烧设备的,你去他们官网看看吧,好像大型的铁板烧餐饮都采用他们家的铁板烧设备。质量应该不错吧。
6,舌尖上的中国第三部要介绍美酒了
中国酒业大王——五粮液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万里长城第一城”的四川宜宾,是生产浓香型白酒的大型现代酒业公司,被第十五届世界统计大会名为“中国就业大王”。国五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第一款以国字号命名为的高端白酒国五液是现任陈氏秘方传人陈尚智老先生,据古传秘方及工艺,历时数年,亲手调制而成的关门之作。 国五液是严格按照五粮液陈氏制作工艺,历经100多道工序,采用纯粮酿造而成。 宜宾独有的地理环境和使用600多年的古老窖池发酵,这也正是国五液不可复制的秘密。 国五液采用被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奉为经典的鼓型瓶设计。 中国食品工业协商会白酒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酒业泰斗、国家级评酒大师沈怡方老先生高度赞誉国五液:芳香浓郁,溢香长久,醇甜谐调,尾怡净爽。 查看原帖>>
没看懂什么意思?
7,雪花啤酒欺骗消费者商标上写着回收酒瓶一个03元结果卖家说不
你好,不知道你说的雪花啤酒是哪个省份的。因为雪花啤酒在全国有近八十家生产工厂,与之相对应的销售公司也有很多。据我所知,雪花啤酒的瓶子确实是回收一个0.3元,可能是你们当地经销商的问题。你可以按照瓶子背标上的投诉电话,直接找雪花啤酒投诉中心,他们会为你解决好。
七箭公司的行为是回收利用旧啤酒瓶行为,并不是“使用”他人商标行为。根据gb4544-1996《啤酒瓶标准》《关于实施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在该期限内,只要啤酒瓶经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即可重复回收利用。当前,我国没有实行旧啤酒瓶定向回收制度,由于“燕京”、“青岛”雪花 等知名啤酒的全国性销售,其啤酒瓶回收很难,因此这些品牌企业基本都是采购新瓶。在此情况下,更应允许其他啤酒企业回收利用旧啤酒瓶,否则就是对啤酒瓶再利用资源的浪费违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因此,七箭公司回收旧的“雪花”啤酒瓶,并在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予以再利用,其行为并不违法。鉴于旧啤酒瓶上含有“雪花”等无法消除的商标,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认,该公司在标签上标注自有商标的同时,还特别把七箭啤酒商标突出使用作为提示。该提示表明七箭公司的行为不是“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条件之一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前我国没有实行旧啤酒瓶定向回收制度;而啤酒是全国性销售的;使啤酒瓶回收回原啤酒企业较难;在此情况下存在啤酒企业间互相回收啤酒现象;几乎所有的消费者也知道旧啤酒瓶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很多报告也提到雪花啤酒回收使用其他厂家瓶子的报告;再者七箭啤酒公司里啤酒瓶除雪花瓶子外;还有各类从社会来回收的瓶子; 七箭啤酒公司回收利用旧啤酒瓶行为不构成该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雪花啤酒厂自己没有措施保证自己回瓶;从而导致啤酒瓶流入社会’如雪花啤酒以商标侵权禁止他人从社会上回收正当使用;势必会照成玻璃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明显违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和[公共享有环境权];和国家鼓励废品资源回收利用等政策的不利影响;所以[保护商标专用权]只能在法定合理权限;‘雪花啤酒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从社会上回收啤酒瓶‘ 其次,,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予以考虑。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混淆”或“误认”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因此,从立法本意、商标功能、监管目的来看,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时,应当考虑“混淆”或“误认”的因素。如果事实上不存在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时,那势必不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而实质也不构成侵权。啤酒瓶作为包装容器,因为有国家统一标准而形状基本一样,不具有识别性。即使在瓶体上印注商标,也因为该商标与瓶体颜色一致,而不能成为消费者区别瓶装啤酒来源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判断瓶装啤酒的来源主要是看装潢,即看瓶标和瓶盖。因为在瓶标和瓶盖上,所以七箭啤酒厂家在商标瓶盖上都突出使用;七箭;商标;生产厂家可以通过文字、颜色、图形等进行组合,而形成极具识别性的装潢。本案中,七箭公司的啤酒瓶标与雪花啤酒明显不同,消费者容易识别,不会引起混淆。即使有消费者会注意到瓶体的“雪花”标识,第一感觉可能认为与雪花啤酒有某种联系。此时,消费者“防假”的警惕心提高,一般会仔细辨别比对啤酒的装潢,从而会发现标签上的“突出使用七箭的商标”的合理提示,最终不会误认。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啤酒瓶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下啤酒瓶是可以回收重复使用。七箭公司灌装啤酒使用的是回收的啤酒瓶,瓶体上带有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与瓶体是一个整体,无法消除,七箭公司在啤酒标签上突出使用;七箭啤酒商标;的提示,又明显标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起到了使消费者正确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七箭啤酒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售该啤酒也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另外国家省级最高人法院也就对事实;情节;相同的案例做出正确合理的判决;例如案例【 利用回收啤酒瓶生产啤酒不构成侵权。详见(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0号 胜诉方:芷江鹤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利用回收啤酒瓶生产啤酒企业; 败诉方: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胜诉方;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回收利用啤酒瓶生产啤酒企业]败诉方;大理啤酒有限公司[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