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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控股股东提名新董事监事,拟上市公司的董事能在其控股股东的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等高管吧拜托

1,拟上市公司的董事能在其控股股东的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等高管吧拜托

没问题。控股股东将自己的高管提名为下属上市公司的董事很正常。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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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的董事能在其控股股东的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等高管吧拜托

2,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监事会或监事人员名单申报格式

你好。这需要根据董/监事会成员是首次选任,还是续聘等情形而定。如果是首次,应当写明董事的推举人,一般是股东提名。股份公司还涉及到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通常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如果是续聘,还要看是否有新增或者辞职等情形存在,需要进行前后任的对比。
其他人只能列席,包括监事。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监事会或监事人员名单申报格式

3,法人

魔域的宝宝 男法人叫赐予者艾登,女的叫庇护者丽迪亚
一个法师型宝宝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人,授权人将某些权利授权与被授权人,此人便是法人,在这里有几个注意点就是时间,和授权生效的部门单位。
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这些特征使之与自然人相区别。

法人

4,章程无规定董事长可以提名监事吗

一般不可以的。董事长与监事没有直接的关系。应该由股东去提名监事。监事的职能就是去监视董事、高管、其他人。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累积投票制的问题的问题

就是如果选五个董事,你有一百股就有五百个投票权,你可以分开投个五个人,也可以集中投个一个人五百票。这是为保护小股东而设置的机制,可以避免大股东操纵选举,小股东可以集合起来选一个人进董事会。
这样便于理解。(按上述例子数据)非累积投票制--是单次对某个提名人进行表决,有几个提名人,就投几轮,因为有51%股东,故大股东提名都可以获得通过;累积投票制--准备选举5个,总票数就*5,一起只投一轮。若大股东想操纵,就对有意向的5股东(包括自己),若平均,每人510票;但其他剩下5股东可以把票数集中放在1-2股东上,票数可能超过510票。
,x代表股东欲选出特定数额的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y代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总数;n2代表股东大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总额;n1代表股东欲选出的董事人数。 n2代表股东大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总额是原数值,所加一x=(y*n1)/(n2+1)+1 这个公式只是估计,不是准确

6,李经理和杨经理的年薪均为8万年薪为整元数其中李经理的年薪

10.5 5.5
凡事都是有规则和法律束缚的,依照我国《公司法》,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范围较小的,可以设1名履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履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履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履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履行董事实行董事会的职权(具体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聘请或解聘公司经理,但如果经理在无错误而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解雇,明显公司是要付出1定代价的。股东南大学会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股东南大学会不能直接选举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履行董事由股东南大学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现实操作中,范围较小的公司,1般履行董事都是兼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如果到了经理要被撤换的地步,估计履行董事也当到头了,所以履行董事的权利还是不能完全正常发挥的,多数情况下还是要经过临时股东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也是为了群策群力,分摊经营管理风险。除非这个履行董事代表公司百分之67以上的股东会表决权,那末这个履行董事最大。

7,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

实际上表决权票数是1000*3=3000票,90%通过,2700票。详见下面介绍。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式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计算公式  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  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股东利益将受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则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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