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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存款案始末,案例分析 高手来帮忙 谢谢啦

1,案例分析 高手来帮忙 谢谢啦

或许吧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能证明是劳动者原因不签订合同,当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案例分析 高手来帮忙 谢谢啦

2,酒鬼酒的1亿元可不可以找到

理论上应该能够找到,实际就不好说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查渠道,应该没问题吧
等待公告吧,具体什么情况也不没说。这个金额特别巨大,要是就这么丢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估计能找回来
这个很难说;个人观点不会全部找到了,1亿元离奇被盗原因按说能查明,但钱的去向到时候或许就有一部分不知到哪儿了。

酒鬼酒的1亿元可不可以找到

3,案例分析王三2000年8月19日发现

分析: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挂失前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持期身份证件,李小分在办理该笔存单的提前支取时,应查验吴强和王三的身份证,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支取手续,但李小分在只有支取人吴强的身份证件,而没有存款人王三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存款的支取手续,显然是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造成王三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理应负赔偿责任。按储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储蓄业务处理必须进行复核,而复核员林萍复核时粗心大意,李小分业务处理的差错在复核时末发现,造成了储户的经济损失和储蓄的信誉受损,理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储蓄所决定由李小分和林萍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王三2000年8月19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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