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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厂生产品牌白酒500箱,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先转换为不含税价=14040/(1+17%)在计算=14040/(1+17%) *20%+4000*0.5
应纳增值税=400x17%+0.2x280x17%=77.52万元 应纳消费税=400x20%+0.022x280=86.16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2,消费税的问题急急急 木有积分了啊

3、(1)100*240=24000 (2)40*240=9600 (3)14*240=33604、(1)进项税=6000*13%=780 (2)组成计税价格=[(6000+25000+15000)+8000*1]/1-20%=67500 进项税=(25000+15000)*17%=6800 消费税=67500*20%+8000=21500 (3)销项税=16000*0.17=2720 (4)进项税=12000*0.07=840自己计算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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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问题急急急 木有积分了啊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类啤酒应缴消费税=250×250= 62,500(元)所以,共应缴消费税= 450,000+62,500 =512,5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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