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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当年5月,5某黄酒厂2010年10月销售优质黄酒2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00

1,5某黄酒厂2010年10月销售优质黄酒2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00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0×5000×17%-120000=50000(元)应纳消费税额=200×240=48000(元)该厂10月份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50000+48000=98000(元)=9.8(万元)选A9.8税法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销售黄酒50吨,需要交纳的消费税=50*240=12000元将2吨黄酒发给职工,视同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2*240=480元这个月的消费税税额=52*240=12480元

5某黄酒厂2010年10月销售优质黄酒2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00

2,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类啤酒应缴消费税=250×250= 62,500(元)所以,共应缴消费税= 450,000+62,500 =512,5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3,某 54545 酒厂5月发生以下业务

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销售白酒:从量计征消费税=4×2000×0.5=4000(元)=0.4(万元)。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1+17%)]×25%=5.04(万元)。 药酒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 药酒应纳消费税=7.2÷(1+17%)÷10%=0.62(万元)。 外购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低度白酒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0.5=500(元)=0.05(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5×25%=0.63(万元)。 视同销售的白酒: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2×0.05=2000元=0.2(万元)。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15×2000×(1+10%)÷(1-25%)×25%=11000(元)=1.1(万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0.1+0.95+0.4+5.04+0.62+0.05+0.63+0.2+1.1=9.09(万元)。

某 54545 酒厂5月发生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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