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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起诉商店侵权怎么判决昌吉市,酒类商标侵权案工商对经销商怎么处罚

1,酒类商标侵权案工商对经销商怎么处罚

要看经销商的经营额达到多少,是5万以内还是5万以上: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名锦知识产权,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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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标侵权案工商对经销商怎么处罚

2,如何定性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你问的问题很宽泛,简单来说就是首先,关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合同期和非合同期。 合同期是不侵权的,因为你有代理合同。如果能证明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那么是合理授权,当然不侵权。如果不能证明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那么结合代理合同,你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判侵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非合同期你已经知道没有授权还在卖,绝对构成侵权。不过你可以以你积极与对方公司联系代理事宜的事实来答辩,以期法院能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 赔偿的时间最多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2年。如果代理期间不侵权的话,时间上还没有2年,只是非合同期的一年多时间。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赔偿的额度,商标法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二、如何取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务商标是区别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服务场所的招牌、宣传广告等使公众知晓,达到误导的目的。因此,在取证时应先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保留证据,以免证据灭失。三、如何计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在实践中,确定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缺乏明确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于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如何确定非法经营额,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方商标侵权的行为,你要及时解决,你可以委托我替你处理,以维护贵校的合法权益。

如何定性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3,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甲酒厂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商标权。第二,甲酒厂只获得了对画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其他权利。第三,乙酒厂侵犯了甲的权利。第四,取得画家同意,支付报酬。起诉乙。第五,甲赔偿画家的损失,并支付使用报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损失。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白蒲镇,从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厂(当时就生产黄酒)以来一直生产加工黄酒。于1981年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是轻工部优质产品,获得过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和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如皋白蒲黄酒厂是由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厂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酒加工厂(以下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厂得以使用“水明楼”和“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包装袋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称巨龙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为此如皋酒厂以巨龙酒厂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1年7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则辩称: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饮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本法律工作者认为: 1、甲酒厂有侵犯画家的权利。因为甲酒厂征得画家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这只是画家同意甲酒厂将画印刷在宣传品上,并不是同意拿来做装潢和注册商标。 2、侵犯的是著作权。 3、乙酒厂侵犯了甲酒厂的商标权。因为甲酒厂已将该商标注册,既然注册成功,其商标权就受法律保护。 4、甲酒厂可以与画家协商,把画家的著作权买过来作用注册商标使用。这个事后画家同意还是可以的。与乙酒厂协商,要求乙酒厂赔偿由此造成的甲酒厂的损失,停止侵权。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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