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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的产品名称怎么标注,白酒类外包装该有哪些标识

1,白酒类外包装该有哪些标识

白酒的包装产品标准设计包括三个方面:一、白酒纸箱的标准设计;二、白酒的彩盒的标准设计;三、白酒的食品标签的标准设计;现就白酒产品必须标识标注的内容分别概述如下:1、白酒纸箱必须标识标的内容: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数量、规格、总重、净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怕潮、向、小心轻放、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注册商标、产品检验合格证、厂地、厂名、批量和班次。2、白酒彩盒必须标识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净含量、配料、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部分产品可标该产品的条形码、产品优质标双标志以及重量认证标志。3、白酒食品标签必须标识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净含量、配料、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标签准印证号,裸瓶的包装可以食品标签上设计该产品的条形码。这么详细如果还不清楚可以找红创意咨询。

白酒类外包装该有哪些标识

2,白酒在有外盒的情况下酒瓶上必须标注什么

根据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4.10的规定“如果在内包装容器(瓶)的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时,也可以只在外包装物(盒)上标注强制标示内容。”根据这条款,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有外包装的礼盒(一般中高端白酒产品都有),就可以不需要再玻瓶上标注任何信息?这一点在新的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没有体现,那如果执行,会否冲突?因为我记得标准化法提到过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出台后,对应标准自动替代。我记得有一次我给一家商会开发一款白酒产品。在酒体选定产品包材运抵酒厂后才得知包材上的标签不符合相关行业要求,没有把“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未成年不宜饮酒”的警示语印上。根据相关规定,进入市场流通的白酒商品,在包装上是必须明确标注清楚前述警示语。后面是费了很大的功夫做了一些补救弥补措施,把警示语印上酒厂才同意生产罐装的。最近,我又参加一款白酒产品的开发工作。为了吸取之前的教训,我专门上网学习了关于白酒包装标签标识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查验了包括茅台酒、仁怀酱香酒等知名白酒品牌包装标签标识的式样才做到心中有数,现把学习心得梳理总结如下,希望对用得着的朋友有所帮助。一、白酒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白酒产品包装必须标注额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纸箱标签标识设计标准;2、外盒标签标识设计标准;3、食品标签标识设计标准。1、纸箱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数量、规格、总重、净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批号、怕潮、向上、小心轻放标识、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注册商标、产品检验合格证、厂址、厂名、批量和班次、联系电话、警示语。2、外盒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配料、贮存条件、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批号、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和编号、条形码、产品说明、优质标识说明及质量认证标志、注册商标、厂址、厂名、警示语、联系电话。3、食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和编号、条形码、厂址、厂名。二、其他硬性规定和建议1、纸箱和外盒都必须标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2、不允许出现第一、唯一、最、多少年陈酿等极端夸张形容用语;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4、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产品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5、获得国家认定名优产品荣誉的产品标识,必须标明获得的有效时间。总之不准虚假标注产品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白酒生产企业应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严格规范白酒标签等多个方面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各级食品监管部门也需通过强化生产许可、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白酒在有外盒的情况下酒瓶上必须标注什么

3,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不得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调色调香调味。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1 一、名称的要求 1.不准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2.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展开剩余67% 二、配料表的要求 1.标注的香精香料的名称应符合GB2760的要求。 2.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3.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三、其他要求 1.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GB 2757)。 2.酒精度标示单位:%vol(GB 2757)。 3.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GB/T 10346)。 4.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GB/T 10346)。 5.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6.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法第9条)。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2 根据《散装白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必须符合一系列要求,比如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酒精度(%vol)、配料表或者原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生产工艺类型、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 根据《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德眉资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管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泡制原料表、泡制日期、酒基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基的生产工艺类型、酒基生产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酒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泡制原料的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宜标注推荐饮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还要求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提示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散装白酒和餐饮自制泡酒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散装白酒的;有碍限酒健康教育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标注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目前成都正在开展“春雷行动2021”,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和经营餐饮自制泡酒的商家,认真对照《规范》要求的进行自查,加强标识管理,《规范》全文可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下的“市局文件”栏目里找到,或者关注“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月15日《规范》正式施行后,相关执法部门如发现标识不符合规范,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5日发布《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生产方面,《意见稿》提到,鼓励企业建立甲醇、氰化物、塑化剂、甜味剂等食品安全关键指标的自行检验能力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鼓励企业建立感官评价实验室,开展感官检验和品质品评。 《意见稿》提到,勾调用基酒、调味酒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勾调用水使用经过处理的软化水,并记录勾调用酒名称、酒精度、等级、数量、批次等详细信息,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他物质进行调配。 《意见稿》提到,企业应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应与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责任。 《意见稿》提到,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白酒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白酒原酒、食用酒精、包装材料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意见稿》提到,不得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调色调香调味。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仅生产固态法白酒的企业不得采购使用食用酒精。 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到,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不得虚假标注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应标注食用酒精,不应标注酿造食用酒精的粮谷原料;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序。 《意见稿》提到,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意见稿》提到,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等,企业相关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意见稿》提到,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召回;应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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