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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客户白酒报销怎么写申请,公司买酒送人开什么发票报销比较有利

1,公司买酒送人开什么发票报销比较有利

一、实事求是写,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可以按一定比例所得税前扣除。二、直接写成办公用品就可以了。

公司买酒送人开什么发票报销比较有利

2,酒类书面申请报告怎么写啊求救啊

xxxxxx有限公司经销的进口商品,产地(如日本)“品牌(如日本)”品牌商品啡属贸易买断关系,报关、缴税、卫检手续齐全,如出现有关国内注册商标问题由我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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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因业务需要备白酒一箱 申请该怎么写

你好!把这款酒买了?申请就以公司为主,马屁拍起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接待销售用
问问领导呀

公司因业务需要备白酒一箱 申请该怎么写

4,如何给酒类专卖局申请书

有必要吗? 请专卖局的人吃饭,喝酒等!不用自己写了。有人给你准备的。! 你自己只用准备RMB就OK了。。。
到公文网上有专业的文本格式,自己搜搜

5,酒水提成申请怎么写

做为餐厅酒水在利润率当中取到的效果是比较明显,我觉在这方面首先应该有一个要拟定一个合理的激励方案去引导员工加强促销任务,我的意见如下: 1、把酒水计划定在你完成的销售的12%-15%内,然后再把他划分给前堂部每个值台人员; 2、在规定的销售任务按正负1%进行奖罚; 3、还有就是从一些高档酒水设立一定的奖项;(如卖一支200元的酒水,奖1元等) 4、在销售任务完成的基础给予一定的名次奖;

6,赠送给供应商的礼品酒凭证怎么做啊要从供应商的账上过一下怎么

一.赠品与正品需要核算成本的货品称其为正品,不需要核算成本的货品称其为赠品,二.实仓与虚仓 核算成本的仓库我们称之为实仓,不核算成本的仓库我们称之为虚仓. 三.调拨单和虚仓调拨单的区别我们在现有系统中存在不同类型的仓库,因此就存在三种不同的仓库间调拨业务:1、实仓同实仓之间的调拨业务:这种业务主要处理不同实仓间的货品调拨,由于实仓是需要核算货品成本的,因此不同仓库间的调拨存在两种情况,同价调拨和异价调拨。2、实仓同虚仓之间的调拨业务:这种业务处理的是实仓和虚仓的货品调拨,由于虚仓是不需要核算货品成本的,因此不同仓库间的调拨只有一种情况,异价调拨,所有从实仓调拨到虚仓的货品成本单价自动为零;所有送虚仓调拨到实仓的货品,用户需要为货品赋予单价,并作为入库成本参与实仓的货品成本核算。3、虚仓同虚仓之间的调拨业务:这种业务处理虚仓间的货品调拨,由于虚仓是不需要核算成本的,因此不同虚仓间的调拨只有一种情况,同价调拨,所有虚仓间的货品在调拨前后,单价为零,只对数量进行管理,因此虚仓调拨单不存在成本核算,也不会生成凭证。说完这三种调拨业务,我们再来说调拨单和虚仓调拨单的业务处理区别,调拨单处理第一种和第二种调拨业务,虚仓调拨单处理第三种调拨业务。四.赠品出库的处理销售类赠品可能存在两种业务情况,一种就是赠品本身在虚仓管理,因此赠品无单价,一种是将实仓中的正品作为赠品进行销售,这类型的赠品有成本,因此需要通过不同的赠品处理形式进行说明。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说明。1、赠品是存放于虚仓的,无单价,销售出库业务;销售出库时,赠品通过虚仓出库,直接通过功能处理,也可以通过虚仓出库单. 2、赠品是存放于实仓的,有成本单价,销售出库业务; 销售出库时,赠品通过实仓出库,也就是说作为赠品的货品是有成本的,销售过程中将有成本的货品作为赠品销售,销售出库应将属于赠品出库的货品作为单独记录行编制,并在备注中注明此记录为赠品,在编制销售发票引用出库单时,赠品行的销售价填零,系统会将此货品作为正常销售参与成本结转,但不参与销售收入的计算。
赠送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账借:应付账款推广借:销售费用

7,酒类流通随附单申请怎磨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简化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要求的式样统一编号和印制,自制无效。 第三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按照“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发放,市县区商务局各自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 二、使用范围 第四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重要凭证,仅用于酒类流通过程之中,不得用于企业内部的其他管理。 第五条 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含批零兼营,简称酒类商品供应商,下同)在销售时,必须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 第六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服务业者等,简称酒类商品采购商,下同)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 第七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在运输、存储、调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一货(批次)一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有单必有货。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存储在本企业的酒类商品除外。 第八条 啤酒生产和销售暂不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药酒、保健酒及料酒不实行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第九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属进口酒类应填写灌装日期。 三、申领办法 第十条 县区商务局每半年(5月、12月)向市商务局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和调拨单。 县区商务局申领需提交的资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和半年需求量测算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汇总)、半年需求量测算表和已使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及调拨单存根。 县区商务局的申领程序: 1、县区商务局测算半年用量,准备需提交的资料; 2、县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申报,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市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科室(以下简称经办科室)受理、测算、初审,交分管领导审批; 3、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4、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并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前,必须先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应向本企业备案登记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 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需提交的资料: 首次申领需提交: 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产品检验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6、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再次申领需提交: 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 2、已全册使用并交由备案登记机关汇总统计后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 3、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 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程序: 1、酒类商品供应商测算全年用量,准备相关资料; 2、向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3、经办科室受理申请,对相关证件和申请报告审核无误和测算合理后,首次申领按照测算的全年需求总量1/4的标准,再次申领按照“存根上缴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向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并交分管领导审批; 4、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5、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开具调拨单(盖章有效)并在该企业使用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上登记; 6、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 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无特殊原因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并开具调拨单。 四、随附单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申领、保管,负责有关审核、测算、发放、登记、存根回收、保管,负责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酒类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领用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收发台帐(《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认真登记领用企业名称、备案登记证号、领用数量、随附单起止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生产企业的生产证号、主要经营品牌和存根回收情况等。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建立《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 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要求字迹清晰、加盖印章。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如实核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与销售商的有关证件、所购酒类商品,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对所供应和采购的酒类商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十七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遗失或损毁的单据起止号等报告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上报市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遗失或损毁报告后应及时督促遗失或损毁《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对《酒类流通随附单》遗失或损毁情况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遗失或损毁单位承担。 《酒类流通随附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交回发放单位。 第十八条 凡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商品供应商、采购商, 一经查实 ,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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