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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溪酒业有限公司股东,泸州三溪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谁

1,泸州三溪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谁

游波
汪起均

泸州三溪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谁

2,企业追加股东

个人独资的公司,追加股东,就不是个人独资的公司了。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了。改变公司的性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走出资人的验资程序,然后依法变更企业登记信息。比如追加人和企业法人是父子关系,可以加入成为股东。

企业追加股东

3,公司股东问题

你的问题关键在于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这个在你注册的时候就应该清楚了,公司名称上也应该有所体现。你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做两方面分析:如果是合伙,也即你们两个是合伙人。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没有完成合伙章程、登记的变更,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C如果不知道你退伙了,而企业欠了C的债,C可以找A、B任何一人实现债权,作为已经退伙的B只能依要求还债。而你们的“免除责任”的协议只能在AB之间有效,也就是说B还债后可以根据“免责协议”去找A讨回这些钱。至于那个20%的协议合上述“免责协议”的效果是一样的,对第三人也没有意义,而在AB内部分摊利益、亏损时有效。既然有协议,那肯定是按照协议的20%。不过不是有“免责协议”吗?这个自然就可以忽略了。值得注意的是,退伙要求登记,如果B不登记,A经营企业欠下的债务B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你说的第二条存在风险。所以B最好去办理退伙登记,退伙后合伙企业新产生的债务与B无关了。如果是两个人的合伙,B要退伙,企业就变成个体工商户了,或者去办理改成一人公司,这个都不麻烦,审批花点时间而已,两个月就能搞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就不是退伙,是股权转让。公司亏损后事以登记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登记的是15万,这15玩赔完就没了,公司倒闭,和你也没关系了,什么提高注册资本都没关系。所以风险没有上面合伙那么大。至于你们的20%协议,效果一样的,在AB之间才有效,对外人是没效果的。至于你说到的第四条,钱上面的事好说,15w赔完完事,B不用再往公司里掏钱,但是如果有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责任就没那么简单了,因为B还是登记的股东,有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的后果负责。综上,办理变更不麻烦,与其省一个程序而每日提心吊胆,还不如去登记机关办个手续,一次解决后顾之忧。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还有疑问可以HI我
如果是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与股东无关,股东只要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即可。

公司股东问题

4,股东是什么

什么是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东权。即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2、股东一律平等。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质、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挣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一的股东。 他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5,股份大股东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你说的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就跟最近国美事件一样,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可是还是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看是不是罢免管理层.希望采纳
是。
你好:1 无效。2 诉法院,撤销相关决议,让对方赔偿损失。参见以下条文。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持有公司51%及以上的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了,如果一个公司里谁持有公司最多股份就是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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