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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泉酒业组织旅游,某旅游公司2009年6月份在境内组织旅游取得收入40万元其中包括

1,某旅游公司2009年6月份在境内组织旅游取得收入40万元其中包括

6月境内旅游收入40万元 成本20万元,应纳营业税的收入20万元,应纳营业税1万元 城建税0.07万元 教育附加0.0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2万元。

某旅游公司2009年6月份在境内组织旅游取得收入40万元其中包括

2,如何组织出游

首先要有计划 制作出行手册(里边有出行目的 时间 地点 人员 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 其次 联系旅行社 如果不用旅行社的话 需要提前预定旅游大巴 签协议 提前安排酒店食宿 与保险公司签时效性保险 其他就没有什么了

如何组织出游

3,您好任律师我们公司每两年组织旅游一次 要是不旅游就发放现金旅游费

您好,这种情况属于公司的内部福利,您能不能主张到,关键是看您的证据:如果您的旅游薪单上明确标注对您可以拿到3000元,则你就肯定可以拿到的,如果公司不给您,你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公司对这个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口头的规定,则您要申请仲裁的成功率很低,因为证据很不足。对于这种主观性很强的公司福利,公司的决策权比较大的,就和奖金一样。建议您要三思的。
做管理费用福利费。严格来说要计算缴纳个税

您好任律师我们公司每两年组织旅游一次 要是不旅游就发放现金旅游费

4,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雇员与非雇员所适用的税目不同。(1)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奖励的对象如果是非雇员,上述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没看懂什么意思?

5,平安保险公司组织旅游韩国7日500 日本8日900 先听课在报名 请问哪位

这个一般是对业绩优秀的员工和领导的,还有就是专门组织的针对新老客户的一次回馈活动,至于费用就不太清楚了。在平安每年都会有旅游,小的活动一般去国内的景区,大的活动会去日韩,这个没有什么假的,都得办护照。你说的先听课再报名,估计是签了单才有资格去吧,具体不清楚,不过陷阱是不会有的,放心就行了。还有就是如果去了日本,替我问候一下日本的女性。谢谢了,能给个采纳更感动,呵呵玩好。
接触过500去港澳5天的,没有听过可以去韩国的,貌似韩国的平安游韩国的价格。
就是一个购物团!带着大家进店,进各种店+推销保险
您好!这是真的,只要您成为他们的客户就可以享有,可能会让您每年在平安又付上一定的保费理财。关键是您觉得那点保费是您确实要购买的保障对象就行,出国游也是一种附带礼品而已,但也不是每个业务员都会这么做的。
是真的,但是这个价格是购物团的价格,而且目的是让您再买一份保险

6,非工作日公司旅游不参加反被扣工资

答:贵公司以上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解决方案:先和贵公司的行政部门交涉,未果可向当地劳动局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继续向劳动局申请裁决,如果还是不满意,只要你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不能完全那么看,单位要求报名是因为单位组织旅游肯定是跟旅游公司协商的,有名额限制。你要是报了名但又不去,你的名额怎么办,公司肯定是按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支付相应费用给旅游公司的,你不去公司还是把你的名额要缴纳。所以一般确定的名额是不改动的。 费用15块差,一般都是那样,多退少补嘛。 你的情况最好找一个没报名的,代替你的名额,才是比较好的办法。不然单位也不好办,要是像你那样报名又不去的人多了,公司也受不了。所以企业总是制定相应的规定,按规定走。 二楼不合法的说法,值得讨论。因为之前就说好500块/人,就不存在欺骗什么的行为。
不合法的,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啊!让公司给个说法.
什么公司还有这雷人的规定啊,太黑了吧

7,周末公司组织旅游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周末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因公外出,因此算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是为了让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你的情况可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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