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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德酒业控股股东已涉诉,报表中出现在负债和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合并

1,报表中出现在负债和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合并

权益可以分控股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控股股东权益通过净资产表现在合并报表中,而少数股东权益不是集团企业的权益,不能作为集团的净资产,但在合并报表中要列示,于是就列作少数股东权益了。
其实我现在也在学做资产负债表,那些项目我都理解,也能填。就这项“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我也是用“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总额”,但我不知道这项数值能反映出公司一个什么结果,有什么义意。

报表中出现在负债和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合并

2,任何股东都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

不是,必须是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赋予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可基于两种事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一是作出决议的会议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二是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内容方面的规定。其中,公司决议程序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

任何股东都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

3,企业接受直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搜一下:企业接受直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直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股份合作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

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在实践操作中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会带来一定的消极效果例如:如果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旦以自己的名义收回公司的债权,法院判决时必然要将财产量化给每位股东,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使企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增加,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原告是某些股东,当债务人履行后他们可能携款而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债权人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张债权时,股东可能根据自己的好恶,选择履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等。、股东只与企业发生内部关系,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一般不发生关系,如果相对人或其他主体通过法院“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来追及股东,只有在股东没有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出资,或者通过关联性交易或其他手段违法取得企业财产的情形下才行得通,此时股东才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发生关系,当然股东也只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不实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无人应诉的前提下让股东作为被告虽是无奈之举,但因不存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事由,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要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缺乏法理支撑。

5,在黄光裕入狱期间国美股东大会上否决了三名董事进入董事会为什

黄光裕收购了陈晓的公司,任命陈晓为公司二把手,后来其违法被抓,又把公司交给了陈晓,陈晓想吞掉国美,陈晓的品质我先不说,他黄光裕是个为国为民的人,自己被别人用同样的方法黑了而已,都是为了个人私利,为什么百年公司那么少,呵呵,自然现象,坐看云起云落,一丘之貉,谁赚钱都不关咱的事情
董是会也可通过决一。一般情空下股东大会决议在董是会都会通过的。但是国美董是里代表黄光裕股权的董事投了贝恩的票。从法理来说要看在合法情空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问题是在法律层面上,董事会有没有这个权力去否决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没有这个权力,大股东就可以把这些没用的股东们告上法庭吧?】是的。所已黄要召开大会推返董事决议。你有一词写错了【股东就可以把这些没用的“——“们告上法庭吧】股东应为董事。
严重违反公司法
这你都不知道,笨!陈晓说了: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投票结果并不代表股东真正的意愿,因此,董事会决定为维护股东利益,因此就否决了股东大会的决定。貌似说的够清楚吧?呵呵,史上最强董事会。
中国人就是这样,不适合搞股份制,不然稍微有点权力就像跟你对着干!分家
股份公司最基本的就是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看表决时,哪方占的股份大。和总统竞选一样,可以拉选票。

6,请教各位现有一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外资企业股权回购问题的处

抱歉没说清楚,目前国有企业上市证监会明文规定要整体性上市,现有一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有企业)下属外资企业股权回购问题的处置问题,目前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已经上报,但由于目前控股股东下属外资公司(外资控股)外资撤离,为了保持集团公司的业务经营体系完整性问题,控股股东要回购外资所占股权,回购之后就会成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拟上市公司就会涉及到整体性上市的问题,如果拟上市公司把该外资企业整合进入,就会牵扯到另外几家公司(亏损)一并会整合进入,现请教各位大师怎么处置或者运作既能保持控股股东对该外资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又能避免对拟上市公司整体性上市的要求?
抱歉没说清楚,目前国有企业上市证监会明文规定要整体性上市,现有一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有企业)下属外资企业股权回购问题的处置问题,目前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已经上报,但由于目前控股股东下属外资公司(外资控股)外资撤离,为了保持集团公司的业务经营体系完整性问题,控股股东要回购外资所占股权,回购之后就会成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拟上市公司就会涉及到整体性上市的问题,如果拟上市公司把该外资企业整合进入,就会牵扯到另外几家公司(亏损)一并会整合进入,现请教各位大师怎么处置或者运作既能保持控股股东对该外资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又能避免对拟上市公司整体性上市的要求?
外资企业属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只要他们之间没有同业竞争或者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的话,其股权的变动或者是企业性质的变动跟拟上市企业有什么关系呢。本人也是刚入行,说的不对的地方还请见谅。
控股股东回购外资股东股权对拟上市公司过会有何影响?提问应该说清楚,否则这种没有头绪的问题鲜有人回答

7,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股东

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二、股东投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并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以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  三、股东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经营是在注册资金基础上运作的,股东未交或少交投资额,对公司的经营都不利,公司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资不足,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对其投资的生产、贸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对其股东身份有异议,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按投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验资不实,或者开发区垫资的事实,债权人可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责任或垫资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原告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未按时年检,A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B公司将A公司的三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审理中,大股东(即法人代表,占出资75%)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他未全额出资,其部分投资款是由开发区垫付。两位小股东(分别占出资20%和5%)则认为,自己未按出资比例投资,也未收到公司的红利,自己不是股东,拒绝还款。律师解析: 本案审理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 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二、股东投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并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以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 三、股东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经营是在注册资金基础上运作的,股东未交或少交投资额,对公司的经营都不利,公司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资不足,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对其投资的生产、贸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对其股东身份有异议,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按投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验资不实,或者开发区垫资的事实,债权人可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责任或垫资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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