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网 > 答疑
资讯 产品 行情 交易 品牌 知识

豫人归乡(豫人社办[2022]67号文件)

1. 豫人归乡

1. 豫人归乡

【句】梦里不知身是客

【句】 离家已是梦松年。

【句】 归梦如春水,悠悠绕故乡。

【句】 花留身住越,月递梦还秦。

【句】 梦里思甘露,言中惜惠灯。

【句】 地凉清鹤梦,林静肃僧仪。

【句】 松岛鹤归书信绝,橘洲风起梦魂香。

【句】 厌听啼鸟梦醒后,慵扫落花春尽时。

【句】 仙鸟却回空说梦,清朝未达自嫌身。

【纪梦句】 上天知我忆其人,使向人间梦中见。

2. 豫人社办[2022]67号文件

2. 豫人社办[2022]67号文件

豫人社养老【2016】11号文件,是关于退休工资增长的内容:河南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的安排,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

  调整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调整的主要政策:  一是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是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3.5%增加。  三是适当倾斜。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再增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再增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再增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再增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再增50元;年满90周岁再增60元。这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为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9月底以前完成并补发到位。

3. 豫人社2019年1号文件征地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4. 豫人社2020年20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4】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财务司: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调整地质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名称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更名为“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执行范围, 限于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在野外一线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职工。

三、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地区根据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分为六类,每一类按勘探、普查、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分别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野外作业期间,差旅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质地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从地勘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政策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提高津贴类别和津贴标准。

六、调整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5. 豫人社办[2022]30号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9〕20号

(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落实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制度,进一步畅通注册类职业资格工程技术人才申报渠道。针对注册类职业资格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工作能力、业绩、科技成果转化与实际贡献。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过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答辩考核,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同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见附件1),答辩考核流程参照正常评审办法。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见附件2)。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四)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论文论著不作为必备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业绩成果。

二、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导权,通过用人单位组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深入考察、公开公示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用人单位的考察结果纳入职称评审。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伪造业绩成果、业绩挂名或购买专利用于职称评审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杜绝评价标准“一把尺子”的简单化问题。既区分不同专业,又区分应用型与研究型人才的差别,同时兼顾基层一线和艰苦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问题。通用性强、适应性广的专业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不将论文、论著作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重大原创性理论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技术操作手册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

(三)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要求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工程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和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自主评审的企业可依据省级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各省辖市、行业协会、自主评审企业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鼓励龙头企、行业协会(学会)业承办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三、创新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考核认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将面试答辩作为评审的必要环节。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审方式。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林业、水利等基层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二)畅通评价渠道。打破人事关系、户籍和档案限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得跨地区申报。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三)建立绿色通道。畅通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不含省外企业驻豫分支机构)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业绩较为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公务员和军队转业人员到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对于公务员辞职后和军队自主择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

对于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人才以上标准者,可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于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C类人才标准者,可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于技能人才达到C类人才标准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技能人才申报职称的要求执行。对于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享受一次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监管与服务

(一)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广阔的大型企业。

(三)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和评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超范围评审,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限。

(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评审。优化审核、评审程序,进一步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互认。对于省外来豫工程技术人才要畅通资格确认渠道,按照来豫工程技术人才来源地评审标准进行及时确认。省内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全省通用,中级职称通过职称网查询确认、互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各单位要优化中级职称确认流程,精简申请材料,不得人为设限。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31日

6. 豫人社办[2022]69号文件

发文标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6-11-14

实施时间:2006-11-14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临时工工龄计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局应当按照职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补缴,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补缴;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7. 豫人社办[2018]95号文件

人社厅发[2021]85号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85号 202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

8. 豫人窃盖

原文

  昔楚人有宿于其友之家者,其仆窃友人之履以归,楚人不知也。适使其仆市履于肆,仆私其直而以窃履进,楚人不知也。他日,友人来过,·见其履在楚人之足,大骇曰:“吾固疑之,果然窃吾履。”遂与之绝。逾年而事暴,友人踵①楚人之门,而悔谢曰:“吾不能知子,而缪②以疑子,吾之罪也。请为以如初。”

译文

从前有个借宿在朋友家里的楚国人,他的仆人偷了他的朋友的鞋子回来,楚国人不知道。恰好他让仆人到集市上去买鞋,仆人私藏了买鞋的钱把偷来的鞋子交给他,楚国人也不知道。有一天,他的朋友来拜访他,看见自己的鞋子穿在楚国人的脚上,很惊讶地说:“我本来就怀疑是你(偷了我的鞋),果然是你偷了我的鞋。”于是和他断绝了关系。过了几年有关这个仆人的事情暴露,他的朋友来到这个人的家里,向他道歉说:“是我不够了解你,才错误地怀疑你,这是我的过错。请让我们和好如初吧。”

9. 豫人社规2020 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1]21号              2021-11-15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就我省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5460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1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调整为16380元/月,下限调整为3276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三、计发基数。全省2021年度退休符合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728元/月。

  以上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5日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