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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从农民手中购进,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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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应纳的增值税=100*17%-5*13%-2.6=13.75 应纳的消费税=100/(1-25&)*25%=33.33

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2,帮帮我税法计算

这个应该是CTA的例题吧,简单,不想回答.

帮帮我税法计算

3,例题案例分析题某果汁饮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发

供销公司购进水果/农民生产者购水果的增值税率都是13%,其原因为: 一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按低税率,即13%; 二是农民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但购买者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

例题案例分析题某果汁饮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发

4,进项税额转出怎样计算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6)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7)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扩展资料: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参考资料:进项税额转出-百度百科

5,从农民手中购进粮食发霉账面价值27030 其中包含运费930 分录怎么

你好:从农民手中购进粮食发霉,账面价值27030 其中包含运费930 分录借:管理费用 27030 贷:原材料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6,有两种税率的怎么算出来的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 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0.0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7,税法题目的解法

1\进项=5*13%=0.65 2\进项=2.6 3\不得抵扣 4\销项=100*17%=17 应纳增值税=17-0.65-2.6=13.75 应纳消费税=100*25%=25

8,一个增值税计算的例题对答案看不懂谁帮我解释一下

1、(1+10%)是算组成计税价格。因为大米只有成本价,视作销售的部分不能直接用成本价核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2、外购的产品用作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才视同销售。所以本题中赠送的10吨视同销售。发放给职工的只能做进项转出。3、10%是成本利润率,视同销售的核定增值税,成本利润率默认为10%。题目特别给出的除外。
该食品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0×17%+10000×13%-(40000×13%-10000×13%)=5900(元)
那计算题目呢???

9,法学专业税法的几道案例题

1、工资个税=(2400-2000)*5%-0=20元 年终奖金个税:12000/12=1000 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所以个税=12000*10%-25=1175元 省级政府奖金免税。 稿酬所得:(4000+5000)*(1-20%)*14%-560=448元 国债利息免税。2、应缴纳个税=(2250-2000)*5%-0+48000*(1-20%)*20%+12000*(1-20%)*14%+1000*7.71*(1-20%)*20%=10270.1元3、增值税=100*0.17-5*0.13-2.60-0.51=13.24万元。(如果此题是09年之前的,那么不应该减除0.51) 消费税这个有点问题,因为粮食白酒是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的,你的题中没有粮食白酒销售了多少千克的提示,所以不能算的。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10,计算消费税

1.(20×6000+8×4500) ×20%+(20×2000+8×2000) ×0.5=31200+28000=59200 2.4×3200×20%+4×2000×0.5=2560+4000=6560 4.6×8000×20%+6×2000×0.5=9600+6000=15600 应纳消费税税额=59200+6560+15600=81360
1.=(20×6000+8×4500)×20%+(20+8)×2000×0.5=59200 2.=10×4500×20%+10×2000×0.5=11250+10000=19000 3.=6×8000×20%+6×2000×0.5=12000+6000=15600 所以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59200+19000+15600=93800
1、从价计征计算:(6000*20+4500*8)*20%=(120000+360000)*20%=96000 从量计算计算:(20+8)*1000*2*0.5=28*2000*0.5=28000 2、自产的散装白酒换玉米,视同销售。价格:根据1、“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 从价计征计算:4500*10*20%=9000 从量计算计算:10*1000*2*0.5=10000 3、从价计征计算:8000*6*20%=9600 从量计算计算:6*1000*2*0.5=6000 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96000+28000+9000+10000+9600+6000=1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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