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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产品备案,我想自己酿酒卖请问小酒厂所需要的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能办理么

1,我想自己酿酒卖请问小酒厂所需要的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能办理么

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目前国家对酒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申请不再受理,也就是说你不能办理,但有的地区可能也会有不同政策,你可以到你所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还可以通过向其他不再生产的酒厂购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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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标准号QDQJY0012S的白酒是纯粮的吗

光是从这个生产批号的话是判断不出来是不是纯粮食酒的,你可以去再通过别的方式来判断一下。
q/wly0001s:是成都一家饮料生产厂商生产某种饮料的企业标准,2011年4月备案、有效期到2014年4月。跟白酒应该没有关联。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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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想办个小型白酒厂如果没有许可证的话还有什么别的渠道或者方

可以。做糖化饲料(没有厂),副产品是白酒。
办酒厂不仅要工商行政批准,还要办“酒类营销许可证”,别的办法:与有证的联营!
没有酒类生产许可证不能生产。2000年以后国家不再办理新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收购当地的有证的企业,或委托有证的白酒企业加工生产,
1、可以购买其他不生产酒的厂家的QS证书2、可行的是采用委托代加工的方式,即你与有证企业签署委托加工合同,并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便可进行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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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酒的许可证是啥

酒的许可证一般指的是生产许可证即QS,只有有了QS才能生产酒才能上市。目前我国严格控制酒的生厂,特别是白酒,现在白酒不能从新申报,只有在原来有证而且未过期的情况下才可以申报。就是说,白酒国际现在不给随便的开厂,现在市场上能申报的一般是“露酒”也叫配制酒难听点就是保健酒。办一个配制酒的QS单审查费就高达上W,其他费用就更高了。没有100W别想办个酒厂。(所以内行的人说,现在谁有白酒的生产许可证,这个价值就是好几百万的,不过现在很多人不懂,有这个证自己不想做了就当垃圾放这) 批发是指:专门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商业活动。零售的对称,土话就是从厂家进货的,比较大型的。是厂家对商人。 零售是指:销售,面对的是消费者,土话就是:消费和服务,是市场对消费。 从事酒的买卖需要办理酒的销售证件,即烟酒专卖许可证,几千块KO啦~~

5,红酒进口清关流程红酒进口备案流程红酒进口代理流程

进口葡萄酒按规定要贴上中文的标签,对于大部分葡萄酒购买者来说,其实只要查看一下其中文标示,即可明白是从哪个国家、哪个庄园生产的什么葡萄品种的酒,大可不必为那标有一行行复杂的外文的正面标签(简称“正标”)而犯晕。但如自身掌握正标的信息,你能掌握这款葡萄酒所蕴藏的丰富内容。 葡萄酒标签常见的内容有以下几项:1、葡萄品种;2、葡萄酒名称;3、收成年份;4、等级;5、产区;6、装瓶者;7、酒厂名;8、产酒国名;9、净含量;10、酒精浓度。 1、 葡萄品种并不是所有葡萄酒瓶上都会标示葡萄种类。澳、美等产国规定一瓶酒中含某种葡萄75%以上,才能在瓶上标示该品种名称。传统的欧洲葡萄产区则各有不同的规定,如德、法,标签上如果出现某种葡萄品种名称时,表示该酒至少有85%是使用该种葡萄所酿制的。新世界的酒标上较常看到标示品种的名称。2、葡萄酒名称葡萄酒的名称通常会是酒庄的名称,也有可能是庄园主特定的名称,甚至可能是产区名称。3、收成年份. 红酒进口清关流程 红酒进口备案流程 红酒进口代理流程 http://www.hongjiubg.com/酒瓶上标示的年份为葡萄的收成年份。欧洲传统各产区,特别是在北方的葡萄种植区,由于气候不如澳、美等新世界产区稳定,所以品质随年份的不同有很大的差异。在购买葡萄酒时,年份也是一项重要参考因素。由此可知该酒的酒龄。如未标示年份则表示该酒由不同收成年份的葡萄混酿而成,除了少数(如汽酒、加度酒等)例外,都是品质不算好的葡萄酒。4、等级葡萄酒生产国通常都有严格的品质管制,各国对葡萄酒等级划分的方法也各异,通常旧世界的产品由酒标可看出它的等级高低。但新世界由于没有分级制度,所以没有标出。5、产区就传统葡萄酒生产地来说,酒标上的产区名称是一项重要信息。知道是某产区的酒,就大略知道该酒的特色、口味。某些葡萄酒产地的名称几乎决定了该瓶酒的名气。6、装瓶者装瓶者不一定就为酿酒者。酿酒厂自行装瓶的葡萄酒会标示“原酒庄装瓶”,一般来说会比酒商装瓶的酒来得珍贵。

6,如何申请酒类商品专利

完全没有问题!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二、自行研制的配方不一定是他人没有的,所以申请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用白话说,就是这个配方在世界范围内没有被用出版物(如书、杂志等)公开过,在国内没有被公开使用过。符合这个前提,才可以申请专利。三、取得专利你必须公开配方和方法,但是在公开的前提下,在一般技术人员通过你的申请文件可以实现这个发明的前提下,你可以适当保留一些技术秘密。通过这种保留,可以更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利益。四、专利是有效期,针对你的发明专利,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20年,对于大部分的专利都已经足够了。五、由于申请文件的撰写比较复杂,在专利申请中也会发生许多事务,一般的申请人不够了解,所以建议你找专利的代理机构代理。这是良心的建议。
酒类的生产链包括:制酒的工艺配抄方、制酒的自动化设备、酒瓶类的包装与2113设计等各个方面。制酒的机器(发明+实用新型),制酒的配比(发明+商业秘密),酒瓶的外观设计(著作权5261+外观设计4102专利),酒瓶的生产工艺(发明+商业秘密),酒的外包装(外观设计+著作权),可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1653作权。
商标和专利虽然都属于知识产权,但商标是商标,专利是专利,是两码事。你是要申请商标呢,还是专利?
酒类商品可以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申请的步骤也不同。专利申请的一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6303766般流程(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请求书。专利请求书记载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申请人信息,和本发明创造有关的特殊事项,提交文件清单及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等。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之后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范围,包括至少一条独立权利要求,即实现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包括附加特征或者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多项权利要求的需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为了使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书中不允许文字有疑义,不允许有插图,必要时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甚至表格。说明书。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正文、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表。正文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有附图的)、具体实施方式五部分内容,插图不允许出现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表格。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序列表单独编写页码,一并提交记载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者软盘。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是对说明书的概括总结,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说明书附图。指南中要求的说明书附图是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的,不允许有着色、涂改的黑色线条图,附图正下方写明附图编号,其余文字注释写入说明书正文部分的附图说明中,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特殊情况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中最能说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一幅图,即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是指产品的正投影视图,如立体产品有六面正投影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平面产品有两面正投影视图。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产品设计要点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参考图(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视图省略的原因应写入简要说明中。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此外还包括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相似外观设计中指定一项基本设计,平面产品的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透明材料或者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材料制成的、成套产品中各套件的产品名称等。费用减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第229号)》,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费减备案请求,并根据系统提示,将相应证明材料交指定代办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专利请求书中标记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备案,即可办理费用减缓。个人年收入低于4.2万元,单位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均符合费用减缓条件。(二)申请方式提交新申请文件,可以通过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纸件形式,是指申请人从http://www.cnipa.gov.cn网站-表格下载-通用类中,下载专利申请文件,使用简体中文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或者下设的代办处可以接收新申请文件,当面递交或者使用邮局挂号信、EMS邮寄均可。电子申请方式,是指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登录在线提交或者在下载的离线客户端中提交电子版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接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三)受理及主动补正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之后,首先会接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或者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2个月内,发明专利提出实质审查时或者接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3个月内,可以主动补正。主动补正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例如,对权力要求书的修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要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如果增加、改变和/或删除了原文的一部分信息,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四)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受理之后即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期限和费用等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初步审查中,专利申请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审查员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文件。(五)发明专利公布及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予以公布,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的,初审合格后3个月左右公布;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意愿在申请日起3年内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依据检索的情况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根据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者陈述意见。(六)专利授权和维持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合格,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合格之后,即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的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寄出专利证书同时予以公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专利授权后需缴纳年费维持,每年申请日之前预交下一年年费,不能按期缴费的,审查机关将发出缴费通知书。(七)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存在异议,在收到驳回通知书的3个月内,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交复审请求书及相应证据,缴纳复审费;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专利授权之后,当事人可以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应证据,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以上为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适合申请人在初次申请时参考。
仅仅是酒厂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只能就发明、外观设计、生产工艺、配方等申请专利。
酒类商品可以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酿酒方法(原材料、工艺步骤、工艺方法等),酒瓶、防伪技术、保存等实用新型专利——酒瓶、瓶盖等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包装等具体哪些技术可以申请什么样的专利,最好找专利代理人评估,也可以找专利代理人挖掘。我在百度文库中上传了一个浅显易懂的资料,《有趣的凳子》,有兴趣的话,你可以看看。

7,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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