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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水明楼酒厂搬迁,水明楼在哪个地方

1,水明楼在哪个地方

在江苏如皋

水明楼在哪个地方

2,店小二酒的价格南通如皋产地

如皋好像不产这个酒啊,只有水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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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有一箱45度的白酒以十年了是南通市如皋水明楼酒厂生产的请问现

笨笨蛋,不能],看保质期
你好!酒不怕过期,时间越长越好。要不怎么会有陈年美酒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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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皋港污水处理厂采用的是什么设计标准啊BOT特许经营权是多少年

如皋港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长江, BOT特许经营权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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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皋水绘园狼山兴福寺门票

如皋现在称水绘园的有两处,一是以水明楼为主体的古建筑区,归如皋市博物馆管理,自2008年5月1日起免费开放,但目前在维修中,不接待游客.称水绘园的还有一处是人民公园,属于新建\扩建区,那里是收费的.
老年人好像是60以上半票,80以上全免,反正如皋是这样,还有如皋的寿星园是这样,其他景点不懂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旅游圣地如皋作文500字

我的家乡如皋有一处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着名风景——水绘园。如果来如皋不去水绘园,那就等于没去如皋。步入古色古香的大门,小桥流水,玉宇琼楼,一番诗情画意的景象映入我的眼帘。四面的小土坡上,开满了五彩斑斓的花儿,路边还挺立着一棵棵高大挺拔的树木。蜜蜂嗡嗡,蝴蝶翩飞,甚是迷人,沿着曲径通幽的石子小路漫步向前,水明如镜的湖展现在我眼前,烟波袅袅,映影如绘,宛如一幅清幽静雅、韵意空灵的山水画。池边一排排古建筑典雅别致,那是江南四大才子之一冒辟疆和秦淮佳丽董晓宛的故居——水明楼。只见红木屋子飞檐翘角,错落有致,亭台楼阁遍布其间。那青砖红楼,清秀雅致,隐约可见青松翠竹探出墙头。一进大门,先是一个露天的厅堂,两棵千年古松矗立其中,虽然饱经风霜,但依旧虬枝苍劲,仿佛在迎接游人的到来。步入回环的廊道上,来回漫步,透过精妙绝伦的漏窗向外眺望,碧水,船只,拱桥,柔柳,翠竹,幽径,构成了一幅优美的画卷。春风拂面,美景尽收眼底。正厅内摆放着四张古色木椅,墙壁的上方还悬挂着才子佳人的画像。看着那栩栩如生的画像,我仿佛看到了当初冒辟疆倚着木椅,提起毛笔,写诗作画,吟诗作赋;董小宛则傍着碧水,弹奏筝乐,纤纤玉指琴弦上跳动,滑出婉转动听的乐曲。这派与世无争的情景,令人心醉。如皋,美在水绘园,水绘园,醉在水明楼!
你说呢...

7,如何进行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白蒲镇,从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厂(当时就生产黄酒)以来一直生产加工黄酒。于1981年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是轻工部优质产品,获得过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和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如皋白蒲黄酒厂是由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厂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酒加工厂(以下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厂得以使用“水明楼”和“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包装袋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称巨龙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为此如皋酒厂以巨龙酒厂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1年7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则辩称: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饮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中国品牌联盟 参考文献:http://www.cpp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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