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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功酒业,曹操亦以有功除济南相的翻译

1,曹操亦以有功除济南相的翻译

曹操也因为有军功被授予济南相一职。这其中的“除”是一个难点,指授予官职,但这里要注意是被动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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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操能博得黄巾军好感受拉拢是因为他在济南做了什么

曹操的早期志向:要当一个好郡守曹操的志向有很多,最后的志向当然是以曹魏取代东汉。他之前的志向有当一个好郡守,有隐居在家读书射猎,有做汉征西将军。好郡守似乎是曹操的第一个志向。原因也很简单,与他的出身有关。我们都知道曹操的家里面是很有钱的,他父亲曹嵩就趁着汉灵帝“西园卖官”的东风,花钱买了一个太尉当当。但是曹操的家世在另一个角度上也可以说是不太好,他的养祖父曹腾是宦官。在东汉末年,宦官和士大夫的关系是很恶劣的。一是宦官本身就遭到歧视;二是宦官和他的党羽得势,相应的有人就会失势;三是宦官的所作所为确实很不好。而当时士大夫们热衷于一种被称为“清议”的活动,品评人物,针砭时弊,宦官经常是这些人的声讨的对象。曹操身为宦官之后,很多清流是瞧不起他的。曹操在二十岁的时候被察举为孝廉,这个大抵与他的家庭背景有关系。这样一来曹操更加受到别人的轻视和非议了。好多一把年纪的士人都没有举为孝廉,你一个二十岁的小伙子,尤其还是有很多恶劣行径,抢人家新娘子的曹操举孝廉入仕途,那别人能高兴吗?为了打消这些负面的声音,曹操在心里下定决心,要做一个好郡守,实施善政,把自己的名声给赚出来。出任济南相:实施善政,得罪豪强曹操心里想成为一个好官,他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曹操当洛阳北部尉(负责洛阳一部分地区的治安),把宦官蹇硕的叔父给打死了;当议郎的时候,也是恪尽职守,认真向汉灵帝提意见。结果汉灵帝基本上不听(反正也听了一次),东汉朝廷内部也是一片黑暗,于是曹操就不愿意再多说话,开始装聋作哑。后来发生了“黄巾起义”,曹操因为军功成为济南国相。这个就相当于郡守了。济南国有很多不好的现象,或者也可以说是东汉末年地方郡县的政治生态的缩影。济南国的官吏与当地的权贵联结在一起,贪污受贿,把济南国搞得乌烟瘴气。曹操上任之后,也确实贯彻自己要当一个好郡守的志向,针对济南国的现象进行了一番清洗,让风气为之一振。除了官贵相护以外,济南国还有一个现象,就是祭祀活动搞得太过火了。这件事还要从西汉初期的城阳王刘章说起。刘章在铲除诸吕的时候立下大功,被封为城阳王。城阳国就给他立祠祭祀。附近的郡县也学习起这个传统,尤其是济南国的情况最为严重,十个县里有六百多个祠堂。祭祀活动太多了,花费肯定也很高。曹操到济南国之后,立马把这些祠堂毁坏掉,禁止官吏和百姓进行这些祭祀活动。一些神坛也被破坏掉了。于是济南国中淫祀的情况得到改善。镇压黄巾军,反而被黄巾军引为同道因为曹操的行为得罪了这些权贵,他也感到害怕了,于是告病去官。后来凉州军阀边章叛乱,曹操又出来做官,即典军校尉;再后来汉灵帝去世,外戚、士大夫与宦官集团发生火并,董卓进京,一系列事件导致东汉朝政控制于董卓之手。曹操逃出来唱义,拉起一支队伍,开始角逐天下的道路。曹操因为击败黑山贼白绕,被老朋友袁绍表为东郡太守,算是有了自己的地盘。这个时候发生一件事,青州百万黄巾东进到兖州,侵略任城国、东平等郡。兖州刺史刘岱主动进攻黄巾军,结果被黄巾军杀掉了。兖州群龙无首,于是在鲍信、陈宫等人的建议和支持下,曹操就成为兖州牧,和刘备得徐州的经历是比较相似的。得了好处的同时当然还要干活,百万青州黄巾还需要处理呢。曹操和黄巾军打了几仗,黄巾军虽然拖家带口,粮草不足,但好歹打过不少仗,人数也多,战斗力是有的;曹操的兵力太少,还有没有经历过太多战事的新兵。这次对付青州黄巾的过程非常艰难,曹操在一开始的时候也就和黄巾打一个旗鼓相当,甚至还吃了点亏,对自己有恩的鲍信都战死了。这个时候的黄巾估计也出了点问题,比如说粮食不够用,不想与曹操硬碰硬,于是动起写信劝降的心思。黄巾军就拿曹操在济南国的治政做文章,内容是这么说的:“当年你在济南的时候,有过破坏神坛,遏制淫祀的举动。这个和我们太平道的‘中黄太乙’是想通的。看当时的你似乎理解大道,现在怎么更加迷惑了呢?现在汉室气数已尽,黄天当立,这种情况不是你一个人的能力可以扭转过来的。”这个“中黄太乙”似乎是太平道中崇拜的一个神祇。太乙就是太一、天帝,黄巾军自以为的德性为黄色土德,加在一起就成了“中黄太乙”。总而言之,黄巾军认为曹操当初断绝淫祀的行为符合太平道的思想,在劝降的时候还拿这件事出来说事。当然曹操是没有什么心情跟黄巾军研究太平道的,这个时候他对汉室还有一些情怀都很难说,即便已经没有也不可能容忍黄巾军染指兖州。曹操坚持与黄巾军作战,最后成功击溃黄巾军,接收三十多万降卒和一百多万的人口,挑拣选拔出其中的精锐,组成了著名的青州兵,也算是曹操起家的一个重要资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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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朝的八个铁冒子王是他们有何军功和特权

1郑亲王——始祖济尔哈朗 2 礼亲王--始祖代善 3 睿亲王---始祖多尔衮 4 豫亲王---始封祖多铎 5 肃亲王---始封祖豪格6 庄亲王---始封祖硕塞 7 克勤郡王---始封祖岳托 8 顺承郡王--始封祖勒克德浑 礼亲王、睿亲王、肃亲王、郑亲王、庄亲王、豫亲王、顺承郡王、克勤郡王八个家族,因为其祖有大功勋,被赐世袭不降封典,即俗称所谓“铁帽子王”。1郑亲王——始祖济尔哈朗 济尔哈朗是太祖之弟庄亲王舒尔哈齐之子。天聪年间,随军定朝鲜,并屡次随太宗伐明,并在明清松锦大战中立有大功。崇德元年,封郑亲王。顺治立,为辅政王。多尔衮屡次打压他,均不屈。顺治初,率军平定湖南。后辅佐顺治亲政,清算多尔衮 。 顺治中,病死,谥“献”。其后代袭封,13人先后袭,5人削爵。 ----------------------- 2 礼亲王--始祖代善 始封祖为和硕礼烈亲王代善。代善是清太祖奴尔哈赤次子,他随清太祖征战四方作战英勇,被称为“古英巴鲁图”。清太祖死后,代善与其子岳托拥皇太极即位,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进封和硕礼亲王。皇太极死后,代善又主持立福临为帝。代善顺治五年病逝,乾隆四十三年配享太庙。其后代袭爵有名的子孙,如嘉庆十年袭爵的礼亲王昭琏是皇族中著名学者,著有《啸亭杂录》等传世,昭琏后因凌辱大臣被夺爵。末代礼亲王叫世铎,清帝退位后去世。礼亲王世爵共传10世,12人袭爵,2人被夺爵。 ----------------------- 3 睿亲王---始祖多尔衮 始封祖为清太祖奴尔哈赤十四子多尔衮。多尔衮以作战勇敢赐号“墨尔根代青”,崇德元年封为睿亲王。皇太极死后,他顾全大局和礼亲王代善共立太宗之子福临即位。顺治元年多尔衮进入北京,安抚百姓,制定章法制度,是清初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多尔衮先后被顺治称为“叔父摄政王”、“皇父摄政王”。顺治七年死于出征路上,年仅39岁,灵柩回京时,顺治亲自在东直门迎接。多尔衮死后被尊为“义皇帝”,庙号“成宗”,神主附太庙。后来苏克萨哈等攻奸他种种不法,被废掉尊号,黜出宗室,毁陵墓,家产人员入官,此后百余年无人感议论此事。乾隆三十八年清高宗弘历下令修葺东直门外睿王坟,乾隆四十三年为其平反复其王爵,其爵世袭罔替,追谥曰“忠”,配享太庙。其身后无子,以同母弟多铎之后继承爵位。睿亲王世袭共传11世,不算追封的,共8王。 -------------------- 4 豫亲王---始封祖多铎 始封祖为清太祖奴尔哈赤15子多铎。多铎在太宗时于大凌河大破明军祖大寿之师,从此明朝没有成规模的抵抗,崇德元年封豫亲王。清军入关后,他率领军队攻克南京,南明弘光帝出降。顺治六年以痘症病逝,乾隆四十三年配享太庙。豫亲王世爵共传9世13王,其中2人被夺爵。 ----------------------- 5 肃亲王---始封祖豪格 始封祖为清太宗长子肃武亲王豪格,因功于崇德元年封肃亲王。清军入关后率领大军西征川陕,剿击李自成、张献忠余部。豪格与多尔衮不和,顺治元年因语侵多尔衮被夺爵,顺治五年被拘禁死于狱中。顺治八年世祖亲政,为长兄昭雪,恢复原封谥肃武亲王。乾隆四十三年配享太庙。末代肃亲王善耆清末任民政部尚书。清帝退位后,避居大连与日本人过从甚密,死于1922年。肃亲王世爵共传9世10王。 ---------------------- 6 庄亲王---始封祖硕塞 始封祖为清太宗皇太极第5子承泽裕亲王硕塞。硕塞与多铎共同在河南攻击李自成,又随军攻破南京,俘虏明弘光皇帝朱由崧。顺治十一年硕塞死,其子袭爵改号庄亲王。庄亲王一支共传8世11王,其中2人夺爵。 ------------------ 7 克勤郡王---始封祖岳托 始封祖为礼亲王代善长子岳托。岳托自幼随父祖征战,功劳卓,太宗崇德元年封为成亲王。岳托作战勇敢,但性格狂妄傲慢,屡屡被申斥,封爵两度被降为贝子,太宗两次免其死罪。清兵入关后,岳托率部攻山东克济南,崇德三年病逝军中。诏封克勤郡王,乾隆四十三年诏享太庙。克勤郡王世爵共传13世17王,其中3人夺爵。 ------------- 8 顺承郡王--始封祖勒克德浑 始封祖为礼亲王代善之孙勒克德浑。其父为代善第三子萨哈辚,萨哈辚兼通满、汉、蒙古三种文字,屡建战功,崇德年间病死,追封颖亲王,勒克德浑是其第三子。顺治元年他被任命为平南大将军,顺治五年封顺承郡王,顺治九年去世。顺承郡王世爵共传10世15王,其中三人被夺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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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能介绍下商鞅变法后的秦国

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官僚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等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出奔外国,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出:“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简徭律》说:禁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既按官爵等级分配田宅,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死,儿子才能承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隶。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就可以说明国家是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可能用买卖的办法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还是被秦王婉言拒绝。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强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此类记载绝非个别现象,更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众。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性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法律答问》说:“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当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部佐”,乃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即当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基层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安排人力修缮围墙,以防牛马出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会对基层官吏作出这样细致的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约束。 秦不但将大部分土地授给农民耕种,同时还有相当部分土地由国家奴隶直接耕种。《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仓库的官吏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种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绝不在少数。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还有着许多面积广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宫厩等。饲养着大批公家的牛马,其中包含着相当数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进行耕牛评比,成绩优秀的有奖赏,成绩低劣的要处罚,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保护耕牛,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这些牛去耕种,如果耕牛减少或体质减弱,都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同时,国家还有专门人员“牧公马牛”,游牧于若干县或更大的地区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马死亡,便应及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核验后上缴。这种国家管理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区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生产。 2009-6-10 16:38 回复 西秦庶子 5位粉丝 2楼三 秦的国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有一些有力的佐证。我们先看“啬夫”官职的普遍设置,秦律中有大啬夫、县啬夫、官啬夫、田啬夫、仓啬夫、库啬夫、亭啬夫、司空啬夫、厩啬夫、皂啬夫、苑啬夫、工室啬夫、漆园啬夫等十多种,实际社会中恐怕还不止此数。其中大多数为基层管理经济部门的官员,加上其佐官、工师、曹长等,数目很是庞大。高敏指出:“秦时封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特别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正因为如此,就引起了设置各种‘官啬夫’以管理国有土地、耕牛、农具、种籽以及大车的制作与维修,仆役的征集与奖惩等等的需要”。一句话,就是大量的国有制经济部门需要有关的各级官吏去管理。我们看到汉代“啬夫”官职的设置要明显少于秦代,主要只有乡一级的“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而已。为什么秦汉官职设置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汉社会的封建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联系的”。很有卓见。拙作《论两汉地主阶级的形成及其性质特证》详尽论证了两汉土地私有制相对成立的过程,再加上两汉私营工商业在较为松弛的统治下发展迅速的情况,都互相参证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 我们再来看秦国实行的禀给制度,或可称国家供给制。据《金布律》、《仓律》、《司空律》、《传食律》、《佚名律》的记载,秦时由官府禀给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几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隶、各类工匠、各种刑徒、现役军人和各级大小官吏,皇室人员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来的宾客。自然对各种人,禀给的内容和等级的差别是很大的。对于奴隶、刑徒和军人主要禀给衣、食,而对官吏则优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禄,官府并配给厨师、车夫、车辆,直至牛马的饲料,官员出差时还给予“传食”津贴,传食津贴除了粮食,甚至包括酱、菜、盐之类。 我们知道,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其国有制经济的规划性也相当突出,且管理严格。《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则,计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出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仓律》内容可以看到,国家主要使用仓库加强对粮食诸农产品的管理。首先谷物、刍、等入仓,都要登记封印,统计后向朝廷内史上报,同时上报当地食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费用开支,这样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粮食诸农产品的收支情况。仓库进出都要称量核对,物资如有被盗、损失、误差,都要处罚有关人员。可以说,仓库是国家农业生产规划运作的枢纽。 《秦律杂抄》规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规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按朝廷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2009-6-10 18:13 回复 西秦庶子 5位粉丝 3楼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品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考核评比。《秦律杂抄》规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具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品被评为下等,官吏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品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还有产品勒名制度,《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根据上面对秦国经济基础的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秦国的社会性质下一结论。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规划和一系列细致的管理制度。而当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地主阶级,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毕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这个概念,仅限于农民受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当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作者杨师群,1951年生,华东政法学院副研究员〕 2009-6-10 18:14 回复 西秦庶子 5位粉丝 4楼另外,专供统治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占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广大国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种包含着远近山岭的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广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水为长池,东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宫,规模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承认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宫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种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田律还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配的地位。 二 秦国于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才十几年,商鞅变法就开始设置重法,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简直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奴隶。云梦秦简也大致继承了这一基本国策,使私营工商业在变法后也没有多少发展余地。 《商君书·垦令》是变法“垦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简中也有反映。首先“重关市之赋”,就是“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关市盘剥私商的利润,从而限制其发展。《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盗出珠玉邦关及卖于客者,上珠玉内史,内史材予购”。这里严禁偷运贵重物品出境贸易,否则大多要处以“耐罪以上”。可见由于关赋之重,偷运之事不少,而其严禁又必将阻碍各国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 再者,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秦律杂抄》中记载秦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等,可见规模不小。《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规定:“上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输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政府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负担。商鞅规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都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可以说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者特别歧视。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阻止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的发展。《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样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发展的。 所以,当战国之际,东方诸国随着工商业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商业都会,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没有一处是秦国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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