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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股东代表,什么是股东代表

1,什么是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一般在股东大会中出现,是有权代表股东出席会议、履行股东权利的个人或法人,股东代表需持有相关授权书或委托书履行代表义务。

什么是股东代表

2,公司历任法人及股东的情况

可以在工商信息网站上查询法人代表以及主要股东。也可以通过其他网站查询,例如,天眼查
搜一下:公司历任法人,及股东的情况

公司历任法人及股东的情况

3,国企改制股权转让隐性股东与显名股东

我认为:1、支持它公司上市改自己的内部持股状况于法无据;2、上述做法只能说是对你们原先的持股形式的一种补充;3、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如其名称所示,简单地说是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权;4、通过登记变更可以成为显名股东;4、持股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但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如果要我们出具更详细,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同问。。。

国企改制股权转让隐性股东与显名股东

4,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及公司股东情况

你公司执照上有的呀,是谁就是谁呀,法人还有法人公章的。股东是股东协议书的,有的还有出资证明。
这个事情没有什么可以提前预防的,因为用你的名字注册的话,你就是这个公司法定意义上的股东,公司一旦出问题,肯定会影响到你的。而且,如果他以后不想要这个公司了,并且不去办理注销手续的话,那么你的名字将被锁入到黑名单中,以后你也注册不了公司了,要解除这个黑名单相当麻烦。所以还是希望你能够慎重。另外他如果有妻子的话,可以用他妻子的,没有的话,可以用父母的,都是他自己的亲人,对他对你都是好事。

5,今天在云南昆明 喝到一种生啤 叫 星威 味道很好 想问问 哪有卖的

星威纯生啤 星威原创于云南省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工业片区立于2009年4,公司占地面积占地34亩 公司酿造啤酒选用国外优质和国内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原料 , 按当今国际流行口味及国定现行优级标准组织生产,在水处理、啤酒过滤及质量检测等方面都具有国际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我厂严格要求质量标准为以下几点(1)清亮,无肉眼可见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2)泡沫较洁白细腻,较持久挂杯(3)有较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协调,无异香,异味以上内容详情夏日来临,生啤是一种很好的饮用品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6,具有经营管理权的股东是

具有经营管理权的股东一般是法定代表人。但是重大决策还是要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里的经理或厂长也具有经营管理权。但他不一定是股东,他是在取得股东授权后行使经营管理权。
股东有哪些经营管理权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 投资受益权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3、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4、优先认股权(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5、股票交付请求权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8、知情权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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