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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酒业侵权案例分析,两个侵权案例帮我分析分析

1,两个侵权案例帮我分析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道路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施工人虽然设置了围墙,完成了明显提示的义务,因此可以减轻或免除王某的责任。张、刘之间具备侵权法律关系。对这次事故,张、刘应该具备同等责任。张对刘的损害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如果张某的车投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可在保险范围之内赔偿损失,对这次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至少是重大过失),可以试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的规定,也可以适用雇主与雇工之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因刘是成年人案例一:王、张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刘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刘、张之间形成侵权关系。刘某对王某的索赔,但因为围墙有缺口,因此安全措施不到位。又因为受害人具备故意的心态。所以施工人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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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企业伦理分析蒙牛诽谤门事件

企业伦理是企业经营本身的伦理。不仅企业,凡是与经营有关组织都包含有伦理问题。只要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在本质上始终都存在着伦理问题。一个有道德的企业应当重视人性,不与社会发生冲突与摩擦,积极采取对社会有益的行为。难以想像,蒙牛这十年的“火箭速度”快速发展中注重了量的快速发展,却忽略了质的同步提高。在中国,又有多少这样的企业存在?这样的企业就像畸形婴儿的成长。这正是像国家所提倡的,让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而不是仅仅提倡快速发展。
小胜靠智,大胜靠缺德
你好!我有不同观点,不发生摩擦与冲突未必是好事,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可以相互监督,让产业良性发展,让老百姓受益!如果大家一团和气,掩盖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用企业伦理分析蒙牛诽谤门事件

3,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案件帮忙分析下急用

我认为两人应当负责任,而主要责任在于伤人者因为: 老太太对两人的争吵劝架,是无因管理行为,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两人谋取利益,目的是使吵架双方能和解,而避免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无因管理者因其无因管理行为造成了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由受益人承担责任。伤人者的伤人行为直接导致了无因管理者的伤亡,负主要责任,因为老人家属于心理承受能力较低,体质较弱的人,伤人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惊吓老人,会对老人造成心理健康甚至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没有遇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伤人者应对老人死亡承担百分之七十左右的责任,而受伤者应负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这题我认为: 第一,两个年轻人的行为不触犯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就民事责任而言,二人都无过错 对二人来说,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老人又心脏病,更不可能会预见老人会因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作,所以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两个年轻人都不负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案件帮忙分析下急用

4,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范畴,为增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减少社会危险因素,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抗辩事由,即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应以受害人知其为谁为必要条件)可以免责。本题中,小男孩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因素,他对自己的“勇敢行为”是负不了责任的(尽管其很自信),故不构成“第三人过错免责”。当然甲与乙作为受害人本身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狗主人全责,该案中小男孩甲乙都无过错。。饲养人无抗辩事由。
我再补充下,孩子为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孩子自己不承担责任,为自己家的监护人承担
在过失上,小孩如果是主动玩狗,且狗主人己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则在责任分摊上小孩与狗主人是6:4;如果狗主人没能做好防护措施,则狗主与小孩是7:3。

5,求蒙牛的企业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要素 构成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有六大要素,这六大要素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完整的系统。 ◆吸引 确定组织的工作要求并根据工作要求制定人员需求与配置计划,明确人员的素质、技术、数量,为应招人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录用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适的人选。 ◆保持 使良好的工作绩效与工作环境持之以恒。 ◆发展 使员工的知识、技术、能力以及其他特性得到开发与提高。 ◆评价 对工作表现的鉴定。 ◆调整 为了让员工发挥最高工作水平所进行的一系列培训、教育活动。 疑人与过分揽权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这是使用人才的一条基本原则,“疑”应该是用人之前的慎重了解与认真考察,一旦确信某人适合某个职务与岗位之后,就不应再“疑”,而应该大胆使用。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管理风格,有时候下属的个别地方与自己不一致,并不一定就是坏事,这恰恰成为自己的补充,如果要求自己的下级,凡事和自己一样,凡事由自己画圈圈,处处揽权,小心翼翼,就会使下属难以放开手脚,无法施展才华,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急躁与急功近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混乱局面的造成不会是一天的结果,要改变也不可能一下子奏效,这需要许多人长期的共同努力。再有本事的管理学家、高级人才,也要有一个过程。所以,要给他充足的时间,不能急躁,更不要几天看不到成果就全盘否定他们的工作。 改变企业的面貌,有一个艰苦的准备过程,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神仙治病也不能一把抓。要由量变达到质变,急功近利的思想只能是欲速而不达。 疏于防范被帮派架空 有个别的企业,建厂十几年,由于没有注意人力资源的管理,在用人方面一直是由企业内部的人员靠“老乡带老乡,朋友带朋友”的办法发展起来的,结果长此以往,形成了帮派和小集团势力。个别的重要技术岗位、重要职务,都由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把持,使新人、有才能的管理干部无法进入,给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上级的指示难以落实,形成“你说一套,我做一套”的局面。 因此,企业用人方面要十分注意,要尽量做到使各个职、各个岗位的人员,来自五湖四海,要有意将亲属关系的人员分到不同的车间或部门,重要的技术岗位要有备用人才。

6,侵权行为案例解答

1、承担。虽然甲是私自驾车出游访女友,和履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看似雇主不承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时,使用人肇事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汽车所有人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乙在选任甲为司机、使其能控制汽车上有过错(图便宜),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应理解为按份责任),但并非是基于雇主责任的连带责任。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能减轻赔偿。因为根据与有过失原则,丙的监护人有重大过失(让4岁孩童自己在街心玩),未尽到监护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见侵权责任法26条、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乙可以向甲追偿。3、甲不能向乙追偿。没有追偿理由。因为不是雇主责任下的致人损害,不能要求乙赔偿。
1. 案例分析: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2. 参考答案要点:(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7,侵权案例分析

林立公司侵权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以上规定 史密斯只是帮助做此项实验 虽然没有申请专利 但该实验的科学数据及软件的开发均是采用的布莱恩博士的设计理念 因此该成果应该属于布莱恩博士的智慧成果 应该依照专利法予以保护 他是实际的所有者 史密斯的及林立公司行为构成侵权 侵犯了的是布莱恩的权利
案例一:王、张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刘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刘、张之间形成侵权关系。刘某对王某的索赔,可以试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的规定,也可以适用雇主与雇工之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因刘是成年人,对这次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至少是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或免除王某的责任。张、刘之间具备侵权法律关系。对这次事故,张、刘应该具备同等责任。张对刘的损害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如果张某的车投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可在保险范围之内赔偿损失。案例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道路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施工人虽然设置了围墙,完成了明显提示的义务,但因为围墙有缺口,因此安全措施不到位。又因为受害人具备故意的心态。所以施工人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布莱恩和协会的关系不是雇佣、聘请等可能产生职务行为的关系,协会给的是补助金而不是专项研究金费,因此,布莱恩做的这个研究的成果不属于协会。其次,布莱恩雇佣史密斯,形成职务行为。史密斯做的工程试验靠的是布莱恩的理念和监督,史密斯本身仅提供一般技术劳动支持,整个成果的获得主要靠的还是布莱恩的知识和智慧,因此史密斯对该成果没有知识产权。该成果在学术报纸上刊登,并不代表该成果进入经济流通领域,史密斯与其公司同事利用该成果开发软件并获得商业上成功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布莱恩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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