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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天晨酒业有限公司东方微笑中国红酒多少钱

大概是1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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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纳斯东方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华纳斯东方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是沂南县的龙头企业,2008年被认定为临沂市招待用酒,在临沂很有名气的。各地领导经常来参观。是个不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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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皇岛卢龙县柳河山谷的东方葡萄酒休闲山谷是哪个公司规划的 搜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做了许多乡村旅游规划方面的项目,有许多经典案例,如:中国三亚亚龙湾国际玫瑰谷、北京蓝调国际庄园概念性规划、辽宁大连国际有机休闲农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国秦皇岛卢龙县?柳河山谷——东方葡萄酒休闲山谷项目概念性规划案例、云南开远红土寨旅游新农村方案设计等等,具体项目的详细信息,可以去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的官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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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哪里的红酒妩物美价廉

楼主在北京的话,可以来东方银座写字楼23层C室看看,百大佳酿的实体店铺。新旧世界的葡萄酒和各种酒具书籍等等。
可以喝澳洲的灵感和金燕,在济南铭洋贸易有限公司卖这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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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谁知道东方欧立嘉xo太白的详细资料呀

清光绪元年(1875),初冬,陈欧立结合中西方酿酒技术,并在原料上精心调剂,终究实验成功了1款新型葡萄蒸馏酒,这款酒被命名为“欧立嘉·太白”。欧立嘉(OLECA).普雷斯酒庄,位于法国罗第山麓,由蒙奈特(MENET)家族创建于1875年,并世代承袭管理。罗第山麓是罗讷河谷北部最著名的葡萄酒产区。2008年,秉持“传承百年,尊贵永久”的品牌理念,北京市东方风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将法国欧立嘉葡萄酒导入中国大陆市场。2009年投资1.2亿元人民币的欧立嘉葡萄酒中国生产基地——昌黎欧立嘉酿酒有限公司建成投产。

6,谁知道山东临沂东方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啊给介绍一下

东方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由青岛新海园房地产投资,坐落于诸葛亮的故乡,229省道龙泉山,紧靠风景优美的沂河岸边,东临胶新铁路,西临京沪高速公路, 南靠日东高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是集吃、住、旅游、观光于一体的葡萄酒庄园。 公司占地两千亩,拥有万亩优良酿酒葡萄基地,规划投资6亿元,现有各种高级技术人员数十名,拥有一流的设备,采用世界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采用法国、智利、阿根廷葡萄原酒灌装,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传承了法国及世界各国独特的风味! 采用了现代化的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系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 公司具有研发种植加工一条龙的生产线,可年产高档葡萄酒5000吨,产品质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QS食品安全认证。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张庄镇

7,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一)按标价计算的适用问题。两解释以标价作为计算标准之一,但标价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况且行为人并非完全按照标价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以标价作为计算标准,一方面如当行为人低于标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这可能对行为人不利,且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如有些行为人的逃避处罚,故意将假冒商品的价标低,而其实际销售价格往往高于标价,对此则可能会轻纵行为人。此外,还有可能产生持有相同的假冒商品行为人,只因标价不同而处罚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形。因此,对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尽管存在标价,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而不应直接采纳。  (二)按标价与按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后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两解释并没有明确按照标价与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后的货值金额不一致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采取就低原则?笔者认为,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出的货值金额较之按照标价计算出的货值金额,更能反映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同时也与刑法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确定为销售金额的本意相契合。当按照两者计算后不一致时,应以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不应采取就低原则。  (三)行为人供术价格的采信问题。需要讨论的是,法院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中,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侵权产品价格能否可以采信行为人的供术?两解释对此也未明确。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而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当然具有证明能力。但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被告人的供术与辩解中往往是真假事实和情节交织,因此其证明力不强,需要进一步补强。基于此,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但当行为人对其售价情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能与查明的该假冒商品的购入价格相适应的(参照其经营类似商品的获利状况等综合考量),可以根据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认定。  (四)估价结论的认定问题。值得讨论的是,法院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中,能否采纳相关估价机构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侵权产品货值金额所作出的估价结论?与解释二规定不同的是,在解释一中并没有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货值金额的内容。笔者认为,对没有标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问题的关键是要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假冒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估价鉴定可以确认。况且司法实践中,估价鉴定的数额一般也都比较接近案件中被告人实际售假的数额。  (五)对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适用问题。解释一明确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笔者认为对该规定的适用应采取审慎的态度。理由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被侵权产品的外观视计与内在质量等存在较大的差距,行为人往往不可能以被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更何况实践中存在大量知假买假情况,如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往往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对处理结果也缺乏认同感。如“劳力士”手表,正牌价格上万元,市场上假冒的只需几百元就可买到,在此情况下若按被告人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明显不够合理。因此,对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适用,应是最后的选择,是在穷尽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估价后的不得已而为之。  基于以上论述,对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可以作以下归纳:  1、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  2、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  3、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4、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是最后的选择。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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