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金星啤酒广场生意怎样是不是快倒闭了
据我了解,是才开始建,那个地方原来是金星啤酒的一个分车间,后来因为设备陈旧,产品拓展开发出来作为啤酒广场,2010年10月份才去掉发酵罐,现在是筹建阶段!
2,河南金星啤酒厂
陇海路客运南站 北口 向东走第一个路口右拐前行500米过去地下道路西就是
有一个大门 上面写的有
金星啤酒集团的总部就在郑州
新郑路188号(新郑路陇海路口南一过地下道就是)
0371-66729596
3,河南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杂走
金星啤酒的位置在新郑路铁路桥那!从北往南走过了红绿灯下地下道上去路右边就是,从南往北走不过地下道,路左边就是有大牌子的。
公交29、62、38、47等到
不知道你问的是什么性质的工作,业务员的话和其他公司都一样应该。我以前是在生产系统工作,工资不怎么样,没有休假,没有任何休假
4,2014天劳仲字第097号仲裁裁决书
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金民一初字第XXXX、XXXXX号 原告(被告)XXXXXX 被告(原告)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 XXXXX诉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
裁定书裁定内容正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裁定按2倍工资赔偿。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能同时申请。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裁定书内容的,2年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河南的省会是
我的家乡 大名鼎鼎的郑州市呀
登封三皇寨
荥阳环翠峪
新密香峪寺
登封嵩山少林寺
河南中岳嵩山
郑州黄河游览区
郑州世纪欢乐园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牟雁鸣湖
新郑黄帝故里
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花园口
巩义浮戏山雪花洞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巩义康百万庄园
登封嵩阳书院
登封中岳庙
登封嵩山世界地质公园
登封卢崖瀑布
汗死 郑州
郑州
6,郑州金星啤酒厂生产工人怎么样
金星啤酒厂也是一个老厂了,在郑州起步,发展的不错,只是近些年被各大巨头围剿,而且内部因为股权问题折腾了好久,虽然现在走了出来,但是已经过了最好的时机。如果你真的对酿造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待遇只能说一般吧。也是绩效加奖金的模式。有淡旺季的。冬天工资低。夏天热,辛苦,工资高一些。转正之后缴纳保险。毕竟还是家族企业。管理上面还是有些问题的。
很糟糕!工作时间14个小时左右。工资在1000元左右。不管饭不管住,奖金说是有,但基本上被克扣完了,我在那里工作19年,公司没有给交养老金,没有保险,没有医疗。耽误了我的一生。金星啤酒是一个骗人的单位。按道理说我这这个单位这么多年应该对这个单位有感情的,是的我是对这个单位有感情,但这确实是我一个在金星工作19年的老职工的感慨!
7,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继红,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周志宏,被上诉人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何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因工资支付等事宜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垫付的办公费用150,000元;4、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信德公司:1、支付张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计算31个月);2、支付张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3、支付张某某垫付的交通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49,140元;4、为张某某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对价。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张某某自述其工作地点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办事处,但没有证据证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也没有证据证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张某某提供的证人杨宁出庭作证时陈述“北京办事处”所处的京友公寓系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且信德公司事实上也从未支付过房租。张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约束。张某某与信德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从未为张某某办理过招退工手续、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张某某在长达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张过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张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间”为信德公司垫付了较多费用,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垫付大额费用,这更不符合常理。张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据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信德公司员工。张某某有其他人员的销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证明张某某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的授权书落款处的印鉴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张某某系信德公司员工。综上,张某某主张其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某据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垫付费用及缴纳综合保险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张某某与信德公司的劳动合同手续虽不健全,但双方实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某受聘担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场销售与业务开拓的副总经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是信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双方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5,000元。第三、张某某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办事处,由于张某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时间不限于每天八小时,故张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张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由信德公司承担结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信德公司辩称,信德公司从未聘用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亦没有授权张某某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公司在北京无办事处,张某某所称其在北京的工作地点系张某某自己的住处。综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社会关系,在张某某与信德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过张某某工资的情况下,若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对张某某考勤,张某某的工作时间自由,显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张某某所谓的工作地点亦系其自己的房产,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信德公司租赁该房产作为北京办事处,故张某某称其为信德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本院难以采信。从双方财产关系予以考察,根据张某某陈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信德公司始终不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张某某仍长期为信德公司提供劳动,甚至为信德公司垫付较多费用,本院认为不符合常理。现仅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于张某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陈樱代理审判员 : 郑磊代理审判员 : 周卫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吴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