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红酒经销商有哪些
浙江卡里奥贸易有限公司(澳洲进口) 玛尔哥酒行(法国进口)美通莱森(德国进口)维意酒业(意大利进口)华欧天诚(罗马尼亚进口)。。。 以上都是各个国家红酒在中国的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如有不清楚,可以百度hi细聊。
2,进口酒
酒的牌子不要太多啊..什么路易十三...美国波本...乱七八糟的多到要死...你想要什么啊?
大多数有名气的进口酒是很好的啊
多的很..路易十三...
人头码
3,我在杭州做酒类批发请问杭州哪家物流可以寄酒
洒类一般的货运公司都给寄的,货运便宜,但速度慢,快递公司快一些,但价格贵一点,顺风可以寄当天件,寄的时候,建议你做保价。这样贵几块钱,但有保障。
所有物流
一些大品牌的物流公司都是可以寄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4,杭州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现在的注册资金和原来的不一样了,之前做过一段时间会计。当然,注册进出口公司,条件需满足在其有限公司基础上,在许可证上加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然后就可以去商务局备案了。注册资金要求:1,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最低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资金须一次到位。,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首批注册资本可先到位20%,其余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到位。,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意思就是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100万元要承担100万的有限责任,50万是一样的。意思就是说50W承担50W资金责任,100W承担100W责任纯手打,望采纳。
每月在国税缴纳的应该是增值税/营业税,看你公司从事是什么行业,缴纳哪个税种而定,如果没有收入的话可以零申报;每个季度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因为你们是小规模,大多是属于核定征收,看你们是按收入计税还是按成本费用计税,按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主要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缴纳;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以公司人数和当地的收入标准计算还有就是印花税等等小税种了,大致就这么几项吧。
5,杭州法国红酒哪里可以买
玛尔哥酒行 ,我的选择,也是杭州众多朋友的选择。去年偶尔的一次机会去买过一瓶,当时买的是200元的波尔多产区红酒,的确,味道很醇厚,跟国内的任何红酒都要好。不过红酒这东西看对人口味的,有些人适合100多的红酒,有些人觉得600多,8百多的比较合自己口味。朋友,你可以去文三西路玛尔哥酒行看看的。有波尔多,勃艮第等法国大的几个产区的红葡萄酒,白葡萄酒,还有香槟,汽泡酒。呵呵。希望你能选到对你和你老婆口味的红酒。也预祝你的老婆生日快乐!
青藤茶馆(上城区南山路278号元华广场2楼) 旁边的葡萄园酒坊;麦德龙等地都是有售的
我在文三西路313号玛尔哥酒行买过,他家还有勃艮第,都是老板从法国进口的,好像老板自己在法国开餐馆。波尔多大概200吧记不清楚了,店家说很好卖的嘞另 据说麦德龙也有卖的 而且便宜 但我没去过
杭州圣娜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法国葡萄酒的进出口,http://www.czczjs.cn/athena/companyprofile/czczjs.html你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0571-- 88334133
【玛尔哥酒行】红葡萄酒;波尔多干红、波尔多干红2005、波尔多罗克米尼干红、波尔多梅多克干红波尔多佳酿枫塔尼干红、勃艮第黑比诺干红、拉维涅酒庄1999精品干红玛歌1999、2005、圣埃斯塔菲2002、2006白葡萄酒;波尔多罗兰古城堡干白、勃艮第夏尔多蕾干白、沙布利丝干白 在这家买过一瓶格拉夫,300多,不错的。基本上卖的都是波尔多系列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13号电话:0571-85770307网址;http://www.maerge.com/
我有一个好去处哦,这几天才在那买了几瓶呢,地址是··· www.cqhongjiu.com ···希望对你有帮助哦,你也可以上去看看。。
6,国内的白酒可以出口吗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你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
2。到技术监督度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3。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手续,
4。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这些都拿到了,你就可以做出口了。
4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应当持下列单证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手续;
1.项目批准文件的副本及复印件;
2.批准证书的副本及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复印件。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144923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与开户相关的合同;
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
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
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营业执照;
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
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