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月17日到2014年2月8日 每天各两条新闻3例法律案例
201年2月2号到2月12号的山东新闻
2,民诉案例分析 急急急 北京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定了一批大蒜购销合
1. 冻结财产2. 不正确,高于案件的价值。3. 不正确,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3,我司现在状告山东淄博临淄区一家企业违背买卖合同判决书已经出
山东淄博临淄法院院长王旭为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从细节入手,精雕细琢,使裁判文书不仅经得起法律的推敲,社会的认可,而且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一、临淄法院王旭专门印发《法律文书制作要求、技术规范和印制标准》。临淄法院王旭为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山东淄博临淄法院院长王旭专门印发《法律文书制作要求、技术规范和印制标准》,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叙述事实要清楚,说理要充分,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法院采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展示裁判结论的公正性,格式和规范符合要求。文件还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法律条文的引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临淄法院王旭在《法律文书技术规范和印制标准》中对裁判文书字体、标点符号及数字的应用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在法律文书的版式方面,对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内容从名称、字号、位置、对齐方式、院印的加盖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取消使用“校对章”及“骑缝章”。对法律文书的印制方法、用纸进行规定,对装订位置、正文排版、页面设置精确到毫米。二、临淄法院王旭实行裁判文书“三读三校”。“三读”即对合议案件,承办法官写出裁判文书原稿后,首先由承办法官审读,认为确无错误后在裁判文书原稿和《案件审批表》上签名;第二步将裁判文书原稿及案件交由其他合议庭成员辅读审查,其他合议庭成员人为确无错误后在裁判文书原稿和《案件审批表》上签名确认;第三交由庭长审读,由庭长在《案件审批表》上做出批复后交付打印。“三校”即庭长对案件做出批示交付打印后,首先由书记员对裁判文书对打印稿负责校对,认为确无错误后在《案件审批表》的校对人处签名;第二步由书记员对裁判文书原稿和打印稿交回案件承办法官复校;第三步将裁判文书原稿和打印稿交负责校对的法官助理校对,认为确无错误后在《案件审批表》的校对人处签名后交付打印。三、临淄法院王旭实行月查、季评、年究制度。月查指各业务部门将每月审结案件的卷宗交由审监庭逐页逐项评查,对裁判文书部分重点评查,同时要求业务部门将裁判文书在局域网上公开,院领导和全院审判人员可随时查看、互相比较。季评指每季度由审监庭对全院裁判文书进行一次评比观摩,评出“优秀裁判文书”和“最差裁判文书”,并制作专刊予以通报。年究指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如因制作不当对法院工作造成影响,或是连续两次月查不合格,一次被评为“最差法律文书”的承办法官,年底按照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追究责任。
4,冠县辱母杀人案始末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启动二审
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二审宣判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刑满释放
2020年11月18日上午,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2021年5月31日上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于西明刑满释放,从山东省监狱出狱。
5,于欢母亲获刑3年 于欢的母亲犯了什么罪
涉非法吸储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2018年11月14日,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宣判,苏银霞获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你好,涉非法吸储,以下新闻原稿,供参考:曾在全国范围引起轰动的于欢案又有最新进展了,于欢母亲获刑3年,很多人在问:于欢母亲犯了什么罪?据了解,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获刑3年,于欢父亲获刑4年,具体内容如下。山东辱母杀人案宣判、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宣判,2018年11月14日,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案也宣判了。今天,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告人中的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那么,问题来了: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到底怎么回事?公开报道显示,苏银霞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此前她以10%的月息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但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前往苏银霞的工厂对其进行骚扰,其中的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于欢用桌上的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6月23日,该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4月12日,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在聊城东昌府区法院开庭审理,同年5月11日上午,东昌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吴学占获刑25年。同年6月29日,山东聊城中院对吴学占涉黑案维持原判。于欢案背后,于欢的家人也因涉嫌经济犯罪相继被看守所羁押。据媒体报道,2017年5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聊城警方在通报打掉吴学占涉黑案的当天,也在其官网通报了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高唐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于家乐为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9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冠县检察院批捕。苏银霞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冠县检察院批捕。于西明为冠县国税局职工及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捕。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对于欢家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据媒体报道,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和姐姐于家乐三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也有媒体报道,苏银霞借高利贷时,公司财务已不太好,拆西墙补东墙还贷,拖欠工人工资,短的拖欠四个月,长的拖欠八个月,苏银霞借钱是想维持工厂生产,用销售收入还贷。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苏银霞曾向多家银行机构进行贷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贸向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借款788万元,至2016年9月2日,需还本息合计808万元。2014年时,正昊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818万保证金,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借出1818万元,但该款项被交付与源大工贸,到期未还欠款及利息。在借高利贷之前,苏银霞已经多次以各种方式进行借贷,并与多家企业进行互保借贷,企图借钱维持企业的经营。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于欢家人涉非法吸储案,其中,于欢母亲获刑3年。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山东省高唐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赛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赔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