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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勾兑白酒如何缴纳消费税,某酒厂将自产的白酒和一套酒杯组成成套产品一起对外销售怎么缴纳

1,某酒厂将自产的白酒和一套酒杯组成成套产品一起对外销售怎么缴纳

售价的20%+0.5元每斤 如果购货方是酒厂的销售公司,且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则按照该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20%+0.5元每斤
一起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某酒厂将自产的白酒和一套酒杯组成成套产品一起对外销售怎么缴纳

2,白酒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白酒消费税税率是20%比例税,加每斤0.50元定额税,计算时:销售收入X20%+销售数量斤数X0.50元。
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收入金额x税率20%+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0.50元/斤。

白酒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3,酒类交纳消费税中从量计证中的不得扣除已交消费税环节中如题这

280×2000×0.5÷10000指的是白酒的定额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的定额税为每500毫升(或每斤)0.5元,280吨=280×1000=280000公斤=280000×2=560000斤,560000×0.5=280000元,280000÷10000=28万元

酒类交纳消费税中从量计证中的不得扣除已交消费税环节中如题这

4,酒类消费税问题

1、消费税是在“国税”交。2、这种情况,由B交纳消费税,因为酒水是由B生产的;A不用交消费税。不同的酒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和消费税税率,你没说是什么酒,没法计算。A公司做购入处理:借:库存商品[包括包装物和酒水]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出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5,帮我算下白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的部分销售白酒80吨定额税率为0

1、这2000属于单位换算,1吨=2000斤。定额税率为0.5/7500克,故应将数量单位换算成克。2、你题目给的计算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如下: 单位换算,1吨=2000斤,1斤=500克,80吨=80*2000*500=80000000克, 定额税=数量*定额税率 =80000000*(0.5/7500)=5333.33(元)故,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333.33元
白酒每斤(500克或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20%黄酒240元/吨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其他酒10%酒精5%

6,消费税缴纳问题

粮食白酒采用的是复合计征的方法,要对售价计算消费税,同时也要对售出重量计算消费税 因此,2吨的粮食白酒的消费税=30000*20%+2*2000*0.5=8000元 而发给职工的属于视同销售也应该征收消费税,其消费税=500*0.5+(30000/(2*2000))*500*20%=1000元 综上所述,消费税=8000+1000=9000元
楼上的两种方法都对,但是要相加,因为白酒的消费税既是从量也是从率的,两个结果相加就对了
1.按粮食白酒消费税率计算 发给职工做为福利的白酒应视同销售. 500公斤折算价=30000/2000*500=7500元. 缴纳消费税=37500*20%=7500元 2.按定额税率:0.5元/斤来计算 2吨+500公斤=5000斤 缴纳消费税=5000*0.5=2500元 按第2种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少得多.

7,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价后直接对外销售还继续交消费税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扩展资料: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价后直接对外销售还继续交消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特别注意,这里所说的“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若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再问我哦~~
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价后直接对外销售还继续交消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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