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白酒的执行标准有那些
1.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 GB/T10781.1(浓香型)、GB/T 10781.2(清香型)、GB/T 26760(酱香型)。(主要过程中采用以粮食为基质形态生产的白酒)2. 液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20821,以食用酒精为酒基进行酿造。3. 固液结合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20822,白酒中一部分为酒精酒,一部分为粮食酒。
每一种香型有一个标准,同时根据勾兑分为固液法标准、液态法白酒标准,还有一些地方标准。这些标准都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2006年企业标准给取消了,不然会更多。具体数量不好统计,大约在十几个相关标准。
2,故意将白酒生产日期挖掉如何处罚
故意挖掉生产日期要被工商部门处罚。人为销毁生产日期的白酒,认定该经营者构成“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白酒是一种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事项。同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虽然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在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但生产日期并没有规定不标注。通常白酒的生产日期在瓶体上都有标注。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3,酒精多少为超标超标还罚款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100ml.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上律政先锋网找律师咨询
公安机关把凡是酒精含量(指血液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0.5克/升这一学理标准视为酒后驾车,现在哈市执行的就是这一标准。而今年三月,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把大于或等于0.3克/升、1克/升分别视为酒后、酒醉的地方标准。目前,哈市尚没有酒醉驾车的检测标准,这给严厉打击酒醉驾车违章行为带来了一定难度。
4,销售的白酒进货是有合格报告但有关部门抽检说不合格根据食品
1、在法律适用方面, 有三个基本原则“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是同等的法律,均由全国人大立法。 很明显,白酒属于食品, 根据你说的情况,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说到,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2、对于处罚对象方面,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是有责任的, 但是针对你这次抽检, 被抽检对象是你, 所以被处罚对象当然也是你。 而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工商部门负责对所谓的流通领域进行监管,也就是对零售商、批发商等经营者进行监管。 但是生产厂家属于生产领域,工商部门没有权限处罚。 生产领域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的。
什么杂质了,要是不严重的话就与当地的经销商协商处理了,我估计也不是很大的质量问题,估计是感官质量问题,小事情哈!小事化无ok
5,白酒生产日期标注错误如何处罚
超前或错后标注生产日期都会被视为假冒伪劣,被查到或被投诉之后都会被处罚的。会根据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处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关联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可谓细致,而没有相关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主要是作坊式企业)却不计其数;有许可证而不能达标的企业为数众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散酒的规定有: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对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和明确,《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而行业内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决不仅仅是小型酒厂或者小作坊。 从2003年至今,现行法规和行业标准中,与产品质量、规范标识有关的就有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的《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审定规则》等等,其中有利于企业借势发力的条款被各企业运用地淋漓尽致,而不利于自己的却避而不谈或束之高阁;对于白酒消费群体来讲,由于信息不对称,被生产企业和商家耍的团团转,甚至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再看以往的部分国内新闻报道:1998年山西朔州地区发生震惊全国的特大毒酒事件,不法分子用含有大量甲醇的工业酒精,甚至直接用甲醇制造成白酒出售,造成20多人中毒致死、数百人被送进医院抢救。 2003年云南玉溪市50多名农民喝了工业酒精勾兑出的假酒后,有30多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 2004年广州市发生两起因饮用甲醇超标的散装白酒中毒事件,导致14人死亡、10人重伤。 这些骇人听闻的事情,应该由哪个系统哪些部门采取哪些措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保障呢?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我们盼望着白酒在《食品安全法》规范下有相关部门明确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