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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国亭富港商务名都优劣势
是位于奉贤海港综合开发区行政中心区的3.2米层高的40年产权的商办项目。优势:1、环境:紧邻四星级涉外海港海景大酒店,大湖面水景环绕,居住舒适度高,10公里达海湾国家森林公园,周边生态环境好。2、商业:一公里范围内有多家超市和便利店,能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劣势:1、暂时缺少轨道交通,距离最近的地铁站 16号线书院站开车约18公里,出行依靠公交车和自驾,交通较不便利。2、周边缺少成熟的医疗配套,一公里范围内只有卫生服务站,业主的医疗需求得不到较好满足。总体来看,项目周边各种配套还暂不完善,居住的便利度一般,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海港开发区内商办项目不多,也处在奉贤的价值洼地,适合预算有限的刚需客户和投资客户。
2,富港电子厂是很黑暗的
说的一点就没错!真的很黑暗!希望在进厂之前的朋友们慎重!下面我说说我自己的亲身经历。我是在: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上班的,在这个厂里如果你没有一点亲戚关系的话,最好不要进,在这个厂里,有一个副理的亲戚,你就可当上一个组长,哪怕你原来就是一个看门的都是可以的,现在就是这,一个课长那就也不要说了,把自己的亲弟弟弄到厂当一名技师(工务),一进就比一个做了二三年的老员工工资都高,而且还是转了证的间接工,人家上班可以做到卡到人不到,记得又一次年终留守车间上班,这个弟弟人物就是卡到人不到,打电话联系问在哪里,人家当课长的姐姐却告诉说:他在陪我购年货呢!怎么了,当时我就傻了,没法子,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只好告诉人家没什么。还有次也是上班卡到人不到,我们作为一名主管,就给他调了一天的事假,被人家的课长姐姐看到,不批准,退回来,改成病假,后两天却让我们想办法给人物弟弟搞张病假条,大家说,这样我没关系难不难做。这是这些事情太多太多了,说不完,下面我就说一下自己的问题吧!本人从2011年检查出来患有职业病,后续公司就联络单通知调离工作岗位。直到本人合同到期时,提出不续签合同,要求公司在离职前做一个职业健康体检,可是一再而三的拒绝,不过在我强烈大闹的情况下妥协同意了,鉴定后仍然不OK,公司不认可,需再体检,但结果还是不OK,我就找公司协商处理赔偿问题,现在倒好,处理我不让我加班,五天八小时处理我,处处为难我,让我自己产生干部下去的念头,走人。大家说有这样的公司吗?真的太黑暗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现在都是官官相互,贪污员工奖金,多了去了。听听大家的心声吧: 富港的感叹! 有一种保姆叫全技员, 有一种选择叫自离,有一种习惯叫排队, 有一种语言叫唉叼,有一种牛人叫保安, 有一种线叫流水线, 有一种快乐叫双休, 有一种鼠辈叫藏料, 有一种装逼叫门口见, 有一种队伍叫磨界骑兵连,有一种组织叫执行力, 有一种烦恼叫扣津贴, 有一种扯蛋叫改善伙食,有一种消费叫单位聚餐,有一种公平叫师级一百员级五十,有一种底层叫作业员, 有一种心碎叫忘带厂牌,有一种无奈叫下午开会哥上大夜班,有一种无耻叫有借无还, 有一种命令叫配合安检,有一种激动叫快下班了,有一种休息叫过来义务,有一种无语叫被稽核了, 有一种无奈叫想请假,有一种班别叫调班, 有一种伤心叫昨天未刷卡,有一种操蛋叫治具丢了,有一种冒汗叫急件切反,有一种纠结叫干完下班,有种死法叫客户抱怨,有一种解脱叫跳河 !来到工厂,深感后悔;一载青春,白白浪费;打工生活,真不好混;早起晚睡,又困又累;闹钟一响,掀开热被;伸伸懒腰,还想在睡;逼于无奈,洗刷速起;急急忙忙,整理必备;早餐馒头,今人反胃;不到中午,肠胃开会;这种生活,深有体会;休息时间,令人回味;想打电话,话费太贵;上班时间,不敢犯规;雁儿纷飞,爱得好累;天涯何处,玲珑翡翠;梦中情人,无缘相会;仰天长叹,欲哭无泪;自己太笨,不赖社会…远看工厂像天堂,近看工厂像银行,到了工厂像牢房,不如回家放牛羊,个个都说打工好,个个都往打工跑,打工挣钱打工花,哪有钞票寄回家,都说这里工资高,害我没钱买牙膏,青菜里面加青草,都说这里环境好,蟑螂蚂蚁四处跑,都说这里领班帅,个个平头像锅盖,年年打工年年愁,天天加班像只猴,加班加点无报酬,碰见老板低着头,发了工资摇摇头!打工生活真不好,菜里可以吃出草,汤里苍蝇在洗澡,天天挨骂无理由,桌上蚂蚁在赛跑,桌下又有蚊子咬,而且工资还很少…!
3,昆山富港电子厂地址在哪那里环境怎么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3978-5,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正崴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坤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建波,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严春晖,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良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良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建波、严春晖,被告王良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于2009年9月9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模具类岗位工作。2015年8月24日,被告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离职前12个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月平均工资为5522.03元。2、被告于2015年8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先电话与同伴陈秀德、谢勇至被告主管严春晖处,邀请其晚餐和唱歌。严春晖因小孩生病且本身身体不适,婉拒并告知原因。被告遂开始辱骂严春晖,并脚踢小区的公共设施,并试图冲到严春晖所住房间,但被其同伴拉住。被告的辱骂行为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左右。公司主管严春晖透过其住处的窗户看到被告辱骂越来越凶,遂打电话给同事,要求他们将被告拉走,但无效。后,被告边大声辱骂边用脚踢其他住户房门,直至严春晖的门口。严春晖怕影响家人,赶紧出门应对,刚出门便被被告拳脚相加。持续约十分钟左右,严春晖见其他同事都拉不住,遂拨打110报警。后警察到场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把被告架下楼。被告在楼下仍当着警察的面用头顶撞严春晖的身体,并继续辱骂,直至7时左右。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并依据公司《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第5.2.2.4.4条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综上,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良兰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要求按裁决结果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良兰于2009年9月9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成型助理工程师工作,担任副组长职务。2015年8月23日下午,被告酒后至原告公司员工严春晖处,邀请其吃饭唱歌,遭到严春晖拒绝,后被告对严春晖进行辱骂攻击,双方发生争执。后严春晖报警后,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询问,但未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8月24日原告以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992.76元。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5元。后该委作出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公司《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第5.2.2.4.4条规定,在公司拉帮结派、斗殴闹事、赌博、酗酒滋事、吸食或贩卖毒品、暴行等情形者,得予解除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合法审慎。违法解除的,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则称被告酒后滋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系合法解除。本院认为,虽被告确实存在饮酒后至其同事(即原告员工)居住区域,并因意见不一致产生争执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并非发生在工作区域,也非因履行职务所致,且该行为实质上系被告与其同事之间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到场后也并未对被告作出处罚;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解除所依据的《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被告,故原告以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第5.2.2.4.4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理性,故对被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及被告的入职和离职时间,被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符合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良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澄清附相关法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