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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凯姆,埃米尔杜尔凯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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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埃米尔杜尔凯姆的介绍

埃米尔·杜尔凯姆(法语:é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是《自杀论》及《社会分工论》等 。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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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埃米尔杜尔凯姆的人物简介

1858年 4月15日出生于法国孚日省埃皮纳尔一个小城镇的犹太教教士家庭。幼年曾学习希伯莱文、旧约和犹太教法典。青年时代放弃了宗教信仰,走上实证科学的道路。1879年,就学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1882年毕业。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学教书。其间赴德国一年学习教育学、哲学、伦理学,深受W.冯特实验心理学的影响。1887~1902年,在波尔多大学教书,并在那里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1898年,创建了法国《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派。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断了这位反战学者的学术研究,他的儿子和许多学生死于战场,他受到极大的刺激。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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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埃米尔杜尔凯姆的主要贡献

杜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人类大多数的意向不是个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导、熏陶和压迫下形成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解释。他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和有形设置。迪尔凯姆注重研究前者。杜尔凯姆的一般社会学理论的四个发展阶段 早期形式主义阶段:《社会分工论》(1893年); 早期综合阶段:《社会学方法之规范》(1895年)、《自杀论》(1897年); 过渡阶段:《个人的代表性及集体的代表性》(1899年)、《道德教育》(1902-1903年)、《道德事实之测定》(1907年); 新的总立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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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位重要的社会学的奠基人是

三位重要的社会学的奠基人是:1、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曾于海德堡大学求学,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是同泰勒和法约尔同一历史时期,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是公认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2、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是德国的思想家、政治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革命理论家、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主要著作有《资本论》《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创立的广为人知的哲学思想为历史唯物主义,其最大的愿望是对于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创立了经济理论《资本论》,马克思确立他的阐述原则是“政治经济学批判”。3、迪尔凯姆:埃米尔·杜尔凯姆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扩展资料:马克思在年轻的时候深受德国当代知名哲学家黑格尔辩证论的影响,一同认为万物皆由演变而成。但不同于黑格尔的唯心论点,马克思的思想是唯物论点。两个论点差异在于对物质与意识的关系的看法即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唯物主义者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自然界不依赖任何哲学而存在,意识归根到底是物质的产物,自然界的产物。唯心论者反之。唯心论者认为意识决定物质,换句话说,人的意识决定对物质的看法与解释,人因为意识的改变,改变对物质的定义。而唯物论者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人在周遭所遇到的事物,决定人对物质的定义,人通过自己的物质实践活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而人自身也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得到改造,获得自己的新的质量和素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克斯·韦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卡尔·马克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迪尔凯姆

5,杜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在他看来,应当把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任何对个人施以外在的强制作用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社会总体中普遍出现的、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只有以社会为基础和承担者的现象才算作社会事实。实际上,社会事实正是社会的独特属性或社会层次上突生性质,这种属性或性质原则上只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一切行为方式,无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个人以约束的,都叫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四个特点:1) 外在性: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身外,因而不同于那些存在于个人身内的生物现象。即使有些社会事实表现为内在的(如某种道德义务),其根源却是外在的,是后天接受而来的。2) 强制性:即社会事实约束和强制着个人的行动,人们如不依从它,便会收到它的直接或间接的制裁。3) 客观性:也就是说它是实际存在的一种对象,而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另一方面,迪尔凯姆认为客观性不等于可见性或者可触性。例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甚至包括语言以及货币制度等都独立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4)普遍性:这是由于它具有集体性。迪尔凯姆利用19世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证明了聚合在一起的个人行为不同于其独处时的行为。在他看来,人从来都没有生活在孤立的状态之中,所以,精神风尚一定会凝聚成社会集体观念。 在《社会学方法论的规则》一书中,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分为两种类型:1. 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主要包括:①社会;②政党;③教会;④组织等;2. 非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它主要有:①道德;②集体表象(价值规范);③社会潮流;在1895年的《社会学方法论规则》中,杜尔凯姆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学问,一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学应当有自己的方法与准则。他于是提出了如下“准则”:1. 把社会事实当作社会学研究的起点:1)要摆脱一切预断,尊重事实,排除一切在头脑中已经存在的观点,像笛卡尔那样,做到“我思故我在”;2)要从感性材料出发去开展研究,达到对社会事实的本质认识;3)要剔除感性材料中的主观成分,寻求价值中立。2. 要能区分正常的社会现象与病态的社会现象1)正常的社会现象是指“规则的现象”,即“应当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的现象”;2)病态的社会现象指“不规则的现象”,即“偏不这样的现象”,“特殊存在的现象”;从这个视角来看,犯罪就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病态的是社会现象。这是因为:第一,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第二,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须的,因为,“要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第三,犯罪将有益于社会进化。有时,犯罪看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在《社会学方法论规则》中,迪尔凯姆举了苏格拉底追求思想自由而触犯雅典法律的例子) 在迪尔凯姆看来,划分正常的社会事实以及非正常的社会事实,就是为了便于解释社会事实,以便更好地认识和解释社会事实。为此,他提出解释社会事实的两个原则:1. 循环法,即用一个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2. 分析法,即要寻求社会事实的因果分析与功能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之间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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